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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方案(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

天涯实施监督 2024-02-01 17:24:13 1803阅读

2024年1月24日,河北省水利厅为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全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修订印发《河北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方案》,本方案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原《河北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方案》(冀水保〔2022〕3号)文件同时废止。已按照原文件审查尚未印发审查意见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其后续工作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河北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围绕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总体要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切实提升水土保持社会管理水平,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主要目标


在全省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制度,以生产建设项目建设需求为导向,加大审批改革创新力度,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强化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生产建设单位负担。


三、适用范围


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等。经各级政府批准设立且有统一管理机构的新区、特色小镇和其他园区可参照执行。


四、主要事项


(一)推行区域评估


新建的国家级开发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在“五通一平”前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水利部审查;其他新建、在建、已建的各级开发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开发区所在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由开发区管理机构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机构编制,供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使用;分期(或分区)规划建设的,可分期(或分区)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专家审查,印发审查意见。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应根据本区域中长期发展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等,在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的基础上,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制定水土流失总体控制目标,分析论证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总体布局、规模、建设范围对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措施和水土保持管理要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范围为政府授权开发区管理机构管理的范围,评估报告五年内有效。


(二)简化审批手续


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经审查同意后,开发区内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省级及以下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省级及以下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向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审批部门按水土保持承诺制相关要求办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再组织技术评审。生产建设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生产建设单位处于信用惩戒期的项目,不适用于承诺制管理。


(三)简化验收材料


开发区内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项目,在其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前应当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按规定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报备时只需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四)推行统一监测


鼓励开发区管理机构对开发区或开发区一定区域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其监测成果可供区域内项目共享使用,区域内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项目可不再单独开展。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优化开发区内项目水土保持管理作为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鼓励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推进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创造更多务实管用,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二)落实责任主体


开发区管理机构要落实开发区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做好区域内土石方综合利用、调配及集中堆放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加强表土保护及雨水集蓄利用,督促指导区域内项目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长期效益发挥等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推动实现开发区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三)创新监管方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开发区管理机构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积极推行遥感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方式,督促指导开发区内项目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对不信守承诺的失信生产建设单位,视不良行为记录纳入“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实行信用惩戒。对发现存在严重水土流失问题及违法违规情形的,要依法依规严格查处。


(四)强化宣传引导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引导,多渠道听取开发区管理机构及生产建设单位的意见建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和工作措施,确保改革举措落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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