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8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制定《重庆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2021﹞1号)《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市和区(县)政府(含专项债)支持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质量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加强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建后管护的质量监管和指导工作。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制定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完善监督手段,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细化配套政策和措施,强化项目质量全过程监管,加强业务培训,规范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开展项目质量监督核查等。综合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按程序报告市农业农村委。
项目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严格按照行业规范和标准要求,严把质量关,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四条 项目法人、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广泛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并吸纳合理意见。
第二章 项目选址质量管理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家及市级的有关规定,须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主要围绕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要求进行选址;
(2)不得在建设用地、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退耕还林、河湖保护范围、受污染土地等高标准农田禁止建设区域内进行选址;
(3)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整村整镇规划建设,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能跨镇;
(4)重点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保护区、现代农业园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大中型灌区进行选址;
(5)基层政府、农民群众积极性高,组织实施能力强,能够做到经营权集中到位、产业发展到位、经营组织到位,确保田块能够归并、建成后稳定用于粮油生产。
第六条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项目法人结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最新国土空间规划、河湖保护范围线、历年来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等数据成果规范选址,确保建成区域符合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的上图入库要求。
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选址情况应征求本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水利部门、林业部门等部门意见,协同推进涉农项目建设。
第七条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在组织开展初步设计前应将项目选址范围线的坐标拐点、图斑及相关合规性数据、资料报市农业农村委开展项目选址合规性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工作。
第三章 项目初步设计质量管理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对测绘、设计、耕地调查检测等单位出具的成果进行审核。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航拍或遥感影像图分辨率应能够准确反映项目区现状,满足规划布局的需要;地形图测绘文件应满足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地力提升等工程设计和施工精度要求;耕地调查检测报告应反映土壤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改良措施。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以提升项目区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充分征求项目区当地群众、农业产业经营主体、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以“改大、改水、改路、改土”为重点建设内容,合理进行规划布局,达到“宜机宜耕、能排能灌、高产稳产、旱涝保收”的建设要求。
初步设计文件应按照《重庆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技术要求》进行编制,成果资料包括:初步设计报告、预算报告、设计图册及佐证材料册。工程单体设计应以勘测文件为依据,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工艺工序说明完整清晰,满足节约耕地、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的需要;工程量计算和预算编制应精准,做到量价相符。
第十一条 项目测绘、耕地调查检测、设计单位应当保证测绘、耕地调查检测报告、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和相关标准的要求,提交的相关成果应当准确、可靠、合理,对因测绘、耕地调查检测、设计导致的项目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区县级评审,区县级评审应邀请项目涉及的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主体和农民代表参加。区县级评审合格的项目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报请市农业农村委审批。
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市土地整治中心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重点对建设方案、设计标准、概算编制、效益分析等内容的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和设计文件及附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加强审查,必要时可对项目的测绘、耕地调查检测、设计单位开展质询。
项目评审专家从重庆市农田建设专家库中产生,项目评审专家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 项目实施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批复文件依法组织实施,原则上以单个项目为单位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拆分标段发包。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区农民代表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当负责说明设计意图和重要部位的设计内容、技术要求以及质量指标等,并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确保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项目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初步设计文件实施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监理、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主体和农民代表及项目法人等参加单位或使用主体可以提出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应组织对设计变更合理性进行评估。
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具体按照《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执行。设计变更文件审查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变更和调整原则上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第十六条 由于自然灾害、地质情况变化、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和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等因素导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无法实施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委报告,市农业农村委审核同意后,根据需要及时终止项目建设。项目终止审查结果应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凡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结合项目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经项目监理单位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审核备案后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施工方案和具体措施要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施工设备,应当全面及时到位。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应当通过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并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并对施工全过程录制视频。施工技术档案要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提供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技术控制和试验成果等情况,作为工程款拨付、项目结算、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选派相应数量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项目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施工设备到位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应及时上报项目法人,并督促整改、复查。
监理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并对关键环节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的监理录制视频,按约定期限如实向项目法人及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派驻项目现场代表监督项目实施,及时对项目建设过程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项目法人应按合同约定严格对后续服务不到位不及时、人员不到岗履职、施工进度滞后、工程质量不达标、安全措施不到位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进行违约处罚、督促整改,相关情况应及时报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严禁提前超进度拨付资金、严禁无正当理由延期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鼓励和引导农民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加强对农民质量监督员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利用网络平台、项目公示标牌等信息渠道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项目验收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单项工程完成后,及时完成自验、编制工程结算书、绘制竣工图及整理相关竣工资料,向项目法人提出单项工程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设计、监理等单位对单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对单项工程验收表进行签字确认;验收不合格的,应下发整改通知,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同时完成的同类单项工程可合并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内容包括:
(1)检查单项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2)对照施工合同、设计图纸等资料,采用量、测等方法,现场逐项检查各项工程数量完成情况;
(3)对照设计指标和合同要求,检查工程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4)历次单项工程验收的有关材料(含影像资料)应保留,作为验收成果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组织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涉及的所有单项工程验收后,以项目为单位审核竣工图,完成工程结算审核等工作,向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区县级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申请。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建设内容的数量、质量、资金管理、内业资料及建设成效等开展全面核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初验意见,编制初验报告等,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委申请市级竣工验收(或市级抽查复核);验收不合格的,应下发整改通知,由项目法人组织限期整改。区县级验收(或竣工验收)的内容包括:
(1)审查变更资料、竣工资料、监理资料、验收资料等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2)全面检查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检查历次单项工程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已投入使用工程在运行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检查工程管护责任主体落实情况;
(5)检查项目预期效益分析的合理性;
(6)检查项目实施组织管理机构的建立情况;
(7)检查“五项制度”执行情况,内容包括: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和合同制。
(8)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完成竣工阶段(包括招投标信息、开工令信息、竣工信息、竣工阶段空间位置以及进度报告等)信息的录入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市土地整治中心开展市级竣工验收(或市级抽查复核)工作。市级竣工验收(或市级抽查复核)应覆盖所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单个项目每一类工程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市土地整治中心对市级竣工验收(或市级抽查复核)发现的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法人完成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再组织复验(复核);对市级竣工验收(或市级抽查复核)合格的项目,市土地整治中心及时出具市级竣工验收(或市级抽查复核)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委审定。市级竣工验收(或市级抽查复核)内容包括:
(1)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或项目调整变更批复内容的完成情况。
(2)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3)资金使用规范情况,包括项目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入账手续及支出凭证完整性等。
(4)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法人责任履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监理工作和档案管理等。
(5)项目建设情况,包括现场查验工程设施的数量和质量、耕地质量、农机作业通行条件、设施设备调试运行情况等,并对监理、四方验收、初步验收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
(6)项目区群众对项目建设的满意程度。
(7)项目信息备案、地块空间坐标上图入库等情况。
(8)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委对市级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重庆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抽查合格的项目准予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法依规记录并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采购、评估评审等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按规定程序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逐步建立高标准农田参建单位工作质量评价机制。探索建立红黑名单制,纳入黑名单的单位禁止参与今后我市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