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山西省水利厅 山西省财政厅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积极性,提高水土流失治理速度和效益,发挥水土保持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印发《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水保〔2023〕312号。
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积极性,提高水土流失治理速度和效益,发挥水土保持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68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指导意见》(水保〔2021〕381号)、《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8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实施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中实施以奖代补,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十六字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积极探索,是贯彻两手发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具体举措,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抓投资上项目促发展决策部署,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有效拓宽资金渠道,创新生态修复保护机制的现实需要,其核心是变立项审批为建设主体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变先拨后建为先建后补,进一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治理管护成效。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广泛宣传发动,积极推行以奖代补,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
二、工作原则
(一)自愿申报、公开透明。各类建设主体自愿申报,在满足水土保持相关规划、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按奖补程序经比选公示后自主建设,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建设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示,接受各方面监督。
(二)创新机制、规范管理。积极探索工程实施、资金投入、建后管护和资金兑付等政策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三)明确权属、自主管护。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原则,落实以奖代补建设项目的所有权和管护责任,确保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长期发挥效益。
(四)试点先行、逐步推广。选择积极性高、技术力量强、治理需求迫切的水土保持重点县区先行开展以奖代补试点,积累试点经验,完善政策机制,逐步扩大范围,稳妥有序推动以奖代补工作。
三、适用范围
在水土保持规划的水土流失治理区域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材料、苗木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的水土保持工程。适用范围限额随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标准限额进行动态调整。
四、奖补内容
(一)奖补资金。指中央和省级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资金,年度资金额度由年度中央水利发展资金下达情况、省级水利部门预算总量控制情况以及县级申报情况综合确定,有条件的市、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补。
(二)奖补对象。自愿出资投劳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组集体、专业大户、农户及其他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建设主体。
(三)奖补措施。《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明确的工程、植物等水土保持措施,以及《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导则》明确的水土保持相关措施,均可纳入奖补范围。淤地坝、容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塘坝,与水土保持关系不密切的其他建设内容以及征地移民等措施,不纳入奖补范围。具体奖补措施也可由项目县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
(四)奖补标准。原则上对于没有经济效益的水保林、种草、封育治理、谷坊、沟头防护、截排水等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结算价款的70%;对于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梯田、经果林、水池水窖等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结算价款的50%。具体措施的奖补标准也可由项目县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
(五)奖补方式。工程通过验收后,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奖补标准和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及时向建设主体兑现奖补资金。未经奖补程序确定的建设主体,不予奖补。
五、奖补程序
(一)发布公告。县级水利(水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水土保持相关规划,研究制定以奖代补申报指南,明确奖补对象、范围、标准、程序,建设区域、建设任务、验收标准、奖补方式等内容,并在所在乡镇、村社发布公告。
(二)自主申报。建设主体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自愿向县级水利(水务)部门申报,填写申请表,明确建设地点、四至坐标、现状照片、建设内容、建设时间、申请奖补资金规模等内容,提交建设主体资信、建设地块权属、拟投入资金等相关资料。
(三)审核公示。县级水利(水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采取专家审核、竞争比选等方式,确定项目及建设主体,相关信息在当地门户网站、项目区所在乡镇、村社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审核公示情况应向省水利厅备案。
(四)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水利(水务)部门与建设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建设地点(附图斑号或四至坐标,附现状照片)、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工程质量与安全、验收及奖补标准、过程资料和档案管理、产权归属、利益联结、资金兑付、建成管护等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自主建设。建设主体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自主开展工程建设,并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施工安全等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县(区)水利(水务)部门做好技术指导。
(六)工程验收。项目完工后,建设主体向县级水利(水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附建设内容(措施)前、后对比照片。县级水利(水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合同及申报指南等,及时组织验收。验收费用由县级水利(水务)部门承担。
(七)兑付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县级水利(水务)部门及时将工程验收、拟奖补资金等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有关乡镇和村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合同、验收意见等材料,通过国库支付程序直接向建设主体兑付奖补资金。因工程规划调整或验收不合格导致预算资金当年未兑付的,省水利厅应会同省财政及时调整资金。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水利部门要将以奖代补工作列为本级重点改革事项,认真研究,周密组织,积极推进,加强部门间沟通。要加强宣传发动,组织有需求的主体主动申报。申报县(市、区)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制定推进方案,加大政策宣传,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确保以奖代补工作顺利实施。
(二)完善政策机制。各级水利部门可以在开展以奖代补前,会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以奖代补实施细则或办法,建立健全申报、公示、验收、管护、资金兑付和争议解决措施等制度,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内容、标准和时限,简化审批程序,最大限度的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奖补资金兑付效率。
(三)加强监督指导。各级水利部门要为建设主体提供全过程技术咨询和指导,加强对以奖代补的监督管理,对未通过完工验收的建设主体,不得允许申请新的以奖代补项目。对严重失信的建设主体,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惩戒措施。项目所在县级水利(水务)部门要将项目有关信息及竣工验收图,及时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
(四)建立激励机制。省级水利、财政部门对以奖代补推进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下年度水利发展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推进力度大的市县,在安排水利发展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并在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年度考核评估时给予市县政府加分奖励。
(五)强化资金监管。奖补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以奖代补项目涉及的勘测设计、监理、验收等费用,按照《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5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市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评价,对虚报、骗取、冒领、截留、挪用、贪污奖补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