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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3-09-25 15:09:33 1690阅读

2023年9月1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为规范行使江西省自然资源(含土地、矿产资源、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等,以下简称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一、为规范行使江西省自然资源(含土地、矿产资源、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等,以下简称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本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依法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办法。

三、省自然资源厅按照本办法制定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称裁量基准)。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裁量基准制定实施细则。

四、行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

(二)过罚相当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依法合理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加强对违法当事人的守法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五、实施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应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依据。

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障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省自然资源厅按照本办法制定江西省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当事人进行教育;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对精神病人、智力残障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八、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

(一)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障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九、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三)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四)民生工程、基础设施、服务乡村振兴及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符合公共利益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十、首次违反某一类别的自然资源法律规范,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以公开道歉、公开检讨等形式,作出自然资源守法承诺的,降低一个幅度进行行政处罚;

首次违反某一类别的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降低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但不得低于处罚幅度以内的最低额度。

十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仍拒不停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致使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二)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三)故意毁灭、转移或藏匿证据,无理拒绝、拖延提供证据或提供虚假材料以逃避处罚的;

(四)三次以上违反同一类别的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

(五)涉及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群众权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给予从重处罚的。

十二、根据裁量基准处以罚款的,在裁量基准规定的幅度内,一般取中间数额或中间倍数确定罚款数额。

(一)具有减轻情节的,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罚款幅度基础上,降低一个幅度,取中间数额或中间倍数进行处罚,应当受到的处罚幅度为最低一档的,按处罚幅度以内的最低额度给予处罚;

(二)具有从轻情节的,每个情节降低一个阶次进行罚款,但不得低于处罚幅度以内的最低额度;

(三)具有从重情节的,每个情节提高一个阶次进行罚款,但不得高于处罚幅度以内的最高额度。

具有减轻情节,同时又具有从轻、从重等情节的,应当将减轻作为主要情节,作出具体处罚规定。不具有减轻情节,同时具有一个或多个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其主要情节作出具体处罚规定。

十三、对情节复杂、重大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拟减轻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十四、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本地区对基本相同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基本一致。

十五、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执法监督、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十六、本办法及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以上”“以下”“以内”“以外”,均包括本数。

十七、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和更新,另行发布。


附: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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