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4日,重庆市城市管理局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公园精细化管理,促进城市公园高质量发展,实现城市高品质生活,制定《重庆市城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城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公园精细化管理,促进城市公园高质量发展,实现城市高品质生活,依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公园,主要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以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确定的城市生态公园。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城市公园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公顷。
第三条 本市城市公园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城市公园按照功能、服务范围和特定主题等分为4类:
(一)综合公园:指内容丰富、功能完备、设施完善,为市民提供休闲游憩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绿地。
(二)社区公园:指用地独立,具有基本的游憩和服务设施,主要为一定社区范围内居民就近开展日常休闲活动服务的绿地。
(三)专类公园:指具有特定内容或者形式,有相应的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主要包括动物园、植物园、遗址公园、游乐公园、历史名园以及其他专类公园。
(四)城市生态公园:指用地性质为非建设用地,但紧邻城市建设用地或者被建设用地包围,具备山体、水系、林地、草地、湿地等自然景观资源,且具有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功能和一定的城市公园服务设施,能够满足市民游览观光、休闲运动需求的绿地。
第五条 城市公园类别由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并上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城市公园类别确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履行相关程序。
第六条 城市公园按照公园品质和管理水平分为一级公园、二级公园。
公园品质优良,管理水平高的公园为一级公园。
公园品质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公园为二级公园。
第七条 本市城市公园分级评定每两年开展一次,实行逐级评定。首次评定结果分为一级公园、二级公园和未定级公园,二级公园两年后方可申报一级公园,未定级公园两年后方可申报二级公园。
第八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园分类分级评审工作。城市公园等级由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公园分级评定细则(另行制定)初定,在申报年度的第一季度末向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城市公园分类分级评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一级公园和二级公园挂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每两年对已定级的城市公园开展一次复查。公园品质和管理水平达不到其等级要求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降级。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