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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心实施监督 2023-10-31 10:07:42 1498阅读

2023年10月24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为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空间类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全面落实国土空间“唯一性”要求,建立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制度,规范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管理,特制定《贵州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黔党发〔2020〕5号),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空间类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全面落实国土空间“唯一性”要求,建立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制度,规范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包括跨行政区域的城市群、都市圈以及特定经济带(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流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文物保护、历史文化、矿产、林业、军事、河湖岸线等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物流、市政、人防、消防等基础设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教育、医疗、体育、文化、养老、殡葬、绿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第三条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类专项规划。属各部门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制定本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就国家安全因素和划定的安全控制区域相关事项,征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拟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向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列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申请材料应明确规划名称、规划范围、规划期限和编制依据等。

第六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否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符合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审核,经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列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未纳入目录清单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原则上不得编制,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予审核、审批和发布,不予安排经费预算,不得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未纳入目录清单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确需编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编制必要性说明及相关文件依据,经同意后开展编制,并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增补纳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

第九条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情况,可每年组织调整一次。

第十条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准,采用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数,使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提供的底图和空间关联现状数据信息,统一规划基础。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供规划基础数据。

第十一条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包括空间利用的专门篇章和图件,并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相关约束性指标及项目予以落实。

第十二条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落实“批前审查、批后上图”的要求。规划成果向审批机关报批前,送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规性审查。

第十三条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主要内容纳入下一层次国土空间规划,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许可的依据。

第十四条  经评估或其他原因,确需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进行修改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重新履行“批前审查、批后上图”程序。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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