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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历史围填海区域水系绿化管理范围划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天涯实施监督 2023-11-17 17:49:43 1064阅读

2023年11月17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关于开展历史围填海区域水系绿化管理范围划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开展历史围填海区域水系绿化管理范围划定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意见的函》(自然资函〔2022〕5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56号),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划定历史围填海处置区域水系、绿化管理范围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深化改革、融合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对自然资源部备案审查通过的历史围填海区域水系绿化用海划定管理范围,优化产城融合和文旅融合发展布局,助力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建设。坚持生态优先、集约节约。严格遵守海洋生态保护要求,结合生态空间布局和历史围填海生态修复工作,切实加大保护修复力度,落实集约节约用海要求,提高海洋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二、适用范围

水系绿化用海管理范围划定,是指地方政府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对历史围填海区域公益性水系绿化用海的用海面积、界址范围、平面布置等进行划定,经申请、审查后报省政府备案同意后,实施海域动态监管系统配号管理。划定管理范围的公益性水系绿化用海不设置海域使用权,不缴纳海域使用金。


三、明确管理流程

水系绿化用海管理范围划定的申请,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请并委托开展海域使用论证。项目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公示,踏勘和征求意见,核实违法用海和利益相关者政策处理,经审核后由当地政府报送至省政府。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备案同意,出具划定范围的备案文件,并实施动态监管。

地方政府申请划定水系绿化用海管理范围应提交相关材料,包括:1.申请文件;2.水系绿化用海的立项批复;3.水系绿化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材料;4.水系绿化用海的公示、踏勘材料;5.相关部门支持性文件;6.利益相关者政策处理材料等。


四、规范范围划定

水系绿化用海所在历史围填海区域应按照陆海统筹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规划。在经自然资源部批复备案的历史围填海区域内划定水系绿化用海管理范围,应符合备案审查通过的处置方案,编制国土空间详细布局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在规划用途为水域和绿地的区域开展建设。

申请划定管理范围的绿化面积不超过50公顷,水系面积不超过100公顷。位于集中连片的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的水系绿化用海,地方可结合实际,实行整体论证。备案期限不超过公益事业用海最高年限。水系绿化用海未完成政策处理前,或涉及违法违规用海但未处罚到位前,不予划定管理范围。

水系绿化用海范围内部配套建设的各类非经营性公用设施,在符合工程所属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基础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控制指标:绿道宽度原则不大于5米;植被、水域面积占比不少于75%;公共服务设施面积占比原则不超过1%。公共服务设施主要用于休憩健身场所、厕所、医疗救助站等配套设施,不得集中建设或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五、加强水系绿化用海监管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89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监管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507号)有关要求,加强水系绿化用海监管工作。

项目所在地政府要严格审定、规范管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划定管理范围的水系绿化用海,不得将经营性用海划入管理范围,违规减免海域使用金。对未经批准占用水系绿化用海建设经营性设施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严格管控用途变更。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备案同意的用海类型、用海方式和界址范围开展用海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确因规划调整,需转变用途的,应撤销管理范围划定,按照新的用途履行海域使用审批手续。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数字化手段,结合“电子界桩”海洋监管体系对水系绿化用海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项目所在地政府应按照备案文件要求,定期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配合接受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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