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7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联合验收,全面提升验收效率,制定《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联合验收,全面提升验收效率,依据《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政发〔2019〕25号)和《天津市进一步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若干措施》(津职转办发〔2022〕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不含轨道交通工程、保密工程)实施联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托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对规划资源、住房建设(消防)、国防动员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实施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网上统一受理、网上资料核验、现场联合勘验、限时一并办结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牵头组织协调工作,规划资源、住房建设(消防)、国防动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专项验收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统一开展专项验收(备案)工作。
市规划资源、住房建设(消防)、国防动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指导区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政务服务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联合验收项目的申报入口和申报平台,负责联合验收项目接件、出件;做好联审平台与各专项验收部门业务审批系统的对接,配合专项验收部门开展电子证照和数据共享。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联合验收:
(一)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建设项目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住建执法部门实施了监督,并出具了《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二)需进行规划验收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要求完成建设,在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项目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规划验收测量并编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技术报告》。
(三)需进行消防验收的,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 58 号),建设项目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编制完善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需进行人防验收的,应当完成人防工程建设(或易地建设),符合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单独开展联合验收。
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联合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联合验收申请
按照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理指南,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或通过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统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综合窗口向建设单位出具《联办单材料接收凭证》,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建设单位重复提交。不适用联合验收的项目,牵头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二)资料审核
牵头部门应当通过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将申报资料转发各专项验收部门。各专项验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向牵头部门反馈审核意见,对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补齐改正告知单》,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三)联合勘验
1.牵头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协调组织专项验收部门现场联合勘验,现场勘验时间由牵头部门与专项验收部门、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2.现场勘验合格后,专项验收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向牵头部门出具专业验收合格结论意见书和行政许可证等相关法律文书,意见书中项目名称应当注明单位工程。
3.现场勘验不合格的,专项验收部门应当出具《专业验收改正告知单》,推送至牵头部门,并将整改意见向建设单位反馈。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向相关专项验收部门申请复验。复验完成后,相关专项验收部门通过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向牵头部门反馈验收结论。复验仍不合格的,依据“两验终验”原则,现场勘验结果不合格。但是,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的除外。
(四)验收结论意见
牵头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综合窗口将《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及各专项验收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证等相关法律文书,统一发放给建设单位。本次联合验收不合格,部分专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向相关专业验收部门申请单项验收。
(五)联合验收应当在11个工作日内办结,整改和复验时间不计入联合验收时限。
第七条 联合验收各专业验收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需求,提前开展业务指导服务,不得在申报前增加预审、指定机构事先审查、线下预审线上补录等行为。
第八条 实行联合验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出具合格的竣工联合验收的意见书即视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 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含海绵城市设施)、通信、路灯、绿化、交通设施等公用服务或相关专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单位做好验收、接入相关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