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资讯>法规政策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规划小兵法规政策 2023-08-25 16:29:40 806阅读

2023年8月23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为巩固提升试点工作成效,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切实解决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问题,制定《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 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印发实施以来,各地积极推动建立小微企业危险废物规范收集体系,健全完善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管理制度,有效促进企业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意识,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推动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切实解决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问题,有效防范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现决定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要求与《试点通知》一致,试点时间延长至 2025年 12 月 31 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持续推动试点工作,并于 2024 年 12 月底前和 2025 年 12 月底前分别将辖区内当年试点工作总结报送我部。

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强化对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以下简称收集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将其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并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

三、新建和已建收集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等有关要求;鼓励收集单位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申报、标签二维码生成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鼓励收集单位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加强危险废物信息化环境管理。收集单位除应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


免责声明:
        本站资讯内容均由网友提供,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作参考。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登录 后发表评论

发布 文章

我要发布文章,让更多的人了解与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