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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本市河道蓝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24〕6号

微信用户2775实施监督 2024-01-10 22:33:21 2749阅读

2024年1月9日,上海市水务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构建上海市水网,建设幸福河湖,保障防汛安全、提升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河道蓝线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结合近年来工作实际,就本市河道蓝线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河道蓝线方案编制原则


(一)全市的河道蓝线已通过2017-2018年市政府批复的各区河道蓝线专项规划落图,原则上不宜对已批复的河道蓝线作大范围、大幅度的调整,但从优化河道蓝线可实施性、减少用地矛盾等角度出发,在符合“必须、合理”的原则下可对河道蓝线进行适度调整,调整范围应充分考虑河道的系统性,并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涉及圩区的应将整个圩区纳入论证范围。


(二)如因重大工程建设、地块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河道蓝线的,应由调整蓝线的需求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设计单位编制河道蓝线调整方案,充分说明河道蓝线调整的必要性。骨干河道蓝线原则上不做调整,支级河道蓝线调整应遵循“河湖功能不削弱、河湖面积不减少、调整方案可落地”的原则:河湖功能不削弱指调整后河湖的过流能力及水系沟通能力不降低,原则上规划河口宽度不得缩小;河湖面积不减少指调整范围内的河湖面积总量不减少(如涉及圩区应满足圩区内规划河湖面积不减少);调整方案可落地指调整后的规划河道具备可实施性,尽量避免占用耕地或林地。


(三)原则上刚性控制河道不得调整为弹性控制河湖。对于弹性控制河湖,在河道蓝线方案中应明确河湖面积以及建议的形态布局和具体位置,并与所在范围的相关项目设计方案充分衔接,提高实施性。


(四)编制河道蓝线方案时,应按照上海市水务局印发的《上海市河道命名方案编制技术导则(试行)》(沪水务〔2017〕939号)、《关于加强水利工程设施(水闸、排涝泵站)命名管理的实施意见》(沪水务〔2019〕478号),对规划范围内的河道、水利设施进行规范命名,原则上规划河道名称应与现状河道名称一致,泵、闸名称应与河道名称衔接得当。


二、河道蓝线方案编制、报批与审核程序


(一)组织编制主体。河道蓝线方案的组织编制主体为所在街、镇(乡)人民政府,对于编制范围跨街、镇(乡)的,应由所在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组织编制。


(二)报批程序。河道蓝线方案编制完成后,编制主体应报所在区水务局进行初步审核。区水务局应牵头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对河道蓝线方案编制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可行性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行业要求的,由区水务局行文报市水务局审核。在区水务局初审阶段,河道蓝线的编制主体应与市、区规划资源局充分沟通,确定河道蓝线方案的规划报批路径。


(三)审核程序。市水务局收到报请审核的河道蓝线方案后,经审核必要性充分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和意见征询工作,形成专家意见和部门意见交编制单位修改完善后,出具同意调整的行业意见。如市水务局审核后认为必要性不充分或方案需重大调整的,出具不予调整的行业意见或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按要求修改方案后重新报审。


(四)蓝线落图。为落实“多规合一”管理要求,经市、区水务局审核同意后的河道蓝线方案应同步纳入详细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以及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等)一并报批,各区水务部门应加强与所在区规划资源局的工作对接,及时获取批复成果中的河道蓝线矢量数据并抄送市水务局备案。


 (五)时间节点。河道蓝线编制与报批应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批时间做好衔接,应在国土空间规划报批前完成市、区水务行业审核工作。各区水务部门应加强与所在区规划资源部门的工作对接,避免出现行业审核与规划批复程序倒置等问题。


(六)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涉及河道蓝线调整。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中涉及河道蓝线调整的,应根据市水务局、市规划资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托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同步开展中小河道蓝线优化调整及实施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23〕555号)的要求,开展河道蓝线的方案编制、行业审核及成果报批工作。


三、河道蓝线划示


(一)河道蓝线划示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政府公共服务事项,为涉河建设项目及河道整治项目提供水务规划依据。涉河建设项目及河道整治项目在立项后应及时至市水务规划院或相关区水务局申请划示河道蓝线,作为项目方案编制或涉河行政许可报批的依据,临港管委会和各区水务局应做好河道蓝线划示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河道蓝线划示工作已纳入“一网通办”平台,其中,由市水务局负责划示的河道蓝线已率先实现了全程网办,从申请、受理到结果反馈均可通过线上办理。临港管委会和各区水务局应加快推进河道蓝线划示“全程网办”的办理率,提高河道蓝线划示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


(三)各区水务部门应与所在区规划资源局加强对接,对于通过各类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的河道蓝线,应及时更新河道蓝线数据库,确保河道蓝线划示结果的准确性。


(四)河道蓝线划示成果有效期为1年,超过时间的,申请单位应至河道蓝线划示部门进行复核。各区水务部门在涉河审批或河道整治项目工可报批环节应加强对河道蓝线划示时效性的审核。


四、河道蓝线实施


(一)河道整治项目


河道整治项目原则上应按河道蓝线实施到位,如河道蓝线内涉及耕地或房屋征收等问题暂时难以实施的,应按照近远期结合的方式,在方案中预留按规划实施的技术和经济条件(如避免建设硬质护岸,确保河道单侧河口线满足蓝线等)。


(二)涉河建设项目


各区水务部门在审批涉河建设项目时,应对项目涉及的规划河道情况加强审核,涉河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范围内的规划河道须同步按蓝线实施到位。项目影响范围内的规划河道原则上应同步按规划实施到位,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方案中预留按规划实施的技术、经济条件,并商所在区水务部门明确后续河道实施的责任主体、计划安排等,并承诺在河道实施时无条件配合。


五、河道蓝线的监督管理


(一)从严审批填堵河道行政许可


为确保地区防汛安全,市水务局将进一步加强本市填堵河道行政许可审批管控力度。一是加强对填堵河道必要性的审查,申请单位应充分说明填堵河道的必要性,地区开发和项目建设应通过方案优化不填或少填现状水域。二是加强对补偿河道合理性审查,申请单位应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选择规划河道进行补偿,除满足“先开后填、开大于填”的时序和面积要求外,申请单位应重点论证补偿河道的功能性,避免出现“只算水面积账”的补偿方式。 三是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和五个新城河湖的保护力度,外环线内原则上不准填堵河道,应通过建筑布局、地形塑造等方式保留现状河道,经论证确需填河的,应优先采用河道形态、局部调整的方式实施。五个新城范围内涉及填河的,补偿河道应位于同一新城范围内,市水务局将定期跟踪五个新城填堵河道审批动态,并加强审批监督考核。


(二)河湖面积考核


市水务局将进一步优化河湖面积考核内容,除对各区河湖面积指标进行考核外,将考虑增加河道蓝线管理成效或填河许可执行情况的考核内容。对于存在河道蓝线调整程序不规范或未按许可要求实施填河的情形,将作为河湖面积考核扣分内容。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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