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6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以下简称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工程建设管理,指导轨道交通沿线辖区有关部门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督促相关单位全面落实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安全巡查主体责任,切实保障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建轨道〔2023〕18号,通知中心城区各区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建设局,江津区、璧山区、铜梁区、永川区住房城乡建委,重庆交通开投集团,市轨道集团、市铁路集团,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有关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内容如下。
一、加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
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建立“工程建设各方联动,设计到竣工全过程闭环管理”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工作机制,压实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各方主体责任,推动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守牢控制保护区管理安全底线。
(一)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及时办理控制保护区管理手续,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展轨道交通安全保护的设计交底。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第三方监测等单位管理。对轨道交通工程安全影响较大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和相关隐蔽工程,应推行举牌验收制度,强化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在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中,应严格检查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活动,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隐患,应立即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拒不整改的,应将相关情况报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查处。控制保护区范围内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向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竣工(作业完工)情况报告。
(二)勘察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控制保护区工程勘察外业作业专项备案手续,并将专项备案意见书上传至“工程勘察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外业申报后方可进场实施工程勘察外业作业。外业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涉及的控制保护区范围进行标识,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工程勘察作业期间,应严格按照安全保护方案进行作业,落实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措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专项备案确定的钻孔位置、钻孔深度等重要参数。
(三)施工图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轨道专篇、安全评估报告和专项审查意见开展施工图设计,深化、细化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措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有控制保护区专门章节和图纸,在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中对前阶段轨道专篇及书面意见执行情况逐条进行说明,在相关施工图纸中标识出项目与轨道交通设施的空间位置关系。
(四)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区域涉及的控制保护区范围进行标识,组织开展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技术交底,确保施工班组、作业人员严格按图施工、照章作业,切实落实各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措施。对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实施钻孔、桩基础、高切坡、深基坑(槽)等易危及和损害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严格执行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带班作业制度,加强施工质量、安全过程管理。在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日常管理中,应重点做好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整治。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的隐患,应立即督促相关作业班组和个人停工整改。
(五)监理单位应对控制保护区内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监理细则,实施专项巡视检查,进一步强化对控制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活动监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经备案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组织施工生产。对控制保护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旁站监理。
(六)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做好轨道交通结构设施的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情况、预警信息及安全建议反馈各参建单位和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
二、加强控制保护区安全巡查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加强控制保护区安全巡查,对在建、运营线路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作业)提高巡查频率,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对轨道交通工程安全影响较大的关键工序、重点环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派员对施工作业活动现场实行巡查。
(一)重点核查控制保护区管理手续办理情况及安全保护方案执行情况。对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实施的钻孔、桩基础、高切坡、深基坑(槽)等易危及和损害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指派专人实施重点巡查,提高巡查频率,加强施工作业过程的巡查力度,做好巡查记录。在汛期和雨季,应加强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基坑、下沉式广场、与轨道交通结构接驳口等易堵易涝点的安全巡查,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切实落实雨水、积水倒灌防范措施。
(二)密切联系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公安、交通、水利、气象和应急等部门,建立安全巡查与工程监管、防汛防涝、地灾防治、应急抢险等工作协同机制,强化控制保护区安全预警和应急抢险体系建设,提升轨道交通工程自身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三)发现单位或个人未完善安全保护方案备案手续擅自在控制保护区内实施项目建设或作业的、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的,应当立即制止并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完善手续并采取措施消除妨害。对拒不采纳的单位或个人,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住房城乡建委核实查处。
(四)结合日常巡查,定期深入轨道交通沿线施工工地、居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持续开展控制保护区管理法规政策宣传教育活动,大力营造“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控制保护区安全巡查工作氛围。
(五)控制保护区安全巡查施行季度报告制度。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及时分析总结巡查工作,按季度形成书面巡查报告或工作简报,于每季度第一周内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备案。书面巡查报告或者工作简报应包含本季度工作概况、审查协办工作动态、安全巡查工作动态等主要内容。
三、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
轨道交通沿线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协同做好本辖区内控制保护区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控制保护区范围内房屋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一)督促建设项目和作业行为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及时完善控制保护区管理手续,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在施工许可核发前查验安全保护方案备案意见,在竣工验收时查验竣工情况报告及竣工档案资料。
(二)建立控制保护区重点建设项目监管清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相关单位和作业人员严格按图施工、照章作业。对控制保护区范围内易危及、损害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的高风险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压实建设项目轨道交通安全保护责任,切实保障轨道交通工程安全。
(三)发现单位或个人未完善安全保护方案备案手续擅自在控制保护区内实施项目建设或作业、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的,应当立即制止并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完善手续并将控制保护区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送市住房城乡建委核实查处。
轨道交通沿线辖区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讯、市政供水等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控制保护区内建设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加大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查处力度,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措施,切实避免本行业领域工程建设活动对轨道交通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及地下管线等造成不利影响。
四、加强值班值守与应急处置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强化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汛期和节假日期间控制保护区值班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和事故信息报告等制度,保证通讯畅通,及时掌握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动态和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建设项目相关参建单位施工中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一旦发生有危及轨道交通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及地下管线等情况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采取果断措施紧急避险,并按程序及时上报相关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加强全市控制保护区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控制保护区专项检查制度,对工程建设监管不到位、安全保护和安全巡查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对擅自在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实施工程建设和作业,以及在工程建设和作业过程中危及、损害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