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8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水平,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3〕200号。
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衔接传导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开展各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详细规划是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传导与落实,是核发城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规划许可作为规划实施的末端环节,是确保城乡建设活动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重要手段。各地要切实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衔接传导,发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确保详细规划将上位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底线管控、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分解落实到各规划单元。要牢固树立依法依规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意识,依法依规、严肃科学、高效优质做好规划许可管理,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二、进一步明确规划许可相关管理要求
(一)严格规划条件设置管理。规划条件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的空间准入条件。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确定用地的位置、规模、用地性质、用地强度、交通组织、配套设施、建筑设计等指标、布局和风貌要求,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附件。不得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管控要求之外的非空间治理内容纳入规划条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明确的规划要求达到规划条件深度的,可作为规划条件使用。
(二)加强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许可管理。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严格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方式,无规划不许可、无许可不建设。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建设活动的,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进行建设活动,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以及使用集体土地建设城乡一体化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重要建筑、构筑物的,可以依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鼓励按照工程规划许可的相关技术要求和深度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确保城镇空间风貌完整一致。
(三)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县、乡镇“通则式”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前,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鼓励各地通过制作标准图集等方式,降低村民自建住宅成本,为村民住宅建筑形式和风格提供参考。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重点审查允许建设的范围、用地面积、土地规划用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高度、相邻关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等规划设计内容。
三、加强规划许可审批管理
(四)全面推行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积极配合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论证。建设项目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部门应对需要开展的规划选址论证、耕地踏勘论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论证、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节地评价论证等事项实施综合论证。组织编制节约集约用地专章的建设项目,专章深度达到相应专业技术报告要求的,不再单独编制相关技术报告。
(五)进一步简化规划许可办理流程。以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供应前,自然资源部门已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明确规划条件的,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一并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基础设施、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划拨用地的民生工程,在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可实行“带方案供应”,在供地前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纳入供地方案,供地时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环节,应按照规划条件及相关标准、规范,分类做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其中,建筑工程类重点审查经济技术指标和总平面布局、建筑单体立面效果等内容;对建筑内部平面、剖面设计等,只审查与确定建筑性质、核算容积率等事项相关的内容。市政交通工程类重点审查总平面布局、道路断面,以及配套管线、无障碍等附属设施图纸和街景效果等,并核验规划设计是否符合选址阶段批复内容。市政管线工程类重点审查总平面布局、敷设埋深等,并核验规划设计是否符合选址阶段批复内容。各市应制定和发布规划条件模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要点、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切实提高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标准化程度,但不得擅自设置其他审查要求,增加申请人额外负担。
(七)加强分期规划许可管理。严禁不按规划条件和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建设项目统一规划设计的,应当按照报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办理规划许可证。高层和多层、低层搭配的住宅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审查。对先建设低层,再建设高层、多层的,应当按项目进行整体规划核实验收。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涉及共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当确保将共用设施纳入首期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
(八)完善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度。各市应充分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度,及时对豁免清单内容进行动态更新维护。豁免清单制定和更新公布前,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原则上,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不影响周边交通组织、公共设施使用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景观环境、保证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老旧小区微改造、城市公共空间服务功能提升等微更新项目,以及建设临时或可移动建(构)筑物的,均可纳入规划许可豁免清单。豁免清单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种类,对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可以明确豁免的面积标准。规划许可部门可依据建设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对豁免的建设项目出具免于办理规划许可的证明。
(九)进一步提高规划许可审批效率。除特殊工程、涉密工程和豁免规划许可项目外,各市、县应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竣工规划核实等事项纳入一窗受理、并联审查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确定并联办理牵头部门,明确部门职责边界,共同研究压缩审批环节,精简审批材料,确保审批过程和结果数据安全共享,协调推动提高审批效率,在法定审批时间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审批用时,并向社会公开承诺。规划许可业务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涉及规划验线、规划核实、图纸审查等需要购买专业技术服务的,应纳入政府统一采购范围。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应向社会公开许可信息。
(十)规范开展规划核实。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对建筑工程的平面布局、建筑单体、配套工程以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进行核实,涉及市政交通、管线等工程的,规划核实应当符合方案审查内容。现场勘查时应当确保两人以上现场审核并全程记录。通过规划核实的项目应及时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未经规划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通过规划核实的项目,由规划核实部门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实行规划许可豁免的项目,免于办理规划核实。
四、加强监督管理
(十一)实施用途管制“数字赋能”。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空天地一体化监测监管等系统,逐步实现项目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强化自然资源低效利用、改变规划用途、不按规划条件建设等行为的发现监管手段。鼓励各市、县加快建设三维规划辅助决策系统,实现规划空间管控、设计方案模拟等功能,尝试在旧改征迁量估算、土地精准招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比选中应用。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接有关部门,按时通过用途管制监管系统报送规划许可业务汇交数据。
(十二)加强规划许可证书证明管理。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国家和省有明确证书制式格式的,各市应严格按照制证标准统一制作,并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在规划许可证书使用电子监管号作为编号。对规划验线、竣工规划核实等,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证明方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最多可延长1年。
(十三)加强批后监管。各市、县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规划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工作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将问题线索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进行移交。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