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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微信用户2775实施监督 2023-11-27 15:58:03 1001阅读

2023年11月22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为聚焦本市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代拟《关于优化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优化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的通知(代拟稿)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为聚焦本市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优化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为《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2022版)》明确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涉及青浦、松江、闵行、奉贤、金山等五个行政区。


二、管理要求

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实施负面清单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缓冲区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1. 禁止新建、扩建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水污染物排放量。

2. 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3.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品装卸码头(符合规划和环保要求的船舶加油站、加气站除外)。

4. 水域范围内,不得航行装载剧毒化学品、国家禁止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危险废物(废矿物油除外)的船舶,禁止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物。在实施过程中,中央和国家部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或新规定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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