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9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为做好山东省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库省市县协同更新,统筹协调省市县基础测绘工作,推动基础测绘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印发《山东省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库省市县协同更新管理暂行办法》鲁自然资字〔2023〕124号,要求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国土测绘院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库省市县协同更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山东省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库省市县协同更新,统筹协调省市县基础测绘工作,推动基础测绘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依据《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库的建设、更新和维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库是基于省市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经转换、重构和聚合,形成的全省统一的以基础地理实体为主体的数据库。
第三条 山东省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库(以下简称实体数据库)省市县协同更新坚持全省一体、分级负责,只测一次、多级复用,标准一致、跨级融合,全息一库、智能组装的原则。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实体数据库建设、更新和维护的统筹协调、总体设计、组织实施等工作。
省国土测绘院具体承担实体数据库建设、更新和维护工作,负责全省(除青岛市外)省级基础地理实体数据更新。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基础地理实体数据更新、汇交。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青岛市全域的基础地理实体数据更新、汇交,所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任务由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省市县共建、分级投入的原则,依据各自承担的任务,将实体数据库更新工作纳入本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主动协调同级财政部门依据《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规定落实本级基础测绘经费。
第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研发实体数据库管理系统,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发。实体数据库管理系统应当具备数据建库、数据管理、查询浏览、数据制图、增量提取与更新等功能,并根据普适化应用需求和技术发展,适时进行迭代升级。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开展数据产品按需组装、个性化服务等方面的定制开发。
第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省国土测绘院积极开展遥感影像统筹、变化发现提取、要素增量更新、数据质量检查和增量信息入库等协同更新实施内容和关键技术的研究,不断完善协同更新的组织模式、更新方法和协同机制,实现全省一盘棋。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智库、企业等参与实体数据库更新技术、机制等方面的创新。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工作责任边界划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基础地理实体数据更新,工作责任边界以内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工作责任边界以外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工作责任边界按照以下程序划定:
(一)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辖区内城镇开发边界为基础,结合本级基础地理实体数据、遥感影像等覆盖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试划工作责任边界。
(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试划的工作责任边界进行审核,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正式下发工作责任边界。
因城镇开发边界调整、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变化等,确需对工作责任边界调整的,依据本条第一款进行调整。
第九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全省统一的基础地理实体分类和生产技术规程,完成本级工作责任边界内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向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转换与重构。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省自然资源厅汇交本级基础地理实体数据。省国土测绘院负责整合各级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建立实体数据库,并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发,作为开展基础地理实体数据更新的本底。
第十条 数据更新模式主要分为定期更新和动态更新。
工作责任边界以外主要采用定期更新模式,更新周期不超过一年,逐步实现季度更新;工作责任边界以内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更新模式,其中定期更新周期不超过一年,鼓励对重要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和重点区域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探索建立基础测绘与自然资源管理业务协同机制,充分利用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不动产登记、建设用地审批备案等业务数据,提升基础地理实体数据更新效率。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数据共建共享机制,及时收集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地名、水系、交通、居民点、植被等地理信息的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实体数据库更新工作需要开展遥感影像统筹获取。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申请将本地区遥感影像获取纳入省自然资源厅统筹计划,采用省市县共同投入、成果共享的模式,获取遥感影像,为开展本级基础地理实体数据更新提供数据源。
第三章 技术方法
第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制定实体数据库协同更新技术大纲,明确更新技术指标、路线、方法等要求,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更新。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实体数据库协同更新技术大纲和有关标准规范,组织本级基础地理实体数据更新。采用实体数据库协同更新技术大纲未规定的新技术、新标准,需进行充分实验或者试生产,并经省自然资源厅同意后,方可用于基础地理实体数据更新。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和遥感影像变化信息智能提取、业务审批数据驱动、众源数据对比分析等先进手段,实现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变化信息的快速发现。
第十五条 省国土测绘院利用高分辨率遥感影像作为主要数据源,自然资源监测监管变化图斑、卫片执法图斑、众源数据、物联感知资源等作为补充数据源,提取全省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变化信息,并将工作责任边界以内变化信息下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开展本级基础地理实体数据更新的参考。
省国土测绘院基于工作责任边界以外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变化信息,开展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内判采集、外业核查、数据编辑整合、实体构建等,完成省级基础地理实体数据更新。
第十六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利用高分辨率航空影像作为主要数据源,城镇不动产登记、多测合一、规划核验、城市空间监测等相关业务数据作为补充数据源,参考省国土测绘院下发的变化信息,发现工作责任边界以内本级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变化信息,开展内判采集、外业核查、数据编辑、实体属性提取、实体构建等,完成市县基础地理实体数据更新。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自然资源业务数据驱动基础地理实体数据更新制度,实现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动态更新。
第十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省国土测绘院研发联动更新系统,持续做好系统运行维护。在确保地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系统在线汇交基础地理实体增量更新数据。
省国土测绘院制定增量更新数据规范,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的基础地理实体增量更新数据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 省国土测绘院负责全省基础地理实体数据统一入库。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前汇集本行政区当年度市县基础地理实体更新数据,向省国土测绘院汇交。采用动态更新模式的,应当在完成更新一个月内向省国土测绘院汇交。
更新成果汇交方式包括离线汇交和在线汇交,在线汇交通过联动更新系统进行。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省国土测绘院对省级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质量负责,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级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质量负责。
实体数据库更新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省国土测绘院负责制定全过程质量控制方案,明确关键节点和重点环节,组织开展过程质量监督抽查。
第二十条 实体数据库更新工作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级基础地理实体数据更新成果的验收,不得采取材料验收、会议验收等方式代替测绘质检机构的质量检验。
第二十一条 采用定期更新模式的市县基础地理实体更新数据应当经测绘质检机构质检合格后,方可汇交省国土测绘院。
采用动态更新模式的市县基础地理实体增量更新数据无需进行质量检验,“两级检查”后即可汇交省国土测绘院,但两年内应当对累积的增量更新数据进行至少一次质量检验,具体质量检验规程由省国土测绘院制定。
第二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建立市县基础地理实体更新数据质量复核制度,由省国土测绘院具体实施。
省国土测绘院应当在市县汇交基础地理实体更新数据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复核,复核发现的问题应当一次性反馈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整改后再次汇交基础地理实体更新数据。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每年一季度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将上一年度更新的省级基础地理实体数据逐级下发至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用定期更新模式汇聚的市县基础地理实体数据一并下发。
采用动态更新模式的市县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应当在完成入库后,10个工作日内下发至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实体数据库更新成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依据“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做好资料和成果的安全保密及归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实体数据库更新成果的监督管理,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实体数据库更新成果的监督管理,依据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有关管理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基础地理实体数据作用,探索建立基础地理实体与自然资源实体、不动产实体、国土空间规划要素等之间的时空关联,开展基于地理实体的自然资源领域应用,促进自然资源业务全链条贯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实体数据库更新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强化工作推进和目标落实。
第二十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对市县实体数据库更新工作情况进行年度监督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完成情况、质量情况、安全生产、应用效益等,并及时通报评价结果。具体评价指标另行规定。
对评价结果优秀、处于全省前列的市县,省自然资源厅通报表扬,在基础测绘统筹、试点示范、业务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结合工作实际进展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市县进行督办,对未能按计划完成任务的市县进行约谈。
第三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对未按期汇交基础地理实体更新数据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评先树优、影像统筹、成果共享、试点示范等方面不予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