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4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为切实加强工程勘察作业安全管理,保护地下设施和地铁运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作业管理保护地下设施安全的通知》。
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勘察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地下管线、设施资料,做好地下管线、设施交底工作;应督促勘察单位会同权属单位制定地下管线、设施保护专项方案并落实到位。
(二)勘察单位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建立健全地下管线、设施保护制度和管理流程,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切实加强现场管理,强化现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提高一线作业人员保护意识。
二、严格执行开工告知制度
勘察单位在确定现场正式作业时间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至少提前两天以上向住房建设、交通、水务主管部门提前报告开工相关信息,并于勘察作业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勘察文件报送主管部门。实施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活动,应至少在正式开工前两日,登录“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报告开工告知,并录入勘探点位坐标、项目负责人和现场作业人员信息;勘察作业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勘察文件上传至管理系统,以满足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和主管部门监管需要。
三、复核钻探孔位置,收集地下设施资料
在勘察项目开工前,勘察单位应仔细复核钻探孔坐标和位置,确认无误后,会同建设单位和地下相关设施的产权单位进行沟通联系,收集齐全勘察场地内地下设施相关资料;若勘察场地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或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签订保护协议。无法找到勘察场地相关地下设施资料,或地下设施位置难以判断的,应首先进行勘察场地地下管线、设施探测。未取得地下管线、设施资料的,不得进行勘察钻探作业。
四、现场踏勘,制定地下设施保护方案
勘察作业前,勘察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和地下设施权属单位共同制定地下设施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落实。应组织勘察项目相关人员现场踏勘,核实并充分了解勘察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地下管线、设施情况,向勘察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经审批的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勘察场地内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单位在未查明地下管线、设施资料,未制定并落实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严禁开工;建设单位强令开工作业的,勘察单位应拒绝并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五、加强勘察项目现场管理,建立有效沟通机制
勘察单位应为勘察项目配备必要的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等,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现场作业人员中,钻探机长、记录员等技术工人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勘察单位应组织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到每位勘察现场作业人员。
勘察作业应严格执行《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的规定,勘察项目现场应当配备一名安全员。勘察作业过程中,现场作业班组不得随意移动钻孔位置,确需移孔的,应报告勘察项目负责人同意;对管线数据不清晰的钻孔点位,应先采取措施进行人工探测,确保作业安全。若遇作业异常情况,应立即停钻,不得盲目、冒险作业,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地下设施权属单位报告,等待地下设施权属单位到现场核实,并对勘察作业相关活动进行指导和配合处置。
对勘察项目进行勘察劳务分包的,不得将勘察钻探业务分包给无勘察劳务资质的单位,严禁以包代管。勘察单位应与提供勘察劳务的单位签订勘察劳务分包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相应的勘察劳务管理模式,开工前应对所有钻探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在勘察过程中进行安全检查。
六、加大内部检查力度,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对于地下管线、设施复杂或涉及地铁、燃气、高压电缆、给水主管、排水主管等重要地下管线设施的,勘察单位应委派专人进行现场管理。勘察项目安全员应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勘察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不定期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举一反三进行整改,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七、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属地责任
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新建城市轨道项目工程勘察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规定开展监督抽查等工作。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