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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指引》苏自然资发〔2023〕237号

天涯实施监督 2023-09-28 11:17:54 1635阅读

2023年9月25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为持续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向常态化、制度化转变,制定《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指引》苏自然资发〔2023〕237号。


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指引


为持续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向常态化、制度化转变,省自然资源厅编印了《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指引》,指导各地规范有序地开展具体案例实践。 

一、持续开展案件线索筛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与生态环境部门和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线索移送、案件通报和重大问题定期会商等工作机制。重点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明确的十个渠道,持续开展案件线索筛查。涉及其他部门或机构职能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相关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在接到举报之日起2个月内答复履行情况。

二、及时启动案件索赔程序。发现或者接到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后,应当在30日内就是否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初步核查。对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及时立案启动索赔程序。不得以罚代赔,也不得以赔代罚。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省自然资源厅提级管辖。

三、认真开展案件损害调查。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启动后,应当及时认真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调查应当围绕生态环境损害是否存在、受损范围、受损程度、是否有相对明确的赔偿义务人等问题开展。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时,委托相关机构或者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评估报告、专家意见等,可以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发现存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18条明确的六种情形,可以终止索赔程序。

四、规范开展损害鉴定评估。调查期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自然资源部等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鉴定评估报告。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适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可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也可根据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综合认定。省自然资源厅将适时建立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专家库。

五、积极开展损害赔偿磋商。按照“谁损害、谁承担修复责任”的原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磋商期限自向赔偿义务人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书面通知之日起算,原则上不超过90日。磋商会议原则上不超过3次。鼓励支持地方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费用金额标准,探索实施简易评估认定和简易磋商程序。

六、依法申请协议司法确认。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赔偿义务人签署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可以就赔偿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生效判决和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未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大力倡导修复优先理念。对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案件,要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磋商一致的,赔偿义务人可以自行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监督和效果评估等;磋商不成的,应当及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修复责任。对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案件,赔偿义务人缴纳赔偿金后,可根据国家和本地区相关规定,统筹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替代修复。


附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相关文件索引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

2.生态环境部等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环法规〔2020〕44号)

3.生态环境部等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法规〔2022〕31号)

4.财政部等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资环〔2020〕6号)

5.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18〕38号)

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75号)

7.省生态环境厅等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苏环规〔2023〕1号)

8.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专家库入库专家名单的通知(苏环办〔2023〕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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