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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天涯实施监督 2023-12-14 11:07:50 1136阅读

2023年12月14日,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为规范国家储备林建设,保障木材安全,改善生态环境,制定《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储备林建设,保障木材安全,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科学绿化试点示范市建设实施方案》《重庆市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等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纳入全国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及重庆市国家储备林规划建设范围,依托专项投资或专项金融贷款等,并按照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定开展的营造林活动,以及配套的多种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科学培育”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应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等前提下,统筹发展中短周期工业原料林、长周期大径级用材林和乡土树种、珍稀树种。建设范围以人工商品林为主,不得在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内开展建设,原则上不得涉及天然林和自然保护地。


第五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内容包括开展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等营造林活动和经济林、种苗基地、林下经济、基础设施等相关配套经营活动。


第六条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工作。区县林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工作。市、区县林业局应会商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共同加强对国家储备林建设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具体实施工作由相关建设主体负责。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是指承担国家储备林建设任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合作经济组织、林业专业户等。


第八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纳入全市《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7年)》重大项目和林长制考核内容。市林业局将对国家储备林建设情况进行调度通报和考核,并在安排市级以上财政投资营造林及森林质量提升项目时适当调控。


第二章 规划与投资


第九条  市林业局结合实际工作,依据全国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全市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区县林业局依据全市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复后报市林业局备案。


国家储备林建设用地要与国土“三调”及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叠加到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精准化管理。


第十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依据重庆市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和区县建设规划,聘请具有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具体建设范围、内容、目标、任务、技术路线、投资及资金筹措、风险控制、环境影响评估、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建设方案要科学确定国家储备林建设内容,合理安排资金使用。项目资金应主要用于开展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等营造林活动。


第十二条 建设方案投资标准测算既要充分考虑集约经营足额投入,又要根据不同地域、立地条件、林分质量、现行市场等实际据实测算营造林和配套经营活动的成本构成,严禁脱离实际虚高标准。


第十三条  建设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由区县林业局报送市林业局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 市林业局收到区县林业局报送的建设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并函复论证结果,必要时可到现场进行核实,重点论证项目建设条件、建设模式、树种选择、经营模型、技术措施、投资估算的合理性等。其中,总投资额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以及在全国国家储备林规划和实施方案建设范围之外、但因国家重大战略等需要开展的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经市林业局预审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专家论证。建设方案未按程序组织专家论证的,不得纳入国家储备林建设范围。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的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已按照有关要求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无需另行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按相关规定申报和下达。国家储备林建设可将对应计划任务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


第十六条  利用金融贷款建设国家储备林的,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依照金融机构相关规定,办理项目贷款手续,并将贷款结果及时按程序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及时将结果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应按作业设计要求组织实施。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应以建设方案为依据,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作业设计。


作业设计应达到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其中中央投资或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国土绿化项目执行《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管理规定(试行)》和《造林作业设计规程》等的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储备林建设树种应符合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要求,做到适地适树。推广使用良种、优良种源树种、乡土树种、珍稀树种和高效栽培技术,优先使用轻基质无纺布苗、容器大苗。


第十九条 市林业局按照造林绿化落地上图技术规范等要求,组织区县林业局及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将国家储备林建设的集约人工林栽培地块、现有林改培地块全部落地上图,有条件的应积极做好中幼林抚育地块落地上图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储备林集约人工林栽培应遵照造林相关技术规程,坚持生态优先、环境友好的原则,采取集约经营措施开展。提倡营造混交林。


第二十一条 国家储备林现有林改培应遵照国家储备林改培相关技术规程,对现有林中立地条件好,但未适地适树、目的树种不明确、生产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林分,采取林冠下造林、间伐改造、更替改造、补植补造等措施开展。


第二十二条 国家储备林中幼林抚育应遵照森林抚育相关规程,选择有培育前途、增产潜力较大的中幼龄林,采取间伐、补植、修枝、施肥等措施开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林业局建立国家储备林建设调度和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信息。


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每年应开展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年底前逐级报送到市林业局。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林业局要完善国家储备林项目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监测评价等制度体系,每年逐级组织对国家储备林年度建设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按要求将评估分析和评估结果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第二十五条  国家储备林评估分析和评估结果,作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储备林金融贷款项目审核、奖惩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评估分析和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林业局应会同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加强对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的监管,及时准确掌握任务完成、建设成效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严禁将贷款资金用于化解地方债务或保基本民生、基层运转,严禁将贷款资金用于偿还承贷主体其他债务或挪作解决地方财政缺口。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林业局应会同金融机构及建设主体等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共享项目信息,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规定和年度作业设计等要求实施的,责令整改;对截留、挤占、违法违规套取、挪用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处理,确保国家储备林建设健康发展。加强风险预警防控,避免发生金融风险。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认真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与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和市政府《工作会谈纪要》(2022-46)要求,深化央地合作,大力支持区县人民政府和中林集团重庆林投公司合作,高质量推进重庆市林业生态建设暨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打造全国国家储备林样板。


支持酉阳县开展中央企业、县级国有公司、民营企业等多主体共同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试点。支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推进区等区县在不新增政府隐形债务、严防金融风险和严格项目监管的前提下,探索县级国有公司等适度承担国家储备林建设。


第三十条 鼓励多元化投融资建设国家储备林。可结合国土绿化,按规定统筹使用各类支持资金,在人工造林、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等方面对国家储备林建设予以支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国家储备林建设。国家储备林贷款贴息、保险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多元化投融资建设国家储备林项目,其建设方案和作业设计的编制、报批及项目监管等,参照金融贷款项目进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依法享有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相关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可依法依规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 市林业局应通过建设和完善国家储备林项目库管理系统,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切实规范全市国家储备林项目申报、论证、审核、统计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区县林业局和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应加强档案管理,及时按程序向市林业局报送相关信息,市林业局汇总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林业局应加强国家储备林建设人才培养、科技支撑、宣传培训等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适时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与管理典型宣传,纳入自然教育内容,扩大社会影响。


第三十五条  区县林业局及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应加强国家储备林林区道路、集材道、巡护道、森林步道、防火设施、蓄水池、管护用房、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支撑保障能力建设。


第三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重大政策调整,不能继续建设的国家储备林项目,由市林业局组织确认,并抄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林业局应明确相应机构负责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林业局负责制订、修订、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2023年9-12月,重庆市林业局起草了《重庆市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为了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细则》内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依据


2023年3月8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工规〔2023〕2号)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重庆市林业局结合工作实际,组织起草了《细则》,对有关工作要求提出了具体规定。


二、适用对象和主要内容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全国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及重庆市国家储备林规划建设范围,依托专项投资或专项金融贷款等,并按照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定开展的营造林活动,以及配套的多种经营活动。《细则》共6章39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建设方向、内容范围、职能职责等8条。明确了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我市国家储备林建设的原则、范围、内容,对市、区县林业局以及建设主体的职能职责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规划与投资,主要包括建设规划、建设方案、方案审查论证、中央投资计划、金融贷款等8条。明确了市、区县林业局编制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建设主体编制建设方案,对项目投资测算、资金使用以及项目建设方案审查论证内容与程序进行了明确,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金融贷款提出相关要求。


第三章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作业设计、树种应用、落地上图、营林措施等6条,明确了国家储备林作业设计、树种应用、落地上图以及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三种营林措施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总结评估、结果运用、项目监管和罚则等6条,明确了国家储备林要开展报告总结、分析评估和结果运用,对项目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五章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多主体建设、多元化投融资、权属及动用、信息宣传、配套设施、管理机构等9条,明确了央地合作、多主体参与、多元化投融资等国家储备林建设模式,明确了国家储备林的权属及动用机制,对加强项目管理、推动项目建设相关工作提出了要求。


第六章附则,对细则的制订、修订、解释和施行进行了明确。


三、专业名称解释


国家储备林,是指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对优质木材的需要,在自然条件适宜地区,通过人工林集约栽培、现有林改培、抚育及补植补造等措施,营造的工业原料林、珍稀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等优质高效多功能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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