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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微信用户2893实施监督 2023-10-23 18:38:51 1369阅读

2023年10月23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制定《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根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建设项目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能源、水利、交通、军事等单独选址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依法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类开发区(园区)、省级新区等特定区域及其他拟集中连片开发区域,由其管理机构或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区域评估。区域评估报告评审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重要矿产资源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通过经储量评审备案,或财政出资勘查项目等纳入矿产地管理的战略性矿产及我省优势矿产、紧缺急缺矿产等(矿种目录见附件1)。

本办法中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在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建设项目压覆范围内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第四条建设项目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自然资源部审批;建设项目压覆其他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矿业权的,由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协商解决,不办理压覆审批手续。

第五条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确定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范围,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等情况。

建设项目涉及的县(市、区)、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查询表上分别出具查询情况,省自然资源资料档案馆负责省级查询服务并出具查询结果。

第六条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调整项目选址方案,避免压覆或者尽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未经审批,不得压覆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

炼焦用煤、富铁矿、稀土、钼、钾盐、金刚石等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第七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以下简称《压覆矿产评估报告》);建设项目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省级查询结果直接作为用地报批的依据。

第八条《压覆矿产评估报告》由负责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或由其委托评审机构组织评审。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压覆范围确定和资源储量估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程要求。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或矿业权可不作压覆处理、不变更矿业权范围。

(一)经论证,建设项目压覆范围与矿业权重叠但不影响正常勘查、开采且已签订互不影响协议的;

(二)被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暂不开采,将来开采时采用先进的开采方法,编制开采技术方案,经论证、批准后实施,不影响建设项目正常运行,并且建设项目法人与矿业权人签订了有关协议的;

(三)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且不影响其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的。

  第十条申请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文件; 

 (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查询表;

 (三)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

 (四)压覆范围与矿业权范围重叠的,提交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压覆协议书;

 (五)有效期内的项目来源文件及承诺书;

 (六)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意见。

第十一条符合审批要求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省自然资源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压覆或者不准压覆的意见。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选址发生变更的,或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文件(查询表)超过三年的,应重新办理压覆查询、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成需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建设单位持压覆查询表、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矿业权人同意工程建设书面意见等资料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是压覆矿产资源补偿的主体,负责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人的补偿事宜。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自行协商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项目建设、矿业权人停止压覆范围内勘查开采、变更勘查开采范围、建设单位给予相应补偿等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涉及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做好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符合矿业权范围变更条件的,督促矿业权人在批准压覆的4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矿业权范围变更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的,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山东省重要矿产资源目录

一、战略性矿产

1.煤  2.石油  3. 烃类天然气  4.页岩气  5.放射性矿产6.煤层气  7. 铁  8. 锰  9. 铬  10. 钛  11. 钒  12. 铜  13. 铝土矿  14. 镍  15.钴   16. 钨17. 钼  18. 锡 19. 锑  20. 金  21. 铌  22. 钽  23. 铍  24. 锂  25. 锆  26. 稀土   27.锗  28. 镓  29. 铟  30. 铪  31. 铼  32. 萤石  33. 钾盐  34.硼 35. 磷  36. 晶质石墨  37. 天然气水合物                                                                                                                                                                                 

二、山东省优势矿产、紧缺矿产

1.油页岩  2.二氧化碳气  3.地热 4.矿泉水  5.银  6.铅  7.锌 8.硫 9.金刚石  10.石棉  11.膨润土   12.锶  13.镉  14.硒  15.碲 


附件2: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查询表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及文号

 

 

 

项目选址

拐点坐标

 

 

 

压覆重要

矿产资源情况

调查结果

矿区(井田)简况

压覆范围拐点坐标

名称

 

 

矿种

 

矿床规模

 

有无矿权

 

建设项目涉及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查询情况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涉及市级自然资源部门查询情况

 

 

 

 

 

年    月    日

省自然资源厅查询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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