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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天涯法规政策 2023-09-06 11:13:31 1248阅读

2023年08月31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提升调查监测服务保障能力,不断优化河北省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模式,完善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工作,制定《河北省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冀自然资字〔2023〕177号,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调查监测服务保障能力,不断优化我省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模式,完善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工作(以下简称“日常变更调查”),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开展之前,利用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工作需要,对土地利用现状发生变化且年底前不再变化的地块开展日常变更调查。


第三条 日常变更调查要与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进行有效衔接,更好发挥对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作用,减轻年底工作压力,提高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效率。


第四条 日常变更调查分为项目管理类、监测监管类以及自主变更类。项目管理类主要包括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等项目涉及的地类变更;监测监管类主要包括上半年自然资源监测、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耕地卫片监督、林草湿调查监测等业务管理涉及的地类变更;自主变更类主要包括县级在日常监测、巡查等工作中涉及的地类变更。


第五条 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等管理类项目的变化图斑,县级相应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举证;上半年自然资源监测、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耕地卫片监督、林草湿调查监测等监测监管类的变化图斑,县级相应业务管理机构负责举证;日常监测、巡查等自主变更类图斑,县级调查监测机构负责举证。


项目管理类和监测监管类图斑举证,通过省市两级项目或业务管理机构审核后,县级调查监测机构会同项目或业务管理机构完成成果制作、上报,通过省市两级调查监测机构审核后上报自然资源部。日常监测、巡查等发现的自主变更类图斑,县级调查监测机构负责成果的制作、上报,通过省市两级调查监测机构审核后上报自然资源部。


第六条 日常变更调查通过“国土调查云”工作平台相应模块开展图斑举证、审核、上报。年底国土变更调查遥感影像特征与日常变更调查地块图斑举证照片反映地类一致的,不再重复举证。


第七条 日常变更调查所需经费应列入各级年度财政预算,并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资金保障的通知》《县级国土资源调查生产成本定额》要求足额保障,按时拨付,专款专用。


第八条 日常变更调查管理、生产单位应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保密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压实各生产环节、各工作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人身、财产和数据安全。


第九条 国家和省对日常变更调查相关政策有调整的,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负责解释。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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