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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窨井盖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微信用户2775实施监督 2024-02-04 14:24:13 1584阅读

2024年02月04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加强河南省城镇窨井盖安全管理,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有效防范窨井伤人事故发生,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脚下安全”,制定《河南省城镇窨井盖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城镇窨井盖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我省城镇窨井盖安全管理,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有效防范窨井伤人事故发生,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脚下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办督〔2021〕7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定义】 本省城镇区域内窨井盖的建设、维护、管理和应急处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窨井盖,是指在城镇道路、公共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小区及公共机构等范围内设置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及交通信号、消防设施等各类地下管线上设置窨井的井盖、井座。

第三条【统筹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城镇区域窨井盖建设、养护技术标准的制定,指导各地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统一领导所辖城镇区域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并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窨井盖所有权人发现和处置辖区内的窨井盖问题。

第四条【部门职责】 各级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城市道路上的窨井盖进行维修、更换等作业时,市政、公安等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管理区域内窨井盖的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下属单位、监管企业做好自有窨井盖的安全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管理区域内窨井盖的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理区域内窨井盖的安全管理。

教育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所管理院校范围内窨井盖的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学校等教育机构、体育场所做好自有窨井盖的安全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偷盗、破坏窨井盖和相关警示防护设施及违法收购窨井盖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本系统管理区域内公安窨井盖、信号灯电源窨井盖的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管理区域内窨井盖的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客运站场做好自有窨井盖的安全管理。

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管理区域内窨井盖的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自有窨井盖的安全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窨井盖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管理区域内窨井盖的安全管理。

    电力部门负责本系统管理区域内电力设施窨井盖的安全管理。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管理区域内通信窨井盖的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自有窨井盖的安全管理。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工信、文广旅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窨井盖的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维护管理责任人的确定】 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窨井盖所有权人为维护管理责任人。

    (二)窨井盖权属不明的,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际使用人为维护管理责任人。有多个实际使用人的,应协商约定一个实际使用人为主要维护管理责任人,其他实际使用人共同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协商不成的,由县级及以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窨井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共同确定维护管理责任分工。

(三)新安装的窨井盖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的,建设单位为维护管理责任人。

    (四)市县人民政府对窨井盖维护、管理分工另有规定的,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的窨井盖所有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委托专业单位维护管理窨井盖的,受委托的单位为维护管理责任人;双方应签订委托维护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维护管理责任人责任】 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巡查、维护管理制度,配备专门巡查人员,定期对窨井盖进行巡查、养护、维修,并做好记录。

(二)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窨井盖档案信息更新机制,确保窨井盖信息完整准确。

(三)建立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二十四小时窨井盖报修专线电话。

(四)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并在暴雨等灾害天气预警信号发布时加强巡查和隐患排查;发现窨井盖丢失、损坏、塌陷、沉降、移位、松动等问题的,及时进行补装、更换、改造、维修或者加固,消除安全隐患。

(五)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应急抢修人员和设备,库存一定数量的窨井盖备用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六)对废旧、破损的窨井盖统一回收处理,对已停止使用的窨井设施及时采取拆除、封填等处置措施。

(七)制定窨井盖更新改造计划,逐步更换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材质落后的窨井盖。

鼓励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人购买公众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第七条【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窨井盖管理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

窨井盖所有权人应保障窨井盖维护管理的相关费用。

第八条【宣传教育】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窨井盖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政策、典型事例、管理经验和违法后果等方面的公益宣传,加强窨井盖安全与应急防灾知识普及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保护窨井盖的责任意识,发动社会公众进行监督,鼓励群众举报故意损毁、偷盗窨井盖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阻止窨井盖安全事故发生。

第九条【智慧化建设】 各地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结合城市运管服平台建设,创新窨井盖安全管理模式。进一步扩大智慧井盖应用范围,将窨井盖管理统一纳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平台及时发现、快速派遣、办结反馈等功能,实现对窨井盖安全状况的实时监测和预警,提升窨井盖安全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十条【规划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同步规划、建设城市地下管线及窨井盖,统筹处理好各类地下管线及窨井盖的关系,窨井盖宜设置在绿化带、非机动车道或者机动车道内不易被车辆碾压的位置,并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窨井盖的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应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建设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的窨井盖应与管线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窨井盖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工艺技术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禁止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窨井盖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禁止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在窨井盖施工和维护作业时,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行人和车辆的通行安全,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维修道路或者公共场地时,建设单位应对原有窨井盖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损坏和埋压窨井盖;需要拆除、移动窨井盖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窨井盖权属单位报告,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工程完工后按有关技术标准恢复原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窨井盖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窨井盖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窨井盖建设单位返工处理,返工处理应从检查井井周开挖开始重新进行施工控制,严禁仅对井盖局部处理;发现窨井盖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窨井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自窨井盖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规定的窨井盖档案。

对符合要求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出具城建档案接收凭证,对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无法按时移交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作出档案暂缓移交承诺,在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

    第十三条【应急管理】 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管理养护单位,以及窨井盖安全管理部门日常巡查中发现窨井盖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督促相关维护管理责任人及时修复。

各地要加强窨井盖应急处置,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多部门协同预警和响应处置机制,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探索建立窨井盖责任保险制度,强化安全风险保障。

第十四条【问题的发现与反馈】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应设立窨井盖投诉、服务公开电话,及时受理社会各界反映的窨井盖问题。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窨井盖出现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可以通过拨打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城市管理服务热线12319等方式反馈。

鼓励环卫保洁人员、园林绿化养护人员、环卫作业车司机等工作人员积极发现、反映窨井盖安全隐患问题。

第十五条【处置时限】 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人在发现窨井盖安全隐患或接到窨井盖安全事故通知、问题投诉或反馈后,二小时内必须赶到现场,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更换安装井盖;如特殊情况不能快速完成修复作业的,要持续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安排专人现场盯守,直至处置完成。处置时限应符合当地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代处规定】 窨井盖发生安全问题并存在以下情况的,窨井盖所在地的市、县(区)级市政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法进行临时应急处置,处置费用由最终确定的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人承担:

(一)处置时限内暂不能明确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人的。

(二)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人未能在处置时限内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

(三)情况特别紧急的。

发现已停止使用且权属不明的窨井盖,窨井盖所在地县(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可能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发函征询,同时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仍无法确定所有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的,由窨井盖所在地县(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拆除、封填等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涉嫌盗窃、破坏窨井盖等违法犯罪线索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及时核实情况,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依法进行移送。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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