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资讯>实施监督 >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3-09-11 17:01:36 1087阅读

2023年9月5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为加强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管理,推动规划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更好适应党中央“多规合一”改革要求,制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自然资源部委托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负责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命审题等工作,全国性国土空间规划行业协会参与。

第三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4个科目。

第四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城乡规划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其他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应试人员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以上人员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符合《规定》第八条第(五)(六)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以上人员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第九条 坚持考试回避原则、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凡参与试题命题、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当次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站资讯内容均由网友提供,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作参考。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登录 后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