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资环〔2021〕2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为加快推进贵州省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持续巩固和提升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贵州省赤水河等八大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黔府办发〔2023〕23号,自2023年12月29日起实施。
贵州省赤水河等八大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资环〔2021〕2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持续巩固和提升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以流域水质、水量提升为主要目标,强化政策引导,加快形成责任清晰、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持续改善省内流域水生态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补偿原则
(一)公平公正、权责对等
坚持流域生态环境只能优化、不能恶化的目标导向,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关系。各市(州)人民政府承担流域保护和治理主体责任。以推动解决当前流域水生态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以水质、水量目标为主要考核标准,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安排与流域生态环境改善结果挂钩。
(二)双向补偿、合力共治
采取省级参与、上下游市(州)互补模式,下游市(州)对上游市(州)提供良好水质、水量及生态产品付出的努力给予适当补偿,上游市(州)因辖区水质、水量下降给予下游市(州)适当补偿,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市(州)保护和治理积极性,建立全覆盖、多方位、多元化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体系。
三、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市(州)涉及的乌江、沅江、牛栏江—横江、柳江、南盘江、北盘江、红水河、赤水河—綦江等流域干流或部分支流(以下统称八大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四、实施内容
上下游市(州)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以水质为主、兼顾水量,实行按月考核、按年清算。
(一)补偿基准
补偿基准分为水质、水量两部分,在八大流域设置生态补偿断面。其中,水质监测断面25个(见附件1),水量监测断面30个(见附件2)。
1.水质补偿基准。将水质监测断面水质目标作为补偿基准,国控断面采用国家“采测分离”共享数据评价水质类别,省控断面采用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审核发布的数据评价水质类别。评价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水质目标按照生态环境部及贵州省确定的水质目标执行。
2.水量补偿基准。将水量监测断面水量目标作为补偿基准,水量监测数据采用省水文水资源局整编水量数据。水量目标按照水利部及贵州省确定的月总水量目标和日均最小下泄流量目标执行。
(二)补偿标准
1.水质补偿。当断面月均水质类别达到水质目标,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评价当月水质类别,上下游市(州)互不补偿。断面月均水质类别每优于水质目标1次,下游市(州)补偿上游市(州)100万元。断面月均水质类别每劣于水质目标1次,上游市(州)补偿下游市(州)100万元。每个断面年最高补偿金额原则上为500万元。
计算公式:F=100×(M优-M劣)。
F的绝对值为断面水质补偿金额,单位为万元;当F的绝对值大于500时,F的绝对值取500。
M优:断面水质优于水质目标月数。
M劣:断面水质劣于水质目标月数。
若F值为正,则下游市(州)应补偿上游市(州)。
若F值为负,则上游市(州)应补偿下游市(州)。
2.水量补偿。断面水量达到水量目标,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评价当月水量,上下游市(州)互不补偿。断面月总水量或日均最小下泄流量高于水量目标1次,下游市(州)补偿上游市(州)50万元。断面月总水量或日均最小下泄流量低于水量目标1次,上游市(州)补偿下游市(州)50万元。每个断面年最高补偿金额原则上为300万元。
计算公式:H=50×(N高-N低)。
H的绝对值为断面水量补偿金额,单位为万元;当H的绝对值大于300时,H的绝对值取300。
N高:断面月总水量或日均最小下泄流量高于水量目标月数。
N低:断面月总水量或日均最小下泄流量低于水量目标月数。
若H值为正,则下游市(州)应补偿上游市(州)。
若H值为负,则上游市(州)应补偿下游市(州)。
(三)核算方式
上下游市(州)之间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原则以资金补偿为主。生态保护补偿断面为贵州省内断面,由市(州)之间相互补偿;为贵州省出省断面,由省级与有关市(州)核算补偿资金。各市(州)补偿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缴纳。省级补偿资金通过统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
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每年10月底前,分别将上年10月至当年9月水质、水量补偿资金核算结果向省财政厅和各市(州)人民政府通报。
(四)多元补偿
鼓励各市(州)积极探索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其他补偿方式,推动上下游产业发展合作和流域联防共治,形成流域一体化保护和发展格局。
五、职责分工
(一)部门职责
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流域上下游市(州)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指导,督促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实施辖区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指导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八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断面开展水质监测和断面水质补偿资金核算。省水利厅负责对八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断面开展水量监测和断面水量补偿资金核算,每年定期公布八大流域30个水量监测断面月总水量目标和日均最小下泄流量目标。省财政厅负责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审核、结算和下达,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提供的断面水质、水量补偿资金核算结果进行清算,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加强补偿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要及时将水质、水量目标调整情况进行通报。
(二)各市(州)职责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和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辖区内的水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在收到上年度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清算结果后30个工作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省财政厅通过上下级结算扣缴,并纳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分配因素。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获得补偿资金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将资金用于流域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和生态环境能力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
六、实施期限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贵州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水质监测断面表
2.贵州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水量监测断面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