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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铁路建设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微信用户2882法规政策 2023-10-11 22:12:59 1156阅读

2023年7月24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为加强天津市地方铁路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制定天津市地方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3年7月18日第1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地方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地方铁路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管理的市域(郊)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地方铁路新建、改扩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本市职责范围内铁路建设的管理。


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本市职责范围内铁路建设市场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天津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本市职责范围内铁路建设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 铁路建设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铁路工程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完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全面推行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铁路建设应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积极推进建筑工业化升级、提升信息化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七条 建设单位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工程咨询单位,组织审批类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类项目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落实规划、土地等手续后,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审批或核准。列入国家和市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市域(郊)铁路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应增加运营服务专篇和公共安全专篇。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组织开展勘察和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可选择专业审查机构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


核准类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依法自主决策;审批类项目,建设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初步设计审批(其中项目总概算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定):申请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专业审查机构技术审查意见(如有)。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审查合格后,将施工图技术审查意见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履行项目开工建设程序,具备开工条件的,自行决定开工事宜,并报告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


第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或分期、分段完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和开通运营,办理维护管理交接工作。


第三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开展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实施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招标人须在首个招标项目招标公告挂网30日前,通过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项目如有调整,应当补发招标计划。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后,可以开展勘察和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或自主决策后),可以开展施工监理、管线迁改工程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可以开展施工招标。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或自主决策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四条 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前7个工作日内,通过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填报项目基本信息、标段信息、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内容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天津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本市职责范围内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天津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四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及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本市有关要求,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项目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应依法确定资质能力、信用评价达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并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铁路工程试验检测能力,不得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报告,不得篡改和伪造试验检测数据报告,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到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办理监督手续:


(一)建设项目审批相关文件;


(二)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及主要措施;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副本及资质证书复印件,施工、监理单位主要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四)施工图审查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期各参建单位应主动接受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组建的项目管理机构应配备与建设项目相适应、专业齐全的技术、安全、经济管理人员。不具备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代建单位。


对于大型铁路工程项目,原则上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能力;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熟悉和掌握铁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明确工程质量安全目标,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和过程控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并做好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各职业(工种)技能工人及技能等级应满足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应对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铁路建设项目消防、人防等工程的审查、验收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强化质量安全重点环节管理,结构物沉降评估不达标、桥梁收缩徐变不达标、锁定轨温不达标、联调联试不达标、首件评估不达标、工序质量不达标,不得开展后续工作。高风险工点安全专项方案未经建设单位审定不得开工。


第二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在铁路营业线及其邻近区域进行施工的,应当遵守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接受运营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运输和施工安全。


第二十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应在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协助地方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完成项目征地拆迁和协调工作,会同沿线政府对征地拆迁实际数量和费用进行确认,组织第三方审价和征地拆迁验工计价,拨付资金。


工程实施过程中,实际征地拆迁费超出批复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照原初步设计审批程序进行阶段性调整。


第二十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项目概算、合同、投资计划、建设资金预算和验工计价拨付建设资金,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概算原则上应控制在项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之内,项目概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建设单位应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投资过程控制,项目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概算,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项目概算的,核准类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自主决策;审批类项目,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按照“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严禁违规进行变更设计。


第三十三条 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项目概算清理并编制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工程竣工决算文件,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包括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运营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第三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采用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组织专家检查和政府验收的方式。


建设单位牵头组织静态验收和初步验收,运营单位牵头组织动态验收和运营安全评估,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组织正式验收。


第三十六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三十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经初步验收、运营安全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初期运营。


市域(郊)铁路建设项目运营安全评估合格后,应及时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治安、消防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提前介入项目验收和运营接管工作。


第三十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开通初期运营一年后,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正式验收。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按程序开展验收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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