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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太原市装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并住建字〔2023〕175号

土地人实施监督 2023-10-13 17:37:40 2061阅读

2023年10月12日,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太原市实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太原市装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并住建字〔2023〕175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太原市装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中北高新区建设管理部、西山示范区建设管理保障部,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局各有关科室、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精神,认真落实《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建科字〔2021〕69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晋建科规字〔2023〕73号)等法规及政策要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包括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公共建筑及桥梁、综合管廊等房屋基础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新建办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执行。


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原则上要优先采用钢结构。


(二)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地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


同一建设单位或有关联隶属关系的建设单位一次性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将该地块分割立项的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应合并计算。


(三)工业用地上的新建厂房和仓库,单体建筑地上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


(四)在实施范围内的下述新建建筑可不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


1.建设项目中独立设置的构筑物、垃圾房、配套设备用房、门卫房等。


2.居住建筑类项目中非居住功能的售楼处、会所(活动中心)、幼儿园、商铺等独立配套建筑的单体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但配套建筑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不得超过本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


3.单体建筑地上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但单体数量不得超过5个。


(五)在本文件执行期间,国家、省有更高标准的,从其规定。


二、评价标准


装配式建筑依据山西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04/T396-2023)评审评价;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率不低于50%,装配式钢结构和木结构建筑装配率不低于60%。


三、实施要求


(一)按照先水平后竖向的原则,稳步推进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发展;推进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设试点。


(二)新建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三)装配式建筑应当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四)装配式建筑应采用全装修,推动装配化全装修,推广管线分离、一体化装修技术。


四、建设单位职责


(一)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作出执行装配式建筑政策规定的承诺。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应积极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不得明示和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拒绝和降低国家、省、市有关装配式建筑要求。建设单位对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审批立项之前应组织开展前期装配式建筑技术策划专项工作,对项目定位、技术方案、成本控制、效率目标等做出明确要求,对项目所在区域的预制构件生产能力、施工装配能力、现场运输与吊装条件等进行初步技术评估。项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组织编写《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技术方案》,并在正式报审前由建设单位组织预评审。评审专家应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应由从事设计、施工、监理、预制构件生产方面等5名及以上(单数)成员组成。技术方案应满足套型设计的标准化与系列化要求,采用适宜的结构技术体系,对预制构件类型、连接技术提出设计方案,并对构件加工制作、施工装配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建设单位应统筹协调设计、预制构件生产、施工等各方需求,加强各专业间的协同配合。 


技术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形成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专家评审意见,用于指导工程施工图设计;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经专家论证通过的装配式建筑技术结论,确需变更装配部位、装配率等重要技术要求的,应重新申报进行专家评审。


(三)建设单位应将装配式建筑的预制构件制作、施工安装、装饰装修、机电安装等全部工程量纳入招标清单。


五、设计单位职责


(一)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关于装配式建筑的要求,遵循结构体系合理、装配方案科学、设计质量可靠的原则进行设计。应加强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之间的协作融合,在施工图总说明中明确项目装配率,所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专篇中应包括装配式技术采用的部位及相应的得分值,对预制构件的尺寸、节点构造、装饰装修及机电安装预留预埋等提出具体技术要求,实现装配式设计的标准化、集成化。对设计的装配式建筑面积计算和装配率计算的准确性、合理性负责。


(二)设计单位应在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过程中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积极推进项目设计、预制构件生产及施工建造等环节实施信息共享、有效传递和协同工作。


六、施工单位职责


(一)施工单位应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和预制构件生产制作过程履行施工总承包质量管理责任。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进行合理堆放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建立健全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控制及验收制度。


(二)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构件制作详图和相关装配式技术标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方可实施。


(三)施工单位应与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制定装配式建筑工程的验收方案并遵照执行。应及时收集整理预制构件进场验收及施工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七、监理单位职责


(一)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构件制作详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监理专项规划和装配式专项监理细则。


(二)监理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生产条件、技术标准、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的预制构件制作方案、物流运输方案及施工单位编制的装配式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高精模板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批。


(三)监理单位发现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规范规定或未按设计要求生产、施工的,应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应同步收集整理工程监理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八、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职责


(一)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加强对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产品出厂检验及运输等环节质量、安全控制,执行合同约定的预制混凝土构件技术指标和供货要求,确保预制构件产品质量。


(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积极配合设计单位,将生产过程所需的预埋件位置、类型等信息提供给设计单位。当有影响结构性能的变更时,须经原施工图设计单位审核确认。


(三)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编制专项运输方案,经监理、施工单位批准后实施,方案应包含安全防护、成品保护和堆放、吊装风险控制等内容。


(四)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根据国家、山西省的技术标准、图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生产,并提供预制构件质量证明文件。预制构件出厂时,构件上应预埋芯片或黏贴二维码进行唯一性识别,信息内容应包含工程名称、构件名、型号、生产单位、执行标准、制作浇筑日期、出厂日期、合格/修补状态、合格证号、质检人、生产负责人、驻厂监造单位及人员等。检验不合格、标识不全的产品不得出厂。


九、工程验收


(一)预制构件产品进场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进行全数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发现存在影响结构质量或吊装安全的缺陷时,不得验收通过。


(二)预制构件安装首层(首段)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共同验收,重点对连接形式、连接质量、防水处理、固定形式、水电安装等质量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


(三)装配式结构子分部验收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检测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共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对国家、山西省规范标准中未包括验收内容,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预制构件生产等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组织专家论证验收。


(四)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进行装配式建筑评价及全面验收。建设单位对评价结果和验收报告真实性负责,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十、组织管理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各县(市、区)做好装配式建筑政策制定及项目的技术论证、评审评价、过程监管、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保完成本级装配式建筑工作年度目标任务。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指标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实施情况、竣工评价验收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规行为。


(四)对未按本通知执行的相关单位,应责令其改正,必要时依法停工整改,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从事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预制构件及部品生产、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应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装配式建筑规范、标准及《山西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技术导则(试行)》(晋建质字〔2019〕24号)执行。


十一、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太原市装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并住建字〔2020〕82号)同时废止。


(二)本通知施行之后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成果批复》的项目,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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