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3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为加强引江济淮工程沿线风貌保护和管理,维护工程两岸现代与历史交汇、自然与人文辉映的国土空间格局,制定《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沿线风貌管控规定 》(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沿线风貌管控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引江济淮工程沿线风貌保护和管理,维护工程两岸现代与历史交汇、自然与人文辉映的国土空间格局,依据《引江济淮工程沿线生态保护与旅游总体规划纲要》(皖政办〔2020〕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沿线风貌管控区域。
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包括引江济巢段(含西兆河线、菜子湖线)、江淮沟通段、江水北送段(含颍河线路、西淝河线路、涡河线路、淮水北调线路),长度约723公里。
风貌管控区域指引江济淮工程两岸一定范围内的空间区域。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和生态控制区管控区域范围一般为岸线500-1000米,城镇发展区、乡村发展区管控区域范围一般为岸线300-500米。
第三条【划定范围】沿线风貌管控区域应当划定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和生态控制区、城镇发展区、乡村发展区。生态保护区和生态控制区在引江济淮主体工程河道管理保护范围、两岸生态林带、沿线生态保护红线内划定;农田保护区在主体工程两岸沿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中划定;城镇发展区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划定;乡村发展区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划定。
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主体工程沿线实际情况划定,并落到国土空间规划中依法管理。
第四条【依据规划管理】风貌管控区内的保护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村庄规划。不符合规划及风貌管控要求的项目不得实施。
第五条【管控原则】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空间,保护好耕地,保护好文化遗产和生态本底,展现原真乡野风光,彰显地域特色、提升空间品质。
第六条【区域管控总体要求】枞阳引江枢纽、凤凰颈引江枢纽、菜巢分水岭、派河口等引江济巢段,应当突出沿江地区细腻素雅的山水格局,凸显沿江水乡风貌特色,建筑与圩区地形地貌融合,加强重要水系、重点圩田等的风貌管控。
江淮分水岭、引江入淮口(寿春闸)、蚌埠闸等江淮沟通段突出皖中地区多元融合的城乡风貌特征,凸显丘陵、平原、河湖交织的多元地貌特色,建筑组合自由、多样变化,加强重要城镇、河湖、山岗等的风貌管控。
西淝河、皖北平原水库等淮水北调段突出皖北地区质朴辽阔的区域风貌特征,凸显皖北沃野千里的风貌特色,建筑采用敦实、方整形式,加强沿线农田林网、郊野乡村等的风貌管控。
第二章 管控要求
第七条【分区管控】沿线风貌管控区域应当依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和生态控制区、城镇发展区、乡村发展区,分别提出风貌管控要求。第八条【农田保护区管控一】农田保护区应当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维护农田风貌自然本底,凸显乡村田园风光。除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综合整治、农田水利建设,一般不改变农田的原有地形地貌。
第九条【农田保护区管控二】农田林网建设应当符合规定,采用乡土树种、经济林木,鼓励田林交织和多样化种植,形成不同形态的景观肌理。可以因地制宜在一般耕地上开展特色农作物种植,打造工程沿线特色农业带,丰富岸线景观。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建设绿色通道、生态廊道等。
第十条【生态保护区和生态控制区管控一】生态保护区和生态控制区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尊重自然形态,维护好工程沿线山体、水系、湿地等生态区域的风貌原真性。
第十一条【生态保护区和生态控制区管控二】生态保护区和生态控制区实施修复整治等生态保护建设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减少对自然的干扰,修复效果尽量与自然融为一体。
除必要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态防护滨河林生态屏障建设外,不在工程近岸侧开展大规模造林活动。确需开展的,林带种植应兼顾景观效果,宜选用具有季相变化的色叶树种或开花林木,并间隔一定距离设置视线通廊。
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及自然保护地范围的,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及自然保护地管控要求。
第十二条【城镇发展区管控总体要求】城镇发展区应当尊重历史特点,体现时代特征,对沿岸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进行规划和管控。突出公共利益需求,对用地性质、开发强度以及平面布局、天际轮廓线、视线通廊、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等作出控制要求。
第十三条【城镇发展区之老城区管控】老城区应当加强对原有传统风貌保护,延续老城区魅力,留住“烟火”。有序推进沿岸风貌品质提升,逐步改造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新建建筑的高度、空间形态与风貌要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第十四条【城镇发展区之新城区管控】新城区风貌应当体现时代特征、城市风格以及地方特色,新建建筑样式大方、宜居、适用,绿色环保。高层建筑项目应当加强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的天际轮廓线。控制城市重要望山见水、通风透绿视线走廊,视线走廊内应当以绿化景观功能为主。
第十五条【城镇发展区之重点管控区】城镇岸线200米内为重点管控区,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一)沿岸大体量建(构)筑物及重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按照详细规划风貌管控要求,进行风貌规划设计。
(二)原则上沿线内侧第一界面(街坊)以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等公益性项目为主,鼓励沿岸布局公共绿地和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务设施等民生设施项目,提升和丰富功能业态。
(三)沿岸第一排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同岸视点视线仰角45°,对岸景观适宜仰角控制在12-20°,其余新建建设项目建筑整体高度与周边大多数建筑平均高度相协调。
(四)沿岸重要视廊控制范围内,新建建筑高度不超过可视山脊透视高度的60%,不遮挡对岸城市轮廓线景观,支流河道高层建筑宜退河岸50米,保持河岸空间开敞, 维护通河眺望景观廊道。
(五)在具备条件的地方规划连续贯通的人行、骑行、车行交通。
第十六条【乡村发展区管控一】乡村发展区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不得突破村庄建设边界。乡村发展区空间形态顺应自然格局,尊重并延续传统肌理。避免“兵营式”及沿公路“骑路”建设布局,防止乡村景观城市化。严格落实乡村历史文化保护线,历史文化名村、古村落严格落实国家、省相关保护管控措施,留住乡愁。
第十七条【乡村发展区管控二】乡村发展区新建住宅一般为2层,不超过3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9米,建筑风格体现地域特色,建筑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各类建筑样式 “宜中不宜洋”,建筑色彩“宜雅不宜艳”,滨水界面“宜透不宜堵”。
第十八条【乡村发展区管控三】鼓励依据村庄规划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及村庄低效、闲置用地整治,逐步减少与当地风貌不协调的建筑,提升村庄风貌水平。加强规划管控,优化基础设施建设布局,防止“骑路”建房扩大。改造农村厕所,加强农村水体污染和生活垃圾治理,改善村庄公共环境、推进乡村绿化美化净化。
第十九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古村落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省相关保护管控措施,加强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三章 管控传导
第二十条【总体规划传导】市、县及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对引江济淮工程风貌管控区域风貌管控提出要求。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风貌管控区域,尽量单独划分规划单元;临近城镇开发边界的风貌管控区域,尽量纳入相邻规划单元,强化对详细规划的传导。
第二十一条【详细规划传导】城镇开发边界内单元详细规划、地块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分层细化沿河景观、建筑、村庄、耕地、林地、水体及其他要素风貌管控要求。
第二十二条【编制专项规划】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引江济淮工程沿线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或引江济淮工程沿线城市设计,统筹沿河风貌管控,对重要节点和地块进行风貌设计。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且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城市设计没有包含引江济淮工程沿线风貌管控内容的,可以单独编制引江济淮工程沿线城市设计。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经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其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第二十三条【规划审查】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检查是否对引江济淮工程沿线风貌管控提出要求,是否落实上位规划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第二十四条【农村住房设计方案】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中农村住房风貌指引,按照适用、经济、美观、绿色的原则,因地制宜提出农村住宅规划设计参考方案,作为村庄规划的附件,推荐给村民使用。
第二十五条【规划实施】在风貌管控区范围内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港口、码头、桥梁、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时,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对生态保护修复方案进行审查、办理土地供应、规划许可时,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风貌管控进行审查,将风貌管控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并在规划许可中明确风貌管控要求。
第二十六条【村民建房规划审查】农村村民建房采用村庄规划推荐的住宅设计参考方案的,可不再对风貌等管控要求进行审查,直接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农村村民自行提供住宅设计方案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村庄规划要求,并对建设规模、建筑高度、建筑风格等风貌管控要求进行重点审查。
第二十七条【检查落实】建设项目竣工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风貌管控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市、县在开展国土空间规划执法检查时,应当将风貌管控执行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发现违反风貌管控规定的,应当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规划体检评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年度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时,应当将风貌管控情况纳入体检范围。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定期评估时,将风貌管控纳入评估范围,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规划解决方案。
第二十九条【公众参与和监督】有关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拓展公众参与渠道,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实施期限】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沿线风貌管控规定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引江济淮工程沿线文旅发展等工 作部署,加强引江济淮工程沿线风貌保护和管理,维护工 程两岸现代与历史交汇、自然与人文辉映的国土空间格局,依据《引江济淮工程沿线生态保护与旅游总体规划纲要》(皖政办〔2020〕9 号),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沿线风貌管控规定》。
二、起草过程
2023 年 3 月起,我厅深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认真梳理引江济淮工程沿线风貌现状特征及存在问题,借鉴以往工作经验,在展开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着手研究文件起草工作。前后修改多轮,完善后形成《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沿线风貌管控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沿线风貌管控规定(征求意见稿)》总共分为四部分,分别为总则、管控要求、管控传导、附则,共 30 条。
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划定范围、管控依据、管控原则,分别从引江济巢段、江淮沟通段、淮水北调段提出了区域风貌管控总体要求。管控要求按照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和生态控制区、城镇发展区、乡村发展区,分别制定了具体的管控细则,提出了明确的管控要求;同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提出了具体的保护和管控规定。管控传导明确了规划编制、审查、实施监督、体检评估全过程管理的风貌管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