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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促进工业低效用地盘活利用的若干措施

微信用户2893实施监督 2023-09-25 15:07:02 1191阅读

2023年9月24日,安徽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促进工业低效用地盘活利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地用改办〔2023〕5号,已经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促进工业低效用地盘活利用的若干措施


为着力推进全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全省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工业低效用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全面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现就促进工业低效用地盘活利用若干措施通知如下。


一、强化源头管控

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理念,强化工业用地源头管控,提高新增工业用地强度和效益准入标准,申请用地规模小于1.5公顷且适宜使用高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实施产业项目监管合同与土地出让合同“双合同”监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受让人对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建设规模、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环境保护等事项落实情况。优化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完善弹性出让年期制度,鼓励工业用地租让并举。长期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先租后让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租让年期之和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鼓励在出让阶段实行弹性年期。(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完善周期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从调查、认定、实施、监管、验收等环节,健全工业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全周期管理机制(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前期低效用地调查摸底和企业亩均效益评价成果基础上,结合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根据地方实际,从履约建设、用地强度、用地效益等方面,制定低效用地认定标准,开展认定工作,确定低效用地清单。(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指导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发布实施。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全程指导监督项目实施,按照不同低效用地再开发类型,从收回供应、竣工投产、容积率、税收等方面,组织再开发项目验收。(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支持连片开发

支持政府主导低效用地连片开发,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工业用地地块,集中连片规划利用(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对于零星分散的工业企业、化工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化工园区的,指导市县用好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政策,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加快用地审批进度。推进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发展,提升亩均效益(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对低效工业用地连片再开发范围内无法单独出具规划条件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或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建设用地,单宗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且累计不超过再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10%的,经批准可与邻宗土地一并开发,并按照再开发地块的供地方式办理供地手续。(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鼓励收购收回

鼓励政府收储和市场主体收购整合再开发。支持探索自主改造、政企合作、企企合作及连片开发、统租统招等方式,因地制宜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再利用。坚持以用为先,对已关停或企业无意愿再开发的低效工业用地,在符合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支持市、县政府采取协商方式对土地使用权人予以合理补偿后收回、收购,重新供地开发建设。(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五、引导复合利用

工业主导型开发区、化工园区批准范围内工业低效用地盘活利用时,原则上应保持工业用途不变。工业主导型开发区批准范围外的存量工业用地转型用于国家鼓励的教育、医疗、养老、科研、租赁住房等产业项目,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后,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的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供地。(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在不改变主导用途且满足安全、消防等要求前提下,工业用地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的比例上限由15%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园区集中建设配套服务设施,促进共享共用,提升综合服务水平,推动职住平衡和产城融合发展。(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支持增容提质

鼓励有条件的省级以上开发区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开发工业立体空间(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可设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均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资产配置相关规定执行(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鼓励低效工业企业依法依规通过提高开发强度、增加建筑容量、开发地下空间、建多层标准化厂房、实施“零增地”技改等方式增容提质。对因扩大生产、增加产能等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配套奖励。(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规范分割转让

工业低效用地在不改变用途且满足独立使用及安全、消防等要求前提下,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分割转让。工业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产业用房,可按幢、层、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最小分割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工业用地内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原则上不得独立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产业用房按比例以幢、层、间等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符合分割转让条件的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应签订监管合同和分割转让协议,按要求进行全流程监管,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并将亩均投入强度和税收要求纳入分割转让协议。(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


八、创新处置机制

严格按照土地、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领域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产业政策导向要求,深入开展工业低效用地“健康体检”,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助企防范经营风险。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整治方案,实施分类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企业,坚决依法处置。对违规改变土地或房屋用途的企业,由属地政府依法处置。(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九、拓展“增存挂钩”

在现行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政策基础上,将工业低效用地盘活利用量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挂钩,以各地当年工业低效用地盘活规模为基础,按照验收盘活量的30%核算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同时,将工业低效用地盘活利用情况纳入改革试点综合评价体系。(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严格实施监管

坚持底线思维,依法依规推进工业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工作。各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监管,综合利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加速工业低效用地再开发。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组织开展工业低效用地盘活项目的专项督导,全面掌握各地工业低效用地盘活进展情况,形成工业低效用地盘活利用监管机制。省直有关单位根据职责督促指导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发现问题、找准问题、考核评价、推动整改,促进工业低效用地盘活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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