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9日,北京市农业农村局为加强北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提高农田建设质量和水平,制定《北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农发〔2023〕37号,自2023年6月29日起执行。
北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提高农田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2021〕1号)以及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财政资金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的质量管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自主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质量管理培训和指导。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加强质量管理培训和宣传,开展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等。各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应按程序及时报告市农业农村局。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负总责,承担项目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违规出借资质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参与投标。
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任务、建设标准、工程质量、经费概算、进度要求等合理确定招标条件、划分标段和评标办法,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与质量有关的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具体要求。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项目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业务应当签订合同。合同文件应当有相应质量条款,将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阶段、相关工序,确保质量可控。
项目勘察、测绘、设计、监理、评估评审等相应承担单位不得转包(让)或分包任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任务。
第七条 鼓励使用绿色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设高标准农田,推动耕地质量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田生态改善有机融合,提升农田生态功能。
第八条 项目法人、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广泛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并吸纳合理意见。
第二章 项目储备库质量管理
第九条 全市和各区要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机制。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本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管理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符合全市和本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
(2)按照整村整镇建设的方式储备项目,一个镇(乡、街道)的建设任务原则上1至2年完成;
(3)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预算科学合理,建设后能有效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4)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当地群众积极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
(5)具备立项后及时组织实施的条件。
第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综合考虑规划布局、水源条件、设施现状、连片面积、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及其储备区安排建设项目,明确储备库中项目的优先序。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区农业农村局应提前谋划本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要及时入库,对已立项实施或因情况变化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要及时出库。
第三章 立项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在完成实地测绘和必要的勘察并获取项目区耕地数量与质量状况的基础上,编制项目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法人应对勘察、测绘、设计等单位的外业工作成果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现状图测绘文件比例尺应能够准确反映项目区现状并满足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计和施工精度要求。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以提升项目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首要目标,因地制宜提出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管理等措施,明确建设内容和质量要求、投资和效益目标等。
第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为项目审批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确定区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或镇级人民政府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审批单位应按规定组织评审项目设计文件,对设计依据、建设方案、建设标准、预算编制、效益分析等内容的合规性、科学性和设计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开展面对面质询。项目评审专家和第三方评审机构的选取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应将评审可行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项目审批单位应及时批复立项。对公示有异议的,经专家论证符合立项条件后再批复立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区农民代表等利益相关方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确保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项目设计文件。
第二十条 凡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施工单位应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应通过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并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档案。
第二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项目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监理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按约定期限如实向项目法人及区农业农村局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计划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建设内容、单项工程设计、建设资金等确需调整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
由于自然灾害、地质情况变化、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和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等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项目审批单位应加强审查,根据需要及时终止项目建设。项目终止审查结果应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终止项目应按程序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项目建后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区农业农村局应对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和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完成情况、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等进行复核,对复核发现的问题,由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组织整改。复核合格后,区农业农村局应按规定及时开展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承担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主要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质量保修期、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责任和经济责任等。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应明确使用要求、操作规程、运行管理、维修与保养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区农业农村局应依据《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2016)等技术标准,组织开展耕地质量专项调查评价,对项目区耕地质量主要性状开展实地取样化验,评价并划分耕地质量等级、测算粮食产能。
第二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要求,严格开展验收工作,加强对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耕地质量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等情况的量化评价。对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区农业农村局要督促有关责任方及时整改到位。
第二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区农业农村局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及时通知并配合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开展项目新增耕地指标核定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长效管护运行机制,监督落实管护责任。
第三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不应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具备条件的地方,要通过全国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平台实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依据《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NY/T 1119-2019)等,持续跟踪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加强高标准农田后续培肥,稳定提升地力。
第六章 质量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采取巡查、抽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监督。鼓励区农业农村局利用遥感、航测、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全程动态监管。
第三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阶段信息上图入库填报审核把关,提高报送质量,准确填报开工、建设进展、地理信息等。
第三十四条 各区农业农村局应依法依规记录并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采购、评估评审等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按规定程序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鼓励引导农民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展建设质量监督,加强对农民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利用网络平台、项目公示标牌等信息渠道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区农业农村局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结果作为项目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和年度工作激励考核等的重要内容,实行奖优罚劣。质量监督结果与后续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安排相挂钩。
第三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