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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察、测绘与设计暂行规定(自2023年6月29日起执行)

微信用户2893实施监督 2023-10-13 15:34:19 3944阅读

2023年6月29日,北京市农业农村局为规范北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察、测绘与设计,确保项目设计科学合理,提升农田建设质量和成效,制定《北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察、测绘与设计暂行规定》京政农发〔2023〕37号,自2023年6月29日起执行。


北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察、测绘与设计暂行规定


为规范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察、测绘与设计,确保项目设计科学合理,提升农田建设质量和成效,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和《北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及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流程


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和《北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按照各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进度安排,项目选址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采取招投标等方式选定勘察、测绘与设计等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第一步:开展资料收集和农业调查。


根据项目建设标准,勘察、测绘等单位对项目区气候、水文、地质、土壤、植被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对项目区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作物种植、生产水平、农户状况、灌排条件、建设条件等进行调查和分析。


第二步:组织项目勘察和实地测绘。


根据项目设计目标,勘察、测绘等单位准备影像图等资料,对项目区进行踏勘,确定项目区边界。设计单位围绕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等建设内容,按照整村整镇建设和“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制定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农田地力提升工程的初步方案,并征求项目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勘察、测绘单位针对初步方案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开展地形测量、工程要素属性调查、现状图制作等,并形成勘察、测绘报告。


第三步:进行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


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等标准,项目设计要统筹高标准农田建设两类工程(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农田地力提升工程)9项内容(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田间监测、土壤改良、障碍土层消除、土壤培肥等),根据勘察、测绘成果确定建设内容和工程方案。优先安排田块整治、土壤改良、障碍土层消除、灌溉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基础性工程。项目类型可为新增建设、改造提升或两者兼有,预算编制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步:征求部门和基层意见。


设计成果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设计单位应进行现场回访,征求区级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园林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并取得同意该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


第五步:组织评审和公示。


设计成果征求意见后,项目承担单位报送项目审批单位,项目审批单位召开由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园林、财务等领域的专家评审会,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单位,对设计成果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项目审批单位及时批复设计文件。


二、农业调查


农业调查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的重要环节,可通过文献查阅、问卷调查、农民访谈、实地观测等方法对项目区及其周边开展农业调查。农业调查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土地状况、土壤肥力、农户情况、生产情况、建设条件等。调查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


项目区地理位置、行政隶属、交通条件等;项目区地形地貌、土壤、气候、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等;项目区历史古迹、文化遗产等情况;项目区所属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项目区是否位于永久基本农田及其储备区,是否符合相关规划等。


(二)土地状况


项目区土地面积和耕地面积,土地利用状况,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高标准农田管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设置情况和土地确权情况,土地权属是否存在纠纷等。


(三)土壤肥力


项目区土壤主要理化性状,包括土壤质地、土壤容重、pH、有机质、全氮、碱解氮、有效磷、速效钾等;项目区障碍土层情况、土壤限制因素等。


(四)农户情况


项目区所在镇、村、农户(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项目区涉及农户(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包含承包和经营情况、劳动力、家庭经济收入等。


(五)生产情况


项目区粮食、蔬菜等农作物的种植结构、种植制度、复种指数、种植主体、扶持政策等。主要农作物的耕作、栽培、品种、配方施肥、植物保护、农机作业等技术水平。主要农作物产量、产值、成本、补贴、市场价格和经济效益等。


(六)建设条件


新增耕地来源;水资源总量、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可供农业灌溉用水量等水资源条件以及现状灌溉设施条件;当地农田水利工程习惯使用的材料及其供应情况,有客土(砂石料)利用要求的应划定客土(砂石料)源位置及储量;现有农田防护林建设情况,项目区适生树种等。


通过开展深入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和数据资料等调查成果。


三、勘察测绘


勘察、测绘单位应严格按照勘察、测绘行业相关标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的要求,围绕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开展全要素勘察、测绘,勘察、测绘成果要满足项目设计要求。勘察测绘内容包括,收集地籍相关资料,确定项目区建设范围,并实地测量各种地类面积,将土地利用现状、高程点、等高线等标注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地形图上。


(一)田块整治工程要素


——水田、水浇地、旱地应以田埂、田坎为界,测注田面高程;


——田埂、田坎均需测量上图,其中田坎应测注高度和坡比;


——拟平整区域(包括田块、沟、塘、河道、水工建筑物等)应进行细部勘察、测绘,测量时应注意范围内房屋、电线杆、通讯线、水塘、道路交叉口等固定地物,测注其高程。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要素


——对项目区内或周边存在的水源设施如机井、泵站、管道、出水口等进行测量,并测注数据。


——对各类水工建筑物的长、宽、高、直径等外观尺寸进行测量,桥梁、水闸、泵站、坝等重要单体建筑物位置应进行细部测量。


——沟、渠应测注其宽度、深度、坡度(顶宽、底宽)、高程、材质、断面形状比降等,每50m测注一组数据。


(三)田间道路工程要素


——应测量项目区内道路(等级公路、田间道、生产路),注明道路的等级、材质。等级公路每100m在中心线上测注一个路面高程,田间道、生产路长度超过500m的在路头、路中、路尾分别测注高程,小于500m的在路中测注一个高程。有坡度的道路应测注坡比。


——拟新建田间道路(宽度不低于2m)或加宽田间道路应按其中心线两边外延20m测量,新建或加宽的田间道路两端点应外延20m测量。


(四)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要素


项目区内的各类行道树,应标注树木类别、走向,岸坡防护、沟道断面、材质、防护面积应做调查统计。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要素


项目区电力线路应区分高压线和低压线,并注明电压等级、长度和名称。项目区其他管线应根据实际需要调查标明。


(六)土壤改良工程要素


依据档案资料和实地调查,确认项目区内是否有不良质地土壤、板结土壤、风蚀沙化土壤等,并将其分布情况在地形图上标注。


(七)障碍土层消除工程要素


依据档案资料和实地调查,确认项目区耕地有效土层内是否有犁底层、白浆层、砂姜层、夹砾石层、黏磐层等障碍土层,并将其分布情况在地形图上标注。


(八)土壤培肥工程要素


依据档案资料或取土测试,确认项目区土壤养分含量和肥力水平,并将其分布情况在地形图上标注。


勘察测绘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坐标系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二)一般测量比例尺不低于1:2000,若设计及施工有特殊要求时,可在局部地区测绘1:500比例尺地形图。


(三)根据项目区面积大小,必须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埋石点。在项目区不受施工影响的外围,应当布设一定数量的控制点。


(四)测量范围一般应从高标准农田建设边界线外扩20m-50m。


(五)土地类别按照TD/T 1055-2019中附录A执行;工程图示应符合TD/T 1040的相关要求。


(六)地类图斑面积统计以公顷为单位,并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通过勘察测绘,形成勘察、测绘报告和项目地形图及细部图件等成果。


四、项目设计


按照“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因地制宜、填平补齐”原则开展项目设计。项目设计应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要求,合理布置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农田地力提升工程,明确建设标准和工程方案。设计内容包括:


(一)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1.田块整治工程。分析田块基本现状,确定田块修筑和地力保持建设内容,包括田块合并、废弃地整治、障碍物清理、土地平整等。


(1)坚持将项目区内部和周边零散的撂荒地、低效园地、残次林地、一般耕地等归纳合并,统一整治,尽可能产生新增耕地,实现耕地集中连片和规模经营。


(2)平原区以修筑条田为主,山区坡耕地宜改造成梯田。根据灌排系统、田间道路布置以及农作物种植要求,确定田块的设计高程、田坎(埂)高度、田面坡度等参数。


(3)如地形坡度无法满足农机作业、节水灌溉要求,需进行土地平整。土地平整之前,对原有可利用的表土层进行剥离收集,并根据耕作层厚度进行调整,待田面平整后再将剥离表土还原铺平。


(4)如项目区有效土层厚度和耕层厚度不达标,应结合实际进行客土填补或深耕深松,平原区有效土层厚度一般不低于60cm,耕层厚度一般不低于25cm。


2.灌溉与排水工程。按照灌排并重、旱涝保收的要求,完善农田灌溉和排水设施,发展高效节水灌溉。


(1)平原农田灌溉主要采用地下水,涉及新增机井或现有机井加深的,须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执行,井灌工程的泵、动力输变电设备和井房等配套率应达到100%。山区旱地可修建集雨灌溉工程或引洪灌溉工程。


(2)根据地块大小、种植方式选取渠灌、管灌、喷灌、微灌等不同类型节水灌溉措施。因地制宜引进指针式喷灌机、平移式喷灌机、地埋式自动伸缩喷灌系统、新型滴灌系统,配合信息化管理、智能化控制、水肥一体化等技术,发展高效节水灌溉。


(3)采用明渠输水的灌溉工程应符合GB50288-2018和GB/T50600-2020等有关规定,采用管道输水工程应符合GB/T20203-2017等有关规定。灌溉水质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的规定。


(4)农桥、渡槽、倒虹吸、涵洞、水闸、跌水与陡坡等渠系建筑物布置应满足灌排系统水位、流量、泥沙处理、施工、运行、管理的要求和交通、生产、生活便利。


(5)排水系统要与附近分洪渠道、河道相连接,避免项目区排水内循环,确保引得进来、排得出去。灌排建筑物、渠道防洪标准应符合GB50288-2018要求。


3.田间道路工程。按照路相通、机宜耕的要求,完善田间道路。


(1)田间道路布置应适应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需要,与田、水、林、电、路、村规划相衔接,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田间道路的密度。


(2)田间道的路面宽度宜为3m-6m,生产路的路面宽度不宜超过3m。


(3)原有田间道的,宜采用混凝土、沥青石屑、沥青砂、沥青表面处置等铺装路面,生产路、新建田间道原则上采用砂石路面。


(4)田间道与田面之间高差大于0.5 m或存在宽度(深度)大于0.5 m的沟渠,宜设置下田坡道或下田管涵。


4.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包括农田防护林、岸坡防护、坡面防护、沟道治理,以及污染隔离带、生物栖息地保护、景观美化等内容。农田防护面积比例须不低于90%。


(1)原则上不再新建农田防护林,仅对农田防护林缺行断株、死树枯树进行补种。农田防护林树种应考虑与周边现有树种、景观的一致性。


(2)农田上游易受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威胁的地方,下游临河道一侧,应修建岸坡防护和坡面防护工程。护岸材料应就地取材,并优先采用生态环保措施。


(3)在土石山区的排水沟,当沟床受水流下切侵蚀、剧烈发展时,可修建谷坊。在有植被破坏、水土流失以及弃土、弃渣的沟道内,可修筑拦沙坝;在较宽的河沟内,为避免河水对另一侧农田的冲刷破坏,沿山脚一侧顺水流可修建拦水坝。如承担项目区排洪任务的排洪沟道淤积严重,可进行清淤工程设计。


(4)坡面防护工程应和梯田建设结合。在梯田内侧面修建截水沟,并与坡面排洪沟相连,在连接处做好防冲措施。


(5)对于毗邻居民点、主要道路等易受破坏的农田,应在易受破坏侧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围挡、排水沟等进行隔离保护。


5.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用机井、灌排泵站以及信息化工程应采用安全稳定的输配电线路供电。农田输配电工程包括输配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


(1)农田输配电工程建设按DL/T5118-2010规定执行。


(2)线路额定电压及输电功率及距离应符合DL/T5118-2010要求。为考虑安全,推荐设计使用无井房机井和杆式变压器,并做好项目区内废弃机井、井房的妥善处置方案。


(3)变压器容量应与机井或泵站所需容量相符。当变压器承担除农业生产负荷外,还承担其他负荷时,应一并考虑,扩大容量。


(4)电器设备及建筑物应设防火设施,井房(泵房)内外输、配电装置等重要设施应布设防雷、防盗装置。


6.其他工程。应利用遥感、“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采用视频监控、智能化、信息化等措施,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全过程监管;建设农机库、晾晒场等工程,其技术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农田地力提升工程


1.土壤改良工程。主要包括土壤质地改良、土壤板结治理、土壤风蚀沙化防治等。


(1)土壤质地改良:根据土壤资料和勘察、测绘成果,评价耕层土壤质地状况。对于耕层属于过沙、过黏、通体沙、通体黏等土体,可采用原土掺沙、原沙掺土等客土方法改善土壤质地。


(2)土壤板结治理:根据勘察、测绘成果,评价土壤板结状况。针对耕层板结土壤可采取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保护性耕作、深耕深松、施用土壤调理剂等措施,降低土壤容重,增加土壤团粒结构。


(3)土壤风蚀沙化防治:根据勘察、测绘成果,改造农田防护林,增加植被覆盖度,防止水土流失,改善农田小气候,减少风蚀沙化影响,形成良性循环。


2.障碍土层消除工程。根据土壤资料和勘察、测绘成果,评价项目区耕地有效土层内是否存在犁底层、白浆层、砂姜层、砾质层等障碍土层,并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


3.土壤培肥工程。根据农业调查结果评价土壤肥力状况。针对土壤肥力水平较低地块,应采取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种植绿肥、配方施肥等措施,提高土壤肥力。有机肥包括农家肥和商品有机肥,农家肥应充分腐熟,商品有机肥应符合NY/T525-2021要求。


通过深入全面设计,形成设计报告、预算书和设计图纸(现状图、规划图、单体图等)等设计成果。


五、其他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其他农田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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