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4日,重庆市林业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精神,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重庆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大胆改革创新,依法保护农民和林业经营者的集体林权益,增强生态保护和林业发展内生动力,充分发挥森林多种功能,推动全市林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引领作用,加快推进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建设,为打造山区库区强村富民标志性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贡献,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到2025年,全市形成权属清晰、责权利统一、保护严格、流转有序、监管有效的集体林权制度。到2027年,林业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发展,林业产业发展不断壮大,森林经营更加科学高效、支持保护制度更加完善、林权价值增值途径更加多样,全市森林生态质量持续提高、林区发展条件持续改善、农民收入持续增加。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集体林权保护制度,加快推进“三权分置”
1.落实所有权。坚持林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林地发包、调整、监督等各项权能。
2.稳定承包权。林地已经承包到户的,保持农户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不得将承包林地打乱重分。承包期届满时坚持延包原则。因家庭分户导致承包林地分户的,坚持宗地完整性原则,不对宗地再次细分。林地未承包到户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实行“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机制,将集体林地收益权量化到户,并颁发全市统一式样的收益权证。制定重庆市集体林地收益权登记发证管理办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林地权益,鼓励其在自愿前提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偿退出林地承包权。
3.放活经营权。林地经营权允许依法流转和再流转,受让方再流转经营权的,须经承包方书面同意,流转或再流转林地经营权均需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经营权合同终止时,保障林地经营权人的林木财产权益,鼓励林地受让方以公允价格受让林木所有权,维持林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经营权,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发证,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
4.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基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统一底图,加快推进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移交,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管理。针对集体林地类重叠、界址不清等问题,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由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农户签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关系,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农户颁发承包经营权证。已登记的整宗林地申请变更、转移、抵押登记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林权地籍调查成果。开展集体林权首次登记或因原林权登记成果图件缺失、界址不清,确需开展地籍补充调查的,由政府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改革自留山使用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将其林地长期使用权分为使用权和经营权,赋予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权能,完善其继承和自愿退出政策。健全林权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将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纳入平安重庆建设考评体系。
(二)建立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推动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5.培育新型主体联户经营。建立小农户利益联结机制,采取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经营、农户与农户联合经营、农户委托经营等模式,培育一批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林业大户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加强新型经营主体成员培训,提升经营能力。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
6.支持企业投资经营。允许各类企业以林业重点工程为载体项目化带动,以租赁、入股、合作等市场化方式流转集体林权,采取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企业+农户、企业+新型经营主体、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农户等模式经营林地。对流转林地1500亩以上并按规定开展林草生态保护修复经营活动的,允许企业将林地面积的3%用于从事生态产业开发和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但每宗(以乡镇为单元)最多不超过100亩。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流转经营林地2万亩以上的,可优先安排林业项目。
7.鼓励国有林场联合经营。充分发挥国有林场专业技术、经营管理等优势,采取林场+农户、林场+新型经营主体+农户、林场+企业+农户等模式,开展场外合作造林、合作发展林下经济、合作开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经营活动。探索实行国有林场“一类单位二类管理”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林场创办林权收储机构等经营性实体,允许国有林场参与集体林经营取得收入用于国有林场职工绩效工资,具体办法由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定。
(三)建立集体林经营管理制度,推动森林经营科学化规范化高效化
8.科学认定天然林。基于2022年度重庆市森林资源专项调查成果,以林地现状属性为基础,以林业生产经营资料为依据,结合年度林地变更调查,对森林起源属性存疑的地块,允许重新认定。
9.依法调整公益林。对公益林调入、调出不作总量平衡要求。在尊重权利人意愿的前提下,对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外的公益林,允许调出。允许权利人主动申请将符合公益林区划条件的商品林调入公益林范围,并享受公益林区划和生态补偿相关政策。公益林调入、调出,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公益林管理办法,并予以公布。
10.实行公益林差异化补偿。推动建立森林与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相适应的公益林补偿机制,保障权利人权益。从2025年起,提高集体林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集体林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保持不变。
11.实行采伐分类管理。全面放活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实行林木采伐限额五年总额控制政策;实行皆伐作业的,可按面积控制林木采伐量,在伐后当年或次年按相关标准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实行抚育间伐和择伐作业的,开展按郁闭度控制林木采伐量试点,每次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5,伐后更新措施由经营主体按有关规定执行。适度放宽公益林采伐管理,允许对除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外的公益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人工公益林自然成熟后,允许采取择伐、渐伐、小块皆伐等方式更新,最大皆伐更新面积不大于90亩,更新树种以乡土树种为主;不得将原乔木林、竹林转变为灌木林或采取乔木林矮化经营模式。
12.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管理制度,支持和引导经营面积50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按照国家《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指南与实施规范》《简明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规程》自主编制简明森林经营方案。经营面积5000亩以下的经营主体推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表。将森林经营方案(表)作为单独编制采伐限额、审批林木采伐、安排林业项目等行政管理事项的依据。
13.强化采伐监督管理。将林木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林木采伐许可申请和审批情况纳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村务公示栏及时公开。森林经营者按面积申请采伐的,年度采伐限额可依据森林经营方案(表)或森林资源专项调查成果进行核减,按株数申请采伐的,可按每15株折算1立方米进行核减。用好用足林木采伐限额,抚育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分项限额不足的,可调整使用主伐和更新采伐限额。依法采伐消耗的森林蓄积量,计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资源发展目标责任制中的森林蓄积量统计范围。不得以各种名义禁止或限制合法的林木采伐行为,确需禁止或限制的,应依法对权利人给予经济补偿。在非林地上采伐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14.着力提升森林质量。推行全周期森林经营,通过采伐更新、抚育复壮、择伐补造等措施,加快低产低效林和成过熟林更新改造。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目标树管理等措施,建设高效经营示范林基地,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开展天然林近自然经营试点,在保持起源属性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对生态功能弱、低产低效的天然林开展可持续经营,实施一定强度的择伐。
(四)建立森林多功能作用发挥机制,壮大林业产业
15.提质林业第一产业。增强林业资源战略储备和林产品市场供给能力,提质建设林业产业基地。结合国家储备林、“两岸青山·千里林带”、国家“双重”项目等林业重点工程,新建、改造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市场潜力的珍贵用材林、大径级用材林和特色经济林等基地。深入挖掘特色林下物种资源,大力发展以林药、林禽、林畜、林菌为主的林下经济,建设一批森林药材、森林食品基地。实行林木良种繁育和苗木生产补贴制度,提高优质林木良种壮苗推广使用率,建立一批市级林木良种繁育和林木种苗生产基地。
16.做优林业第二产业。大力发展木竹加工、木材贸易、林果加工产业。实施林业产业品牌战略,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标准创设、品牌创建,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建立森林生态产品标志管理和产品追溯体系,创建重庆林业特色品牌。加强龙头企业、合作社、行业协会、林农之间深度合作,建立保护价购销机制,形成稳定购销关系。搭建林产品营销平台,创新融合电商,鼓励区县(自治县)举办展会、推介会,拓宽产品市场。开展松材线虫病疫木多样化处置,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允许粉碎、切片疫木用于人造板、造纸、生物质燃料等产业,探索开展疫区松树小班更新改造及活立木用于板材加工等安全利用。
17.培育林业第三产业。深入挖掘生态价值转化潜力,支持经营主体充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和自然教育产业。允许利用公益林开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放置可移动设施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对开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的,允许适度开展林相彩化和森林景观提升改造。开展自然保护地利用试点,允许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开展观赏体验类的生态旅游、自然教育活动。
18.夯实产业发展基础。以森林资源总量和林业产业总值为主要依据确定林业大县,支持林业大县培育林业支柱产业。大力培育林业龙头企业,支持市级以上林业龙头企业发展壮大。支持符合林地使用规定的林业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消防水池及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规划自然资源、水利、林业等部门纳入行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给予用地定额保障。支持流转1万亩的经营主体实施森林防火道路、消防水池、生物隔离带建设。鼓励企业在工程建设中加大木竹结构建筑和木竹建材应用。坚决杜绝以发展林区经济、开展森林旅游的名义变相搞别墅、高尔夫球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打通林权增值路径
19. 构建林业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评价体系。常态化开展森林、草地、湿地生态综合监测,制定重庆市林业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导则,明确林业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的指标体系、具体算法、数据来源、统一口径等。选取特定区域和行政区域林业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评价体系构建试点。推动核算结果在绩效考核评价、生态补偿、生态赎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经营开发融资、价值评估等方面应用。
20. 深入推进森林生态补偿。继续实施横向生态补偿工作机制,推动形成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打通‘两山’转化通道。持续开展重点生态区位集体林生态赎买,扩大生态赎买规模。
21. 试行“林票”制度。发挥“林票”生态价值量的有价证券作用,拓宽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资金渠道。按照《重庆市建立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实现林地占补平衡工作方案(试行)》及其配套办法,在璧山区、城口县、酉阳县先行开展“林票”制度试点。
22. 推动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建设。开展全市林业碳储量本底调查和碳储量评估,摸清林业碳汇资源底数,支持符合重庆市“碳惠通”平台要求的相关林业碳汇方法学申报。探索实施林业碳票制度,开发符合重庆实际的林业碳票,深化落实国家制定林业碳汇管理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为国家平台或我市“碳惠通”平台的自愿减排项目参与市场交易,建立健全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碳排放企业、活动组织者、社会公众等通过购买林业碳汇履行社会责任。
(六)完善投融资机制,增加林业发展投入
23.建立绿色金融支持体系。将符合条件的林权交易服务、林产品精深加工、林下经济发展等纳入绿色金融支持范围。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林业贷款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降低贷款准入条件和贷款利率,延长贷款周期,大力支持涉林企业,推动林业贷款投放金额持续增长。引导农发行、国开行发挥政策性金融优势,加大国家储备林建设贷款投放额度。完善绿色贷款统计。加强金融资金监管,专款用于林业产业发展、生态保护修复等林业领域。
24.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推进“三农”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逐步扩大林权抵(质)押贷款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规模。商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健全抵押林权快速处置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加大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支持力度,提高林权抵押率。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探索将林权抵押贷款开展情况纳入区县(自治县)评价管理体系,将林权抵押贷款和林业经营主体贷款纳入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范畴。
25.开展林权收储担保服务。建立林权收储担保机制,发挥林权收储机构经营林权资产的专业优势,鼓励担保公司等社会资本开展林权收储担保服务,推动林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落地,畅通林权收储融资渠道。加强对林权收储担保公司的监管。
26.创新开发林业信贷和保险产品。探索基于碳汇权益的绿色信贷产品,符合条件的可纳入碳减排支持工具范围。研究探索发行林权支持票据的可行性,完善确权、抵押登记、评估、交易流转和政府回购等市场调节机制。发挥央企保险公司、地方国有法人保险公司的作用,推动政策性、公益性林业保险产品落地。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展国家储备林项目保险产品,纳入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范围,地方财政给予保费不低于50%的补贴。鼓励开展区域特色经济林保险试点。完善承保机构市场竞争机制。推动森林保险承保机构年度绩效评估,将结果运用于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对于市场化产品,保护承保机构公平竞争。
27.增加林业发展投入。市、区县(自治县)要按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增加林业投入。对林业贷款用于生态保护修复和发展林下经济项目,市财政给予不低于1个百分点利率贴息。加大林业产业发展支持力度。谋划实施森林质量提升、森林防灾减灾、林下经济发展等一批市级林业工程项目。将符合要求的营造林、采伐运输、林产品加工、有害生物防治等林业机械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范围。
(七)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社会化服务水平
28. 推进林业数字化改革。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依托“智慧林长”应用中林草湿资源“一本账”管理场景,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决策咨询、规范管理和科学研究提供数据支撑。依托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完善林权交易服务体系和应用,制定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为森林资源流转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公平交易等综合服务。
29. 强化信息共享。建立重庆数字林业应用平台管理系统,推动不动产登记、林权交易服务和“智慧林长”应用有效对接,实现林权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森林资源数据实时互通共享。
30. 简化采伐审批程序。强化信用监管,坚持谁采伐谁负责,全面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采伐面积不超过30亩或采伐株数100株以下的,取消伐区设计、伐前查验等程序,在“渝快办”建立林木采伐申报入口,实行即申请即办理;采伐面积30亩以上或采伐株数100株以上的,采取“简易设计+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或授权乡镇(街道)审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将其纳入林长制工作范围,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区县(自治县)具体负责、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责任落实。市林业局要牵头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加强工作统筹,强化工作督导。市级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攻坚,确保改革任务举措落地见效。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要结合实际明确改革重点,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建立闭环落实工作机制。
(三)鼓励先行先试。支持璧山区、城口县、酉阳县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推进区,打造一批具有重庆辨识度、全国影响力的标志性改革成果。鼓励各区县(自治县)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索一批有效的经验做法。市林业局要加强跟踪指导、及时纠偏。
(四)加强队伍建设。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要统筹使用编制资源,适当增加专业技术岗位,按规定优化林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强化林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职责,推动人员编制向执法一线倾斜。要切实加强基层林业工作力量,稳定国有林场人员队伍,集体林业大县的乡镇(街道)建立林业服务中心,其他区县的乡镇(街道)建立片区林业服务中心。基层森林公安队伍框架和力量布局保持基本稳定,明确2—3名公安民警常驻林业主管部门专司林业执法等工作。实施生态护林员能力提升行动,区县(自治县)制定补助标准和考核机制,增强生态护林员辅助服务能力。
(五)强化督查考核。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纳入全市重大改革专项、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督查内容及区县(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范畴。市林业局要建立客观反映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的评价指标体系,将评价结果纳入林长制督查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