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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微信用户2775实施监督 2023-11-15 11:52:44 104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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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4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为规范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监督和资金使用管理,提升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起草了《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1〕100 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8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是指由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牵头监管或组织实施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

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山水项目”)是指在全省国土空间范围内,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等相关专项规划,为提升生态系统自我恢复能力,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促进自然生态系统质量的整体改善和生态产品供应能力的全面增强,遵循自然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对受损、退化、服务功能下降的若干生态系统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的过程和活动。

本办法所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按照《安徽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暂行)》进行管理。

第三条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由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提出具体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省财政厅对省自然资源厅申报的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列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经省人大批准后执行;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资金预算,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项目实施、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各地要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谋划储备和申报。经批准实施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等相关规划,是谋划储备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是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责任主体,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监管或组织实施,同级财政、生态环境、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行业指导、子项目监管或实施等。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 对申报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的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各阶段工作,切实提高项目成熟度。

第七条  各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生态修复相关规划,针对本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存在的突出问题,编制生态修复项目建议书,科学分析论证并明确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主要实施内容、实施范围及规模、投资概算、资金筹措以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已列入《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 年)》《安徽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 年)》和省级相关专项规划、行动计划的,视为已同意项目建议。

第八条 在项目建议书基础上,各地要扎实开展实地踏勘、调查评价、问题识别等,就修复模式、技术措施、实施保障等深入研究, 重点分析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涉及权属和利益调整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与利益相关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涉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要分析评估项目获得行政许可的可行性。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财政等主管部门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编制规程》(TD/T1068-2022)等技术规范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其中,工程范围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应由市级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财政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实施方案须达到可行性研究有关技术要求,对于范围和规模较小、实施期限较短的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可达初步设计有关技术要求。市、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认真审核论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可实施并对审核结果和实施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要充分考虑财力可能,避免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查

第十条 申报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项目实施方案由市级人民政府或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纳入省级项目库管理,原则上入库三年未实施的项目自动退出项目库。经审查批准的实施方案作为确定支持项目和项目实施的依据。

项目评审抽取专家时,实行回避制度。专家组应依法依规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重要性、可行性、实施条件、布局、建设内容、技术路线、资金估算等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对审查结果终身负责。

第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生态修复迫切性和年度预算安排等,从入库项目中择优确定年度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项目。择优确定的省级财政支持项目应在省自然资源厅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三条 山水项目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矿山项目根据治理面积定额安排省级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库储备等情况,制定专项资金总体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分解方案,按程序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后,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有关市、县(市、区)。


第五章 工程设计编制与审查

第十五条 各地应依据实施方案及相关批复文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开展项目工程设计,明确各子项目具体实施范围、内容、规模、措施、标准等,编制投资概算,细化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等。对于实施范围和规模较小、期限较短的项目,实施方案已达到工程设计深度的,可不再另行编制工程设计。

第十六条 子项目工程设计审查由子项目立项单位按规定组织开展,审查结论提交项目牵头实施单位备案。经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是子项目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监测监管、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应结合当地实际,按有关规定建立并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验收制等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实施规范有序。其中,对施工单位资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八条 经审查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工程设计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等客观因素,确有必要调整实施方案和工程设计的,应当坚持总投资和绩效目标不降低原则进行分类处置。项目实施区域不发生变化,实施内容、绩效目标等调整较小的(实施内容调整涉及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10%),实施方案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

项目拟对实施区域进行调整,或对实施内容、绩效目标等 作出重大调整的(实施内容调整涉及资金超过项目总投资 10%),实施方案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级自然资源、财 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级人民政府或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 由市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报省自然资源厅、省 财政厅审查批准。

实施方案变更经批准同意后,所涉及子项目工程设计须进行变更,子项目工程设计变更须报原审查单位批准同意,不得 “边报批、边施工”。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后期管护

第十九条 按照“谁立项、谁验收”原则,依据《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验收规范》( TD/T 1069-2022)等标准,针对各类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特点,分级分类规范开展项目验收。对于设置子项目的,应在子项目完成验收基础上,开展整体验收。

项目竣工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开展项目总结和自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决算审计;市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在县级自验基础上,开展项目市级初验,初验合格,由市级人民政府或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申请项目省级终验;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收到市级验收申请后,原则上应于 1 个月内组织项目整体验收,采取现场核查、会议审查等方式,核实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建设内容、绩效指标、综合效益等完成情况。

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可视情况,邀请省生态环境、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参与项目整体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主要对工程建设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用途管制的合法合规性,总体目标完成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生态保护修复效果的整体性、系统性,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适应性管理、后期管护监测、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验收审查。

子项目主要对工程建设内容和质量、生态保护修复措施技术及效果、绩效目标和修复成效、后期管护和监测措施、资金来源和使用等进行验收审查。

项目验收涉及地类变更的,按规定先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按照国土变更调查有关规定,通过日常变更机制随时上报申请地类核查),验收意见涉及地类变化数据以变更调查结果为准;涉及不动产产权变化的,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一条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应当及时出具验收意见。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项目实施主体进一步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再次申请验收。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前,可提前确定后期管护责任单位并参与项目竣工验收。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工程管理职责和受益情况等,与管护责任单位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内容、管护措施、管护周期和资金来源等。对于项目设置监测点、明确监测指标的,后期管护协议还需明确监测管护责任。鼓励引入专业机构作为第三方开展项目实施效果评估。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前、实施中和竣工验收形成的各类文件均属于档案管理范畴,在各阶段工作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并归档。项目管理单位和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留存整套项目资料。


第八章 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该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包括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绩效指标主要分为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具体包括与项目相对应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满意度等。

第二十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在下达项目申报通知时同步下达项目绩效指标体系。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拟申报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随项目申报文件逐级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随资金预算文件同步下达项目总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第二十九条 在预算执行中,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开展绩效监控,并将监控结果逐级上报。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绩效目标无法实现、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预计或已经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存在风险等情况,及时采取调减项目预算或暂停项目实施等措施。

第三十条 预算执行结束或年度终了,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照既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逐级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按规定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可委托专家或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省财政厅可视情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遵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各项工程用地不得存在违法占地和破坏耕地行为;涉及占用或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办理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手续;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应当符合管控要求;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应当符合土地权属调整相关要求;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应当符合相关管控需求。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资金的全流程监测监管,跟踪掌握项目资金及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督促按要求抓好项目建设进度。对骗取、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充分利用遥感、测绘、地质调查等技术手段,对项目实施进度、修复成效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管系统,完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管理系统,探索建立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管护等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坚持先规划、后实施,严格防范以生态修复名义违法采矿、破坏耕地。

第三十四条  建立问责机制,压实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责任。对生态修复中的形式主义、形象工程、虚假修复等行为,应及时通报和曝光,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以生态修复名义违法采矿、破坏耕地、违规销售采出矿产资源或者超出批准的项目范围采挖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移交执法机构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项目公示制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按规定公示项目基本信息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科普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市、县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 2025年。施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发布前的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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