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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落实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规划小兵法规政策 2023-09-18 19:20:27 1469阅读

2023年9月18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为完善安徽省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推进工业用地供应由出让为主向租赁、出让并重转变,降低用地成本,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服务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制定《落实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落实工业用地供应政策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土地要素保障,落实自然资源部工业用地配置政策,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增长,构建更加完善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方式,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行多元化供地方式
工业用地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使用土地。支持工业企业自主选择适宜的用地方式。
(一)弹性年期出让。新增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 30 年。对于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重点项目超过 30 年以上出让年限的,由政府核定出让年期,最高不超过 50 年。标准厂房类工业用地的最高年限为 50 年。
(二)长期租赁。长期租赁方式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 5年,最高年限为 20 年。对符合规划的仓储等项目以及不适宜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可以租赁方式供地。
(三)先租后让。先租后让租赁期一般不超过 5 年,租赁期满后的出让年期按照弹性年期出让方式灵活设定。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租让总年限原则不超过 30 年,重点项目租让总年限不得超过 50 年。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和先租后让具体年限由市、县政府根据项目所属产业、企业自身实力、企业意愿及发展计划等情况确定。

二、细化土地供应程序
(一)公布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工业用地需求状况,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科学合理设定工业用地供应的规模、结构、布局、进度和宗地规模、产业类别、土地使用条件等,编制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受理工业用地预申请。有工业项目用地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公布的工业用地供应计划提出工业用地预申请,自主选择“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供地方式。
(三)拟定供地方案。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土地市场情况和项目用地预申请情况等编制供地方案,明确宗地的土地不动产单元号、用途、规划条件、使用年限、配置方式、土地价格(租金)、开发利用建设和监管等要求。宗地开发利用有产业政策要求的,产业政策要求和准入条件一并提出。供地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施招拍挂。工业用地供应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采取长期租赁的,实行挂牌方式。在 20 天公告期结束后,只有一个申请人且符合竞买资格和竞得条件的,直接确定其为竞得人,不再进行挂牌竞价;申请人多于一个的,按照挂牌竞价程序确定竞得人。
采取先租后让方式的,租赁和出让一并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参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确定竞得人。
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投入产出、节能环保等产业准入要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与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等一并纳入供地公告。采取先租后让方式的,应明晰租赁年限、出让年限,租金及出让金收取标准,租赁转出让的条件,以及租赁阶段解除合同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对后期监管有转让(含分割转让)、转租或股权转让限制要求的,也应一并向社会公开。
(五)签订土地合同。受让(承租)人在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后,与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各类园区管委会签订工业项目用地产出监管合同(以下称“监管合同”),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称“租赁合同”)。
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前 6个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各类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合格达到转出让条件,申请出让的,直接签订出让合同。考核评价不合格,且未在租赁合同期满前整改到位的,按照租赁合同、监管合同约定处理。
(六)土地交付和价款(租金)缴纳。出让人(出租人)应当按照出让(租赁)合同约定及时向受让人(承租人)交付土地,双方签订交地确认书。受让人应当在签订出让合同后 1 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 50%的首付款,余款按出让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缴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承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按年度或一次性缴纳租金。
(七)办理不动产登记。采取租赁方式或弹性出让供应的,受让人(承租人)在按照合同约定依法缴纳土地租金或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可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其中,采取租赁方式供应的,在办理首次、转移、变更、抵押等登记时,应审查截至登记时点土地租金是否已缴齐,在不动产权证书中备注,并收取相关缴纳凭证。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承租人在申请办理租赁转为出让时,持出让合同和出让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或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证中须备注土地取得方式、土地出让年限与出让土地用途等内容。

三、明晰土地使用权权能
(一)以租赁方式供应的,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合同约定,可将依法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或抵押。转让的,原承租人退出,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同时转让给受让人,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受让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转租的,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应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的,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抵押权实现时,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在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期内,租赁期届满,承租人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在期满前 3 个月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续期。在满足合同约定续租条件的情况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租应予以批准,续期租金应在初期合同中约定。
(二)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租赁期内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完成开发建设前不得转让、转租、抵押。转出让后,享有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
(三)以出让方式供应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出让年期届满,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满足节能和环境保护要求及合同约定续期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应予以批准。

四、实行地价鼓励支持政策
在不同供应方式折算到最高年期土地价格基本均衡的前提下,明确价格(租金)标底。工业用地的价格(租金)不得低于工业用地的成本价(租)。工业用地的成本价(租)可以采取片区内不同用途土地面积或土地价格占比分摊计算。
(一)采取长期租赁的,租赁期间租金不调整的,可按不低于该宗地 50 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 2%确定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的,可按该宗地 50 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 2%确定首期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周期不得低于 5 年,以后各期租金标准应依据届时土地评估价格或土地价格指数确定,但涨幅不得高于上期租金的 10%。
(二)采取先租后让的,起始价可按不低于租赁时点该宗地 50 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修正后确定,修正系数为租让总年限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比值。
土地租赁期租金标准按照租赁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确定。租金按年平均收取或一次性收取。
土地出让期间出让金为成交金额减去租赁期间所交租金。
(三)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出让起始价按不低于该宗地 50 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修正后确定,修正系数为弹性年期出让年限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比值。
(四)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五、明确供后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形成监管合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节约集约要求等应载入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履约监管;产业类型、生产技术、投入产出、节能环保等产业准入要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等应纳入监管合同,按照“谁提出、谁履责、谁监管”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管。
(二)受让人(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支付土地价款(租金),出让人(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土地。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租金)和交付土地的,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导致租赁土地达不到转为出让条件的,承租人可在合同约定期限前 30 日向出租人提出延期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后相关期限可以顺延。
(四)违反相关规定转让、转租、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责任。
(五)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租赁国有土地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但达不到转出让条件的,有偿使用合同终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由出让人(出租人)依法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补偿,可事先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六、明确其他适用情形及有效期
国务院及所属部门文件中明确的其他产业用地(不包括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涉及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11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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