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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微信用户2775法规政策 2023-10-07 09:59:58 976阅读

2023年9月2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省级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交通运输厅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农村公路包括农村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


农村公路不包括:村内街巷、农田间的机耕道、林(竹)道、防汛(火)道等生产道路。


第三条 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县为主体、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和严格保护耕地,确实无法避让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第四条 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省级统筹、市级监管、县为主体”的管理体制。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省公路事务中心具体承担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事务性工作。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按职责指导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重点指导、监督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按要求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应当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


鼓励选择专业化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二级及以上或里程大于10公里的三级农村公路、大桥及以上桥梁、隧道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按有关规定适当简化建设程序。


第八条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上下协调、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机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职责。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部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采用随机抽取建设项目、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每年检查比例不少于20%。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开。市级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具体监督工作;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各市州依据实际情况,明确具体实施监督工作的责任单位,并接受上一级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业务指导。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全覆盖。


鼓励委托具有公路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质量,创建品质工程。


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旧路资源、加工适于筑路的废旧材料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鼓励采用设计、施工和验收后一定时期养护工作合并实施的“建养一体化”模式。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规划与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与国道、省道等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和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网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不同时期国省确定的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省级农村公路五年建设规划,与交通运输(公路)五年发展规划一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时同步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凡列入省级农村公路五年建设规划的一般农村公路项目视同其可行性研究已获批准,可直接进入设计阶段。


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农村公路发展目标,组织编制本级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实行年度定期滚动管理、规划中期评估调整库规模的管理模式。


第十五条 省级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建立流程。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根据省级规划规模和省确定的建库比例,按照规划原则、目标任务自主申报明细项目,并填报相应基本信息。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五年规划和县级项目情况,审核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


省公路事务中心根据规划规模及市县意见,提出项目库建设的初审意见。省交通运输厅经相应程序,将审定后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纳入数据支撑系统。


第十六条 项目库年度定期滚动管理。每年8月份,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项目实际、当地财政支持情况等,申请对已入库项目在一定规模范围内进行调整,项目库年度调整规模原则上不应超过规划规模的10%,且按建设规模“进一出一”的原则滚动调整。


项目库调整程序与建库流程一致。对不符合规划滚动调整原则的项目不予进入项目库。


第三章 年度计划与目标


第十七条 每年下半年,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下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时,提出下一年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相关部门。


未纳入省级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的建设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编制程序。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统筹考虑财政投入、五年规划投资、建设规模任务等因素,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申报下一年度建设项目。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数据支撑系统,根据本市州五年规划和所辖县市区情况,复核项目基础数据,统筹提出下一年度投资、建设规模目标任务。


省公路事务中心提出年度全省目标任务初审意见,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对项目轨迹、点位、电子地图等矢量信息与规划项目库比对,并审查项目逻辑性、符合性。省交通运输厅经“两上两下”等相应程序,审批下达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投资计划中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为预安排,作为市级、县级年度农村公路投资、建设目标任务。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计划按照“省年初预安排切块、市县细化项目方案、年中备案建设明细”总体流程,实行计划项目年底备案制。


每年8月底前,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预安排计划的项目推进情况,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执行项目的计划备案申请。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项目情况后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备,并及时更新统计等数据系统信息。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实行简易备案程序,符合备案要求的项目,即为年度正式计划,省交通运输厅不再向市县反馈备案意见。


县市区年初申报的预安排计划项目与报备的执行项目建设规模的偏差率一般应控制在15%以内。


第四章 资金与以奖代补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省对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相关规定,列入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建立健全以公共分级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鼓励采取农村公路资源开发、金融支持、捐助、捐款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建设模式。省支持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发展目标履行农村公路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给予一定的国省资金支持。省将根据规划目标和资金筹措到位情况对各市州、县市区实行五年规划总额控制,分项目按标准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资金需求及国省资金来源情况,采取先按一定比例预拨、经“以奖代补”考核后核(清)算的方式,分批下达农村公路国省补助资金(投入)计划,省财政厅对应拨付资金。


纳入年度国省核(清)算的项目,应已完工,并具有主体工程交工资料。


第二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在每年12月底前通过“以奖代补”数据支撑系统中的数据对各市州、县市区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对年度计划备案项目的国省补助资金进行核实。对弄虚作假、资金违规使用、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或有车购税资金沉淀等情况的县市区视具体情况扣减核算资金。


经考核扣减的资金,视同于已足额到位,已下达补助计划的国省补助资金不再追补拨付。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


农村公路建设国省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等其他费用,但中央政府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六条 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积极推广以工代赈,助力农民群众就业增收。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第五章  建设标准和设计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指南》,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公路技术等级,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国省相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做好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减少征地拆迁和土地占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根据路网规划、公路功能定位和交通量,合理确定公路技术等级或分段技术标准。对于交通需求不大、地形地质复杂的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设计后,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再经过专题论证并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局部受限路段可适当调整建设标准,局部降低标准路段不得超过项目规划里程的30%。


第六章  建设施工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多个项目一并招标。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符合小型村庄建设项目管理标准、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可以按照国省关于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造价进行评审时,应根据市场运行规律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需要征地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鼓励村委会、村民小组集体研究调整处理。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群众参与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技术难度低的路基和附属设施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保障施工安全。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依照相关法规自主决定工程监理形式。


第七章  质量安全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有效监督的工作原则,以优质耐久、安全舒适、经济环保、社会认可为目标,打造品质工程。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四十条  项目业主对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负总责,应当制定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目标,落实专人负责质量管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加强对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履约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质量问题。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项目业主应当依法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签订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条款,并签订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四十二条  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项目管理权限,全面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主体责任,贯彻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工作要点,落实责任部门,开展质量监督检查,规范从业单位质量行为,加强质量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组织项目验收。


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市州、县市区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检查可采用巡视检查、突击检查、专项督查和双随机等方式,重点加强对从业单位执行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情况、从业单位关键人及关键设备到位情况、影响工程安全耐久的关键部位和关键指标、试验检测工作、工程档案管理等抽检抽查。


第四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设定保修期限和质量保证金。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2至3年,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1至2年,具体期限由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自项目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金可以从建设项目资金中预留或者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预留或者缴纳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施工单位不能进行修复的,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修复,修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


保修期限届满且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的,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应当及时返还施工单位。


第四十五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国省相关规定,建立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制度体系,组织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进行评价,并实施相应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评价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四十六条 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加强质量检测工作,通过组建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协助开展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评定工作,强化实体质量检测。质量监管工作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十七条  鼓励聘请技术专家、组织当地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和项目验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群众质量监督员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积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将群众质量监督员纳入公益性岗位。


第四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十九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实行首件工程制。


施工单位应当通过首件工程,完善施工工艺,确定施工技术参数和质量控制措施,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工程质量技术要点交底应当覆盖到一线作业人员。


第八章  工程验收


第五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省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开展验收。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


第五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验收。


由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邀请同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验收结果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县级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20%,并将市、县级验收合格的项目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将市、县级验收工作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市、县级验收合格的项目按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


对建设规模减少、技术标准降低、质量不合格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验收,并收回已拨付的国省补助资金,同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时,验收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项目承包合同,组织质量鉴定检测,核定工程量。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交工验收时发现存在质量缺陷等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五十四条  农村公路新建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并移交管理养护单位。


第五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施工等资料,应按照档案验收的相关规定办理。验收合格后,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做好基础数据统计、更新和施工资料归档工作,并逐级汇总上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安防工程、危旧桥梁改造,市级、县级规划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参照执行。按照干线公路模式建设的重要农村经济干线按干线公路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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