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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级战略留白用地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天涯实施监督 2024-01-09 21:28:39 1195阅读

2023年12月20日,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充分应对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切实保障城市未来重大战略、重大产业、重大设施建设空间,科学引导城市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青岛市市级战略留白用地规划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12月2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1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青岛市市级战略留白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青岛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关于“建立战略留白用地机制”的任务要求,充分应对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切实保障城市未来重大战略、重大产业、重大设施建设空间,科学引导城市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域范围内划定的市级战略留白用地,用地面积为105平方公里。各区(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范围内非市级战略留白用地管理细则。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全市市级战略留白用地的统筹划定、规划管控和启用调整工作。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市级战略留白用地的分级深化和现状管理、启用论证等具体工作。其他相关市直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深化空间落地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各区(市)政府结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衔接城镇空间总体格局和发展时序安排,在以下区域选择相对集中连片、具有一定规模的用地划定为市级战略留白用地:


(一)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城市各级中心区、重要功能区、重大交通枢纽地区及滨海拓展区;


(二)城市未来可能落地的重大事件,重大产业项目、重大设施承载区域;


(三)需整体转型发展且暂未明确功能定位的存量低效再开发片区;


(四)其他需要加强市级管控的重点区域。


现状村庄及近期已供应出让、纳入供地计划、有建设项目安排、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用地不划入战略留白用地。


第五条 按照战略留白用地管控要求的差异,市级战略留白用地分为空间型留白用地和功能型留白用地两种类型。


空间型留白用地是规划期内不具备建设条件,对城市长远发展具有战略价值的潜力区域空间。空间型留白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2035年前不予启用。


功能型留白用地是规划期内拟启用建设,但暂时不明确城市功能的重要空间。原则上,至2025年功能型留白用地使用以存量或低效用地为主,使用规模不超过功能型留白用地总规模的30%;2030年不超过总规模的65%,2035年不超过总规模的100%。


第六条 结合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县级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编制,对总体规划确定的市级战略留白用地逐级深化落实,确保市级战略留白用地总体规模不减少,总体布局不作重大调整,具体边界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微调,成果数据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分区规划中应明确功能型留白用地的功能准入负面清单;市级战略留白用地一般不编制详细规划,可根据需求在详细规划中预留城市防灾减灾设施、贯通性道路和绿地景观系统。


第七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过程中,对发展条件发生改变而造成功能定位和用地性质不确定的区域,可新增纳入市级战略留白用地予以管控。


第八条 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城市发展和市级战略留白用地使用情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各区(市)政府,原则上每5年对全市市级战略留白用地进行整体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启动市级战略留白用地的优化调整工作。


第三章  建立启动和调整机制


第九条 市级战略留白用地由市政府统一管理使用。对于区域发展条件成熟、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功能导向和布局要求、不违反功能准入的功能型留白用地,可以整体启动或者部分启动。启动程序如下:


(一)由各区(市)政府组织编制启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含启动范围、启动必要性论证、初步规划方案、利害关系人意见、专家评审等内容),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启动申请。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区(市)政府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上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三)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启动后,区(市)政府依法开展功能型留白用地的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规划批准后对涉及的功能型留白用地予以调减,不再作为市级战略留白用地进行管理。


第十条 空间型留白用地的调整,应按照“总量控制、占补平衡”的原则,由各区(市)政府按照“总量不减少、布局更优化、用地条件更合理”的原则,对调整使用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按照功能型留白用地启动程序执行。确实不能满足占补平衡要求的,由区(市)政府说明原因、提出解决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加强现状用地管控


第十一条 各区(市)政府应对市级战略留白用地内现状建设用地做好全面清查,对于违法建筑及违法用地,抓好监督和查处工作。市级战略留白用地范围内除以下情形外,原则上暂停办理各类项目的规划和土地管理手续。


(一)在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合法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可以按批准的许可证继续建设,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核发登记证书。


(二)涉及城市防灾减灾、绿化景观、市政道路等工程可根据需要,依据编制的详细规划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级战略留白用地范围内的现状农用地等非建设用地,继续按原地类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可开展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


第十三条 规划期内,市级战略留白用地内的存量用地,允许办理土地储备相关手续。对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实地留白用地,各区(市)政府应结合实际实施临时绿化、以绿看地,严格管控。


第十四条 市级战略留白用地可依据临时用地相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临时用地到期后按规定恢复原状并交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全市划定的市级战略留白用地空间布局图为本办法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1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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