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资讯>实施监督 >

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统筹管理的通知》苏规委办〔2024〕1号

天涯实施监督 2024-01-08 14:46:27 1904阅读

2024年1月5日,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有序推进各专项规划编制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张图”)管理,有效保障各专项规划合理空间需求和重大项目顺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关于加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统筹管理的通知》苏规委办〔2024〕1号。


一、充分认识做好专项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是我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聚焦空间开发管控和重要控制线落地,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涵盖省市县三级。近年来,我省各地积极推进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但专项规划领域还存在规划类型偏多、内容重叠冲突、技术标准不衔接、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制约了国土空间的科学布局和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有序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专项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国土空间“唯一性”,把开展专项规划统筹管理作为从源头破解空间重叠矛盾、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实现“多规合一”的重要手段,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统筹协调各类空间开发保护利用活动,推动形成高质量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二、建立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本地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并明确专项规划纳入目录清单及清单动态管理有关规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原则上不得在目录清单之外另设其他空间类专项规划。凡未列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各级政府不予审批。列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可按规定纳入总体规划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


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合理确定专项规划编制数量和类型。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原则上一个特定领域在省、市、县层级分别只编制一个空间类专项规划,原则上不编制乡镇级专项规划。属各部门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专项规划。允许将相似领域、相同类型专项规划合并编制,促进设施集约布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已明确具体规划内容的、或已有专项规划经评估可继续使用的,可不再单独编制专项规划。总体规划中已确定专项规划清单的,应纳入本地目录清单管理。


三、规范专项规划的编制组织和空间保障


(一)明确规划编制责任主体


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加快推进市县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编制。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土地综合整治、耕地保护、矿产资源、城市综合交通、轨道交通线网、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以及跨行政区域或者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涉及空间利用某一领域的专项规划,如交通、能源、水利、生态环境、农业、信息通信、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林地保护利用等,一般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或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注重加强部门协同和技术论证。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提高规划编制水平


专项规划要依据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与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指标、空间发展战略等保持一致。要衔接现行有效详细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妥善解决各类空间矛盾冲突,科学合理进行空间布局和要素适配。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节约集约用地,依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等相关规范标准,合理确定各类设施布局、用地需求及相关空间管控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完善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并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相衔接。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向专项规划牵头部门提供统一的国土空间底图底数、相关规划成果、空间性要素入库要求等,作为规划编制的基础。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论证的专项规划,牵头部门应按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三)建立“一张图”审查核对和成果入库制度


专项规划报批前,牵头部门应当向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审查核对申请。自然资源部门通过“一张图”对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开展审查核对,重点审查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三区三线”及其他重要控制线、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等内容是否存在矛盾冲突,是否影响总体规划的实施等,并出具审查核对意见。未经“一张图”审查核对或审查核对未通过的专项规划,不得报批或发布。


专项规划批复后,牵头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交数字化成果,将空间性要素纳入“一张图”管理。对各专项规划中选址明确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要求的项目应带位置精准入库,对暂时难以明确精确位置的项目可以示意形式上图入库,对选址存在争议的可提请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统筹协调。本通知出台前各地已批复的专项规划,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纳入“一张图”管理。


(四)加强详细规划统筹落实


编制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落实“一张图”中的专项规划空间性要素内容,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对于已精确落位纳入“一张图”的专项规划建设项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应在详细规划中予以优先保障落实,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应当统筹纳入总体规划或在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中予以保障落实。未纳入“一张图”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可不予落实。


四、强化专项规划实施监督


各级政府和专项规划牵头部门按照“谁牵头编制、谁负责实施”和“谁组织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开展专项规划实施监督和定期评估,自然资源部门应积极配合。经评估或者其他原因,确需修改专项规划的,牵头部门应按规定程序修改,并将修改后的专项规划成果及时提交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在“一张图”中予以更新。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专项规划统筹管理工作机制,在2024年6月前出台本地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制定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完善“一张图”审查核对规则和入库要求。省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行业主管责任,指导并规范所辖领域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督促各地及时将专项规划成果纳入“一张图”。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反馈。后续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免责声明:
        本站资讯内容均由网友提供,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作参考。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登录 后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