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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

设计师法规政策 2023-09-02 19:53:49 1335阅读

2023年9月1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为认真落实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做示范的重大要求,深入贯彻《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发〔2023〕9号),结合《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推动江苏省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提出如下意见,印发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一、强化规划支撑引领


1.明确现阶段规划依据。已经批准的省、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含落地上图方案),以及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均可作为现阶段项目用地用海组卷报批的规划依据。


2.切实保障城镇开发边界内增量空间。各地要严格规划的执行,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空间使用上,“十四五”期间原则上不超过40%,并按照序时管控要求做好台账管理。充分发挥城镇开发边界的空间引导和统筹管控作用,城镇建设活动应安排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中;城镇开发边界外,确需且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重点项目,可以“国土空间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方式予以保障。


3.积极推进村庄规划编制。优化完善镇村布局,因地制宜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做到规划依据全覆盖。现行分类为搬迁撤并村、其他一般村的村庄,确需实施建设的,可由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将其调整为规划发展村的承诺后,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允许将一二三产融合发展、乡村旅游等项目纳入村庄规划。各设区市可按不超出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增量空间5%的规模,统筹安排村庄规划专项流量指标,作为本轮国土空间规划期内村庄规划中新增建设用地布局依据,实行增存挂钩周转使用。


二、精准配置用地计划


4.用足用好国家配置用地计划政策。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国家军事设施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以及纳入省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在纳入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后,用地计划由国家统一配置。


5.实行重大项目用地计划应保尽保。全省各级重大项目用地计划实行“分级保障、省级统筹、应保尽保”。当年度省重大项目,用地计划实行“免申即享”,在用地审批时直接核销;往年省重大项目,省级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安排情况统筹保障;拟申请列入省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地方先行保障用地计划,待列入后全额返还。市、县级重大项目由市、县分级保障,确有难度的,省级酌情统筹安排。


6.加大乡村用地计划保障。市、县每年用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用地计划应不低于省下达用地计划的5%。单列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计划,全额保障符合“一户一宅”要求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农村村民住宅项目。


三、提升用地保障效能


7.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推进存量换增量、地下换地上、资金技术和数据换空间。深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落实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鼓励创新应用先进的节地技术与模式。完善光伏用地政策,明确光伏发电复合利用标准,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完善临时用地政策,明确临时用地范围,服务保障项目建设。探索完善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建立低效用地项目库动态调整机制。深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积极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推进产业园用地更新改造,因地制宜采取改造提升、功能转换、撤并整合、生态退出等模式,促进产业园用地提质增效。


8.优化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服务。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在土地征收前期工作中,可同步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申请办理先行用地。支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三改”“四电”“初步设计变更”优化流程组卷报批。支持建设项目按整个项目情况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简化用地预审审查,除属于有限人为活动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论证工作可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开展。


9.探索用地用林合并审批。结合国家最新的林地管理要求,开展用地用林合并审批试点,探索“一并受理、一次告知、同步审批”新模式。


10.规范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坚持“谁占谁补”“先补后占”“以补定占”的原则,以市、县(市、区)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补充,规范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积极支持各地立足县域内自行挖潜补充,统筹拓展补充耕地来源,加大补充耕地建设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


11.推行“三证同发”。规范规划许可管理,统一审批流程、报审材料以及审查标准,探索行政与技术审查相分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报审材料是否符合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审查,非强制性内容采取专家审查等方式确定。探索实施规划许可豁免制度,在已确权登记土地上的建设项目,经产权人同意,且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可不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全面推行“标准地+双信地+定制地”供地服务模式。对市政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探索“带方案供应”土地,在完成土地交付手续当天或次日,实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三证同发”,依法依规实行“交地即交证”。探索工业企业项目用地首次登记“零材料”办理。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和专精特新等企业提供分幢(层)登记发证服务。推广不动产“带押过户”登记服务。


12.探索土地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支持将不同所有权主体的土地资源资产,组合供应给同一使用权人。除商品住宅用地外,在规划用途、配置方式、评估方法、使用年期一致的前提下,支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探索将相邻国有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步规划、同步交易、同步建设”,将国有、集体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整体规划条件一并作为配置条件,整合使用不同所有权土地资产,实现不同所有权土地由同一市场主体使用。积极稳妥做好跨权属不动产地籍调查、建筑物落宗、宗地关联、信息系统数据管控及登记发证等工作。


13.加大测绘地理信息要素保障。对用地规划审批阶段涉及的测绘中介服务事项,合并委托一次实施,有条件的地区,应由政府购买测绘中介服务,免费提供建设单位使用。建立快速通道,免费提供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尤其重大项目选址所需的大比例尺地形图等基础测绘成果。


四、优化用海用岛服务


14.改进项目海域使用论证要求。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范围内,对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集中连片项目用海,海域使用论证可按总面积不超过50公顷申请打捆整体论证。对集中连片开发的开放式旅游娱乐、已有围海养殖等用海区域,根据需要以县为单位编制区域整体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单位和个人申请用海时,可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对公益设施用岛以整岛(岛群)为单位整体论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15.简化“未批已填”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内用海审查程序。对暂不具备用海受理条件的,可提前开展用海现场核查、海域使用论证等审查工作。“未批已填”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范围内已填成陆不新增围填海的项目,可同步提交海域使用申请和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申请,市级先行开展验收审查,在项目用海获批后提交验收审查意见和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由省厅直接下达验收批复。


16.优化项目用海审批程序。特殊情形的海上油气勘探用海活动,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临时海域使用活动期限届满,经批准可予以继续临时使用,累计最长不超过一年。优化建设项目涉及海域的预审服务,对备案制项目涉及海域不再进行用海预审。对公益性用海,可同步提交海域使用权许可和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进一步完善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工作中严守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底线,更好地统筹发展与安全。要扎实开展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护航行动,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大力推进要素配置政策和服务保障机制创新,实现要素保障配置更精准、服务更高效、管理更科学,以实实在在的行动助力全省经济持续回升向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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