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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五部门《加强中心城区“四山”范围内隧道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2023〕31号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3-12-12 17:20:02 668阅读

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和明月山(以下简称“四山”),纵贯主城南北,是重庆中心城区重要的生态屏障。2023年12月4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水利局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中心城区“四山”保护管理的工作要求,规范“四山”范围内隧道工程建设活动,降低对“四山”区域水环境的影响,预防工程建设引发的“四山”地质灾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中心城区“四山”范围内市政道路、轨道﹝含与城市轨道交通贯通运营的市域(郊)铁路﹞、交通、水利等行业隧道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印发《加强中心城区“四山”范围内隧道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2023〕31号。


一、强化项目前期和勘察设计阶段风险预控


(一)加强项目选址论证


建设单位应进一步树立“四山”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四山”区域水环境保护和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扎实做好隧道规划选址论证工作。隧道规划选址应综合考虑项目区位、工程特点、地质条件、地下水环境、周边建构物、交通现状、人员密集度和地质灾害防治成本等因素,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等前期专项研究论证,把隧道工程对“四山”区域水环境影响作为评判项目选址是否科学的重要指标。要按照“环境选线”“地质选线”的原则,综合考虑平面布局、竖向高程等因素提出2个及以上的隧道选址方案,并进行同精度比选,尽可能避开“四山”岩溶发育、采空和生态敏感区域。


(二)加强勘察设计管理


“四山”范围内隧道工程在可行性研究或者方案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按照“水环境保护优先”“以堵为主、限量排放”的原则,结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意见,综合确定隧道防排水的标准及措施。穿越“四山”的城市隧道工程勘察设计应严格执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隧道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穿越“四山”的铁路、公路隧道工程勘察设计应严格执行《铁路隧道设计规范》《公路隧道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穿越“四山”的水工隧洞勘察设计应严格执行《水工隧洞设计规范》《水工隧洞施工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


鼓励建设单位对高风险隧道提前开展详勘工作,查明潜在风险,有针对性细化优化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确定的防排水标准及措施,完成隧道工程防排水专项设计,明确防排水技术方案和具体技术要求。


(三)加强“四山”保护专项资金保障


建设单位应将“四山”区域水文地质专项勘察、隧道工程防排水专项设计等相关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四山”范围内的新建隧道工程,区域水文地质专项勘察、隧道工程防排水专项设计按照市场定价机制核定费用,编制总投资概算时计入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费用。


因隧道工程建设引发“四山”地质灾害产生的治理费用或者区域水环境修复和补偿费用,首先对责任主体进行认定。属于因相关单位未严格落实《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或者违规施工、违章作业等行为引发的,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人承担;除前述违规行为外,因正常工程建设活动意外引发的,由建设单位纳入项目总投资解决。“四山”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工作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暂行办法》执行。


二、强化隧道工程建设水环境保护管理


(一)压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有效降低工程建设活动对“四山”区域水环境影响。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配合工作,根据施工勘察、超前地质预报的结果,进行动态分析、动态设计,及时调整措施、确定参数、优化设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隧道工程防排水专项设计组织施工,把隧道出水量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施工监控量测范围,实时监测隧道排水流量变化情况。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查施工单位不良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加强对防排水专项设计措施落实情况监理。


(二)强化工程建设过程管理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辖区相关部门和镇街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定的工程建设影响区域开展全面调查,切实做好地表水体、地质灾害隐患点摸排,进行建(构)筑物现状评定,并登记造册。


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要求,落实企业地防员,加强施工区域及周边生态环境敏感点排查、巡查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等防范工作。鼓励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建设,实现数据采集、传输、分析、共享和预警发布等全过程智能化管理。施工单位要与辖区地质灾害监测协同防治,及时对隧道引排水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减小对周边水环境影响的具体措施。施工单位实施爆破、挖方、填方、削坡等可能引起地表水漏失、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拦、挡、排、蓄、覆盖和植树种草等措施对工程建设影响区域的水土流失进行有效防治,降低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风险。


(三)注重运营期跟踪监测


“四山”范围内隧道工程建成投用后,建设单位或者管养单位应对运营期隧道结构和日常排水量开展跟踪监测,监测周期宜根据施工中和竣工后的监测稳定情况而定,监测时间一般不应低于2年。运营期隧道排水跟踪数据监测异常的,应立即排查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三、工作要求


(一)注重示范引导


建设单位要强化示范引领,推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管理模式在“四山”水环境保护方面的应用,带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四山”保护水平显著提升。有关市级部门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强隧道工程“四山”生态环境保护示范创建工作,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成果。对“四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范、三年内未发生涉“四山”地质灾害信访投诉的参建企业,给予提高安全生产措施费拨付比例、依法适当减少执法检查频次、支持申请政策性资金和各类评优评先等激励措施。


(二)强化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


“四山”属地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按照“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信访维稳属地责任,指导和督促辖区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市级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共同抓好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四山”地质灾害预防工作,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强化“四山”范围内隧道工程建设监督管理。


(三)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演练


建设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及周边监测预警工作,适时掌握隧道工程引排水量和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动态状况,对“不放心、不托底”的不良地质岩层掌子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测预警工作。要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应急预案,预案中要明确“四山”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种类和位置,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探索推行工程建设“四山”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险,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工程建设风险评估和 “四山”地质灾害预防作用。培育壮大“四山”区域水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力量,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聘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工程建设“四山”区域水环境保护监测管理,提升“四山”范围内隧道工程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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