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9日,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21〕53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21〕53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有效应对生物多样性面临的挑战、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为目标,扎实推进生态保护与修复,持续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进一步提高保护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重要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为全面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持续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开展我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调查评估,构建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占全区国土面积的11%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20%,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57%左右,湿地保护率达到58%,水土保持率达到78%,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数保护率达到80%,典型生态系统类型得到有效保护,积极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优化,初步形成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机制。
到2035年,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规、制度、标准等体系健全完善,形成统一有序的全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森林、草原、荒漠、河湖、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状况实现根本好转,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57%以上,湿地保护率提高到60%左右,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稳定在全区国土面积的11.4%,典型生态系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得到全面保护,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可持续利用机制全面建立。保护生物多样性成为公民自觉行动,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推动绿色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局面。
二、加快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规
(三)加快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建设。根据国家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我区自然保护地、森林、野生动植物保护、渔业、湿地管理、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责任单位:自治区林草局、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司法厅、银川海关等,各市、县〔区〕)
(四)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相关领域中长期规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修订新时期宁夏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和主要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关部门在制定行业专项发展规划时,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其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可持续管理,努力减少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的负面影响。(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林草局、卫生健康委、银川海关等,各市、县〔区〕)
(五)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政策制度。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生物多样性损害鉴定和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严格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和黄河禁渔期制度。按规定落实有关从事种源进口等的个人或企业财税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草局、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厅、银川海关、宁夏税务局等,各市、县〔区〕)
三、持续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
(六)落实就地保护体系。将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生态极敏感脆弱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完整、物种栖息地连通、保护管理统一的原则优化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加强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区域的保护监管和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研究编制全区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合理布局以各类自然保护地为主的物种保护空间体系,重点加强珍稀濒危动植物、旗舰物种、指示物种和地方特有物种保护管理。加强对重点保护对象的监测、研究,对栖息生境实施有效保护。依据国家发布的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选择重要珍稀濒危物种、极小种群建设保护点,定期更新宁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序推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修编,加强自然保护地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进自然保护地、城市绿地等保护空间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草局、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各市、县〔区〕)
(七)推进“一河三山”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落实《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黄河重点生态区(含黄土高原生态屏障)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实施涉及宁夏的相关重大工程,全力推进“一河三山”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绿化和湿地保护修复等专项规划落地见效,加快恢复物种栖息地。统筹考虑生态系统完整性、自然地理单元连续性和经济社会发展可持续性,充分衔接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优化调整农业、生态、城镇空间,编制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以“一河三山”为重点,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雪豹等珍稀濒危物种种群、极小种群保护,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复原力。(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草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科技厅等,各市、县〔区〕)
(八)完善迁地保护。加大对动植物园、濒危植物扩繁和迁地保护中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和保育救助站、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等抢救性迁地保护设施设备建设。科学有序开展珍稀濒危动植物、旗舰物种和指示物种的迁地保护,推进栖息地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重点物种替代生境研究和示范建设,加强特殊物种人工繁育和野化放归工作。做好迁地保护种群的档案建设与监测管理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林草局、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各市、县〔区〕)
四、构建完备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监测体系
(九)加强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统筹衔接各类资源调查监测工作,开展贺兰山、六盘山等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黄河(宁夏段)重点生态区等重点区域生态系统、重点生物物种及重要生物遗传资源的调查。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对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的指示物种清单并进行长期监测。推进农作物和畜禽、水产、林草植物、药用植物、菌种等生物遗传资源和种质资源调查、编目及数据库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林草局、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科技厅、卫生健康委等,各市、县〔区〕)
(十)加快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监测信息云平台建设。加大宁夏智慧林草云平台等项目研究和设施建设力度,建立完善宁夏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以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新技术为依托,结合现地调查、卫星遥感和无人机航空遥感技术应用,实现对全区重要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野生动植物及林草资源动态监测、预警,实现生物多样性监测长期化、现代化。在确保生物资源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资源数据的共享。(责任单位:自治区林草局、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科技厅等,各市、县〔区〕)
(十一)建立生物多样性评估体系。按照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部署及相关评估标准体系,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成效、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物种资源经济价值等调查评估。结合全区生态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开展生物多样性综合评估,每5年发布1次生物多样性综合评估报告。开展大型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利用、外来物种入侵、生物技术运用、环境污染等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评价,完善评价方法,提出降低影响的可行对策,明确保护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林草局、农业农村厅、银川海关等,各市、县〔区〕)
五、着力提升生物安全管理水平
(十二)依法加强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管理。加强农作物病虫害和动物疫病风险防控工作,完善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报机制,提升重大动植物疫病、疫情监测防疫保障能力。完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建立野生动物重大疫病监测预警机制,加强重大疫病早期预警狙击、应急控制、阻断扑灭、可持续综合防御控制等技术研究和示范应用。强化国门生物安全风险预警,严格做好疫情监测和安全风险监控。提升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管能力,做好转基因生物安全风险防范。建立生物安全培训、跟踪检查、定期报告等工作制度,制定风险防控计划和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强化过程管理,保障生物安全。(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林草局、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科技厅、银川海关等,各市、县〔区〕)
(十三)建立健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监管制度。开展生物遗传资源调查,建立全区动植物、种质资源等信息平台,促进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建立健全获取、利用、进出境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生物遗传资源对外提供和合作研究利用的监督管理,规范生物遗传资源的采集、利用和对外输出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林草局、教育厅、科技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银川海关等,各市、县〔区〕)
(十四)强化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开展全区农田、渔业水域、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普查,摸清底数,全面掌握外来入侵物种时空分布特征及规律,构建监测预警防控信息平台,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强化应急防控灭除及生态防控体系建设,形成外来入侵物种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长效化、精细化管理体制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林草局、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科技厅、银川海关等)
六、创新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机制
(十五)加强生物资源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技术研究。开展新作物、新品种、新品系、新遗传材料和作物病虫害发展动态调查研究,加强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保障粮食和生态安全。以科技创新支撑现代种业发展,加强农业种质资源库(中心)建设,实现农业种质资源的安全保存,加强农业种质资源收集、发掘、保护和利用,建立全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加大地方特色种质资源研究和创新,提高种质资源品种改良生物技术水平,推进酿造、燃料、环境、药品等方面替代资源研发,促进生物资源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加大生物资源开发和可持续利用领域东西部科技合作力度,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科技厅、林草局等,各市、县〔区〕)
(十六)规范生物多样性友好型经营活动。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人工繁育培育利用、生物质转化利用、农作物和森林草原病虫害绿色防控等绿色产业发展,引导规范利用生物资源。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探索制定自然保护地控制区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鼓励原住居民参与特许经营活动,在最大限度减少人为扰动前提下,开展自然教育,打造旅游和康养休闲融合发展的生态旅游模式,提升生态产品价值,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与乡村振兴相结合。(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林草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科技厅等,各市、县〔区〕)
七、加大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
(十七)加强执法监督检查。持续打击整治破坏生物多样性、危害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违法行为,将整治情况纳入自治区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绿盾”强化监督等专项行动。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对破坏生物多样性、危害野生动植物行为的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推动危害生物多样性行为的查处纠治。(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林草局、公安厅、市场监管厅、网信办、农业农村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银川海关等,各市、县〔区〕)
(十八)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落实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考核制度要求,将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并实行终身追责。(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委、审计厅、生态环境厅等,各市、县〔区〕)
八、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公众参与
(十九)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普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典型案例和重大项目成果,推动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积极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公益宣传。以高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等为载体,推动生物多样性博物馆、陈列馆建设,充分利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世界环境日等活动,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引导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众自觉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生态环境厅、林草局、农业农村厅、教育厅、科技厅等,各市、县〔区〕)
(二十)完善社会参与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等活动。完善举报机制,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和监督损害生物多样性的违法行为,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推进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公益诉讼机制,强化公众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司法保障。(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生态环境厅、教育厅、司法厅、林草局、市场监管厅等,各市、县〔区〕)
九、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统筹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细化工作措施,推动工作落实。(责任单位: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县〔区〕)
(二十二)完善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支持力度。自治区财政按照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要求,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给予引导支持。研究建立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多领域筹集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市、县〔区〕)
(二十三)强化队伍建设和科技支撑。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相关专题培训和学习,提升各级领导干部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领域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充分发挥本地科研院所专业教育优势,加强生物多样性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科技厅等,各市、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