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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涉法涉诉闲置土地处置利用 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天涯实施监督 2023-11-29 17:54:34 1265阅读
2023年11月29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闲置土地处置效率,推进涉法涉诉闲置土地处置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司法部门联动工作长效机制,制定《关于推进涉法涉诉闲置土地处置利用 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涉法涉诉闲置土地处置利用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加快涉法涉诉闲置土地高效处置,建立健全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司法部门联动工作长效机制,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 号)等规定,现就推进我省涉法涉诉闲置土地处置利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以依法决策为遵循,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以部门协同为重点,畅通沟通渠道,规范工作程序,构建高效衔接、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以政策创新为支撑,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快推进涉及司法查封和司法处置的存量土地资源盘活利用,为服务民生和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坚实资源保障。
(二)总体目标。推进构建涉法涉诉闲置土地处置利用的法律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涉法涉诉土地处置效率显著提升,府院沟通联动工作更加顺畅,司法处置土地得到有效监管,市场经济主体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土地要素保障支撑作用凸显。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被司法查封(含预查封)或司法处置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

二、完善工作机制
(四)建立协同机制。在处理执行涉地案件时,人民政府、人民法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联动,综合权衡妥善处理,共同推进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有效衔接。鼓励人民法院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交流案件情况,研究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对重大疑难事项情况及时跟踪、评估、调整,及时制定解决措施。鼓励建立专网连接,在执行案件中办理查控(包括查询、查封、解查封)不动产相关事项时,实现业务请求及电子材料的传送渠道,提高办事效率。
(五)查封前信息共享。司法查封前,人民法院应就有关土地权属、用地性质、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政策、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等,函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查询通知书或协助查询函后,除基本信息外,应查明土地闲置、低效等开发利用情况,将查询结果反馈至法院。

三、查封期间推进处置
(六)依法开展闲置认定。司法查封期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正常开展闲置土地调查、认定程序,查封期限应计入土地闲置的认定期限。司法查封期间法院未限制企业开发利用,而企业放任其闲置的,闲置责任由企业承担。
(七)合理进行增值利用。司法查封应尽可能不影响物的正常使用、投资开发。对已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在确保查封价值不贬损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被执行人)依法开展有利于土地增值的建设施工行为,但不得对抗法院后续就土地和附着物一并进行的评估、拍卖。工业用地上存在厂房、设备等附着物,且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被查封的,不应限制厂房利用、设备运转等正常生产活动。
(八)规范土地使用权收回。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土地超期未动工两年以上的,以及在司法查封期间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程序确定构成土地闲置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函请有关人民法院及时解除查封之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采取变更司法查封替代物的方式,协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
(九)协调轮候、异地查封。涉案土地使用权被多家法院查封 的,首查封法院为盘活资源而解查封前,应当与各个轮候查封法院 做好协调,轮候查封法院较多的,可以按规定报共同上级法院协调 处理。涉案土地被异地法院查封的,属地人民政府及人民法院应当 与异地法院做好协调对接,必要时可按规定报同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四、查封后盘活利用
(十)政府收储。对可通过纳入土地储备等方式变现的土地,人民法院可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商,并征求土地使用权人意见,以查封土地补偿价款返还账户(替换标的)替换对现有地块的查封,促进土地尽早开发利用。
(十一)司法拍卖。人民法院可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拍卖,将拍卖款项提存或直接清偿债权人债权。
1.司法拍卖变现前,人民法院应充分征求属地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土地使用权有不适于拍卖和采取其他变现措施情形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回复中一并说明。拍卖公告要将产业准入条件、土地使用条件等信息一并纳入,需保证新受让人知晓所要承担的相关责任。
2.司法拍卖后,属地人民政府应主动协助司法机关协调理顺土地处置债权债务关系,加大项目招引力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借用政府平台公司,通过“搭桥”方式积极参与司法拍卖、变卖处置,有效盘活利用土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新受让人签署变更后的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或积极对接“双合同”监管机制,相关合同信息及时录入土地市场监测监管系统。
(十二)开发利用。鼓励债权人开发利用,对于具有开发资质和能力的债权人,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政府许可后,可以由债权人投资开发被查封土地,属地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监督工作。
(十三)因案施策。根据不同涉法涉诉闲置土地项目特征,依法依规前提下,创新探索灵活高效的处置方式。
1.经依法拍卖、变卖均未成交且依法抵债未成的,必要时依法依规解除查封,加快处置进度。鼓励通过提供担保方式依法解除司法查封。
2.债权人长期不要求采取评估、拍卖等处置措施的,应查清原因,尽快依法处置。
3.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允许对面积较大的闲置土地进行分宗处置。
4.在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补缴土地出让金价差的前提下,允许司法处置土地用途转换。
5.查封土地不具备解封条件,涉及属地经济发展重大项目,属地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形成妥善处置方案的,执行法院可结合方案依法积极推进处置工作。

五、强化监管核查
(十四)严格执行“净地”出让。项目供地时,应以保障经济发展、调节市场运行、服务企业用地为出发点,认真组织、科学论证,做足做好土地供应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按规、如期、及时交地,严格按照净地标准出让土地,避免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现有标准基础上进一步细化 “净地”标准,有效保障净地出让。
(十五)落实“双合同”监管。实施用地监管合同和土地出让合同“双合同”监管,强化工业项目用地产业监管,保障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通过合同约定方式,明确土地出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追究违约责任,严防闲置土地滋生。政府“重服务”做好各项保障,企业“轻包袱”履行约定目标。
(十六)鼓励开展“健康体检”和“土地管家”。建立刚柔并济的存量土地处置工作机制和举措,对用地企业可能存在的生产经营问题导致土地闲置风险,通过各相关部门全面、有效、及时的协同联动,用法律和行政的硬核措施,切实提升企业合法经营水平,逐步增强企业风控意识,及时预警风险、规避风险。
(十七)核查虚假诉讼。疑似债务人故意启动司法诉讼和查封措施,以规避闲置土地收回处置的,应调查核实所涉案件是否为虚假诉讼,查实后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程序移送公安机关。
 
六、强化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涉法涉诉闲置土地处置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民法院要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好各项工作程序和政策。
(十九)推动实施管理。市、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探索细化处置政策,明确具体操作办法,积极推动涉法涉诉闲置土地尽快盘活利用。省自然资源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支持。
(二十)及时总结宣传。密切跟踪政策实施进展情况,加强总结评估,对于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案例收集和典型宣传,增强全社会依法规范、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涉及低效用地的涉法涉诉土地处置利用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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