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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自2023年6月29日起执行)

微信用户2893实施监督 2023-10-13 15:31:34 1254阅读

2023年6月29日,北京市农业农村局为规范北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成效,制定《北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京政农发〔2023〕37号,自2023年6月29日起执行。


北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成效,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农建发〔2021〕5号)和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对批准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建设质量、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财政资金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项目的竣工验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自主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严格、程序规范,全过程加强管理。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建立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专家库,监督检查各区项目竣工验收落实情况。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具体实施,并将验收结果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或镇级人民政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准备,项目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多方面内容,包括有关建设规划,项目建设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年度项目计划批复及工程调整和终止批复,经审定的项目设计文件,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复核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等。项目竣工验收方法主要包括:听取汇报、查验账册、调阅档案、现场随机核查、测试运行、走访农户、召开座谈会等。验收时应当将资金与项目核查相结合,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批复的项目设计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有设计调整的,按项目批复变更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完成项目竣工图绘制。


(二)项目工程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三)各单项工程已通过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四方验收合格。


(四)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


(五)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已完成项目材料的分类立卷工作。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在项目完工后5个月内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应当按以下程序开展竣工验收:


(一)准备竣工验收。项目全部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核实项目建设内容的数量、质量,出具初验意见,编制初验报告等。


(二)申请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并附项目实施总结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初验意见等。


(三)开展竣工验收。区农业农村局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四)出具验收意见。区农业农村局依据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要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整改合格后,再次按程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设计批复内容或项目调整变更批复内容的完成情况。


(二)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三)资金使用规范情况,包括项目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入账手续及支出凭证完整性等。


(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法人责任履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监理工作和档案管理等。


(五)项目建设情况,包括现场查验工程设施的数量和质量、耕地质量、农机作业通行条件等,并对监理、四方验收、复核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


(六)项目区群众等利益相关方对项目建设的满意程度。


(七)项目信息备案、地块空间坐标上图入库等情况。


(八)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区农业农村局应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建档立册,并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填报项目竣工验收、地块空间坐标等信息。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区设立规范的信息公示牌,将项目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立项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对全市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要主动听取项目区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纪律和有关要求。验收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项目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验收组成员与被验收单位或验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展审计和监督检查,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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