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4日,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规范青岛市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保障工业发展空间,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青岛市工业用地控制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12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5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青岛市工业用地控制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保障工业发展空间,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青岛市工业用地控制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是城镇开发边界内需严格管控的工业用地范围线,包括工业用地和附属的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绿地广场等用地。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和用于支持工业发展的物流仓储用地,以及现行规划用地性质尚未明确,但对未来国民经济和产业发展有重大保障作用的工业发展备用地。
第三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由市级层面统一管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划定、日常维护、用地和规划管理工作。其他相关市直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和监管工作。属地政府负责承担辖区内控制线的分级划定和管理,负责控制线内工业用地的产业准入、项目落地、监管退出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划定和调整
第四条 按照保障底线需求、适度超量预留的原则,确定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规模稳定在550平方公里左右。以下用地原则上应划入工业用地控制线:
(一)重点工业产业集聚区、新兴产业专业园区,现状工业基础较好、集中成片的用地;
(二)规划新增连片工业用地,重点工业项目意向用地及其他对未来国民经济和产业发展有重大保障作用的工业备用地;
(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等重要企业的工业用地;
(四)现状工业基础较好、近期仍需保留为工业用途的用地;
(五)支持工业发展的仓储物流用地以及服务都市发展的新型产业用地;
(六)为工业园区配套的公共服务、市政公用、环保、道路交通设施、绿地与广场用地等。
第五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分为两级划定。一级控制线是保障我市工业长远发展的工业用地管理底线,是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二级控制线是稳定我市一定时期内工业用地总规模,以现状工业为主导功能的区域范围线。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各区(市)政府、市直部门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落定工业用地控制线空间布局及总体规模。各区(市)政府在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分区规划中分级划定两级控制线,其中一级控制线内规划工业用地的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辖区一级控制线总用地面积的70%,二级控制线内现状工业用地的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辖区二级控制线总用地面积的50%。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各区(市)政府在详细规划中确定两级控制线内用地布局及建设规模。
第七条 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市工业发展情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各区(市)政府,原则上每5年对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进行整体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启动控制线的修编工作。
第八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原则上不得随意修改,经各区(市)论证确需优化控制线范围的,应遵循“基本规模不减少、产业布局更合理”的原则。各区(市)控制线的优化,原则上要做好辖区内总量占补平衡的统筹安排,实施控制线占补平衡应选择临近工业用地控制线区位较优、配套较好的非工业用途的建设用地进行增补,增补后规划调整为工业用地,保障控制线面积不减少。
第九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的优化包括勘误修正和调整两种类型。勘误修正包括下列情形:
(一)更新控制线的属性信息;
(二)合并空间相连的同等级控制线;
(三)新增一级、二级控制线;
(四)单个控制线在总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勘误修正控制线边界(累计勘误修正的面积不超过该控制线面积的5%;涉及多次勘误修正的,按第一次勘误修正前面积计算);
勘误修正以外的其他情形均为控制线的调整。
第十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的调整由各区(市)政府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组织编制调整方案,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对必要性论证和方案进行审查,并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控制线的调整方案可纳入片区或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同步报批。审议通过后,成果数据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调整方案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调整原因及依据;
(二)现状及相关规划情况;
(三)调整方案(含占补平衡方案);
(四)调整前后方案对比;
(五)控制线指标(面积、工业用地占比等)前后对比;
(六)审查会意见、意见回复及采纳情况。
第十二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勘误修正由各区(市)政府组织编制,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审查通过后,将成果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三章 规划和用地管理
第十三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按照“总量稳定、组团集聚、分类定策、质量提升”的原则,稳定全市工业用地总规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促进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线内工业用地规划管控。
一级控制线内规划工业用地予以严格保护,除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公共绿地等公共利益需要或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外,不得调整为其他非工业用途,尤其不得调整为居住、商业等经营性用途。鼓励既有非工业功能向工业用地转化。二级控制线内现状工业用地原则上应予以保留,鼓励现状工业用地向研发、创意、设计、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配套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转化。
未划入工业用地控制线的现状工业用地,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可进行转型升级的,可以在详细规划中予以保留,鼓励企业在自有土地上进行改扩建,开展“零增地”技术改造。对于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低效的工业用地,逐步引导用地有序退出。
第十五条 加强工业用地控制线内工业用地集约利用。
在保持工业用地总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鼓励将控制线内工业用地与控制线外其他相邻用地进行统一改造。加大控制线内低效闲置工业用地的盘活力度,鼓励对边角地、夹心地等分散低效的工业用地进行整合利用。鼓励在控制线内推进连片“工改工”,建设配套完善的专业化园区。
控制线内新增工业项目严格落实工业用地“标准地”各项控制性指标,明确履约监管要求,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鼓励控制线内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对厂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改良业态。鼓励在控制线内的其他用地上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公共绿地等,提升品质。
第十六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内用地如涉及城市蓝线、绿线、紫线、黄线及战略留白用地等管控要求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严格管控。
第十七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内严禁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属地政府应落实监管责任,对于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工业用途。违法情节严重,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应当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在工业用地控制线内用地管理、规划建设、监督管理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定规划对控制线内建设项目有更严格限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定规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全市划定的工业用地控制线空间布局图为本办法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鼓励各区(市)政府参照本《办法》,根据辖区产业发展需求,划定区(市)级工业用地控制线,优化工业用地布局结构,加强工业用地规划管控,引导镇街现状产业园区更新提质,服务保障未来乡村一二三产业发展需求。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5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