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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18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渝建〔2023〕15号

设计师法规政策 2023-08-08 23:28:18 1564阅读

重庆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通过地毯式、全方位、无死角的排查整治,高质高效完成“百日行动”,基本实现了经营性自建房底数清、情况明,风险管控实的目标,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经营性自建房量大面广、情况复杂,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仍存在规划建设管控不到位、审批与监管脱节、经营准入监管缺失、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2023年6月26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为扎实推进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结合我市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既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


(一)切实落实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房屋安全主体责任。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各区县应广泛开展宣传引导,督促指导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用途等安全责任。政府组织或统筹的隐患排查、安全鉴定、隐患整治不得代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安全主体责任。乡镇(街道)每年应定期组织产权人开展房屋安全自查,建立产权人房屋安全自查档案,充分发挥产权人自查的承诺性法律义务。对未履行房屋安全自查义务或故意隐瞒房屋安全性状、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导致安全事故的,以暴力、威胁、恐吓手段干扰排查整治工作的,以及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公安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严格改扩建监督管理。经营性自建房需改建、扩建的,要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各区县应制定实施细则,将改建、扩建纳入政府监管,严禁违规加层加盖等行为。


(三)加强装饰装修监督管理。经营性自建房装饰装修不得变动和损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装饰装修材料。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范围、方式等装修方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和村(社区)应当将告知事项进行登记并将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提醒产权人或使用人以及装饰装修人员,物业服务企业或村(社区)对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应当履行发现、劝阻、报告职责,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乡镇(街道)要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性自建房装饰装修活动,确保房屋安全。


(四)常态化开展安全巡查检查。各区县要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隐患发现和督促整治机制,明确城市管理执法、乡镇(街道)、村(社区)“两委”的网格化安全巡查责任和工作机制,开展网格化常态化安全巡查检查,重点对学校周边、集贸市场、农家乐、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古镇、老街等重点区域开展安全巡查,重点巡查擅自加层、背包、开挖地下室等改扩建,擅自装饰装修,变动和损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使用功能,增加使用荷载等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以及房屋倾斜、开裂、变形、损伤等使用安全异常迹象和消防设施损坏、违规用火用电、疏散通道不畅等问题,发现问题应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及时整改。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巡查。


(五)扎实推进安全隐患整治。各区县要稳定并强化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门力量,持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保障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推进。要持续落实风险管控,调动相关部门力量,形成工作合力,特别是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经鉴定为Dsu级的经营性自建房,在隐患消除前应持续落实停止经营使用的风险管理措施。要扎实推进分类整治,建立完善专业化“一栋一策”隐患整治台账,一般性隐患房屋应立即消除隐患,其余隐患房屋应分类推进解危。要积极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整治措施,结合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因地制宜采取分类处置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严格新增经营性自建房监管


(一)加强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城乡新建经营性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审批手续,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专业设计图纸或标准设计图组织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各区县及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新建经营性自建房的审批监管。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乡镇(街道)应纳入事中监管,重点监督检查产权人和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行为和工程竣工验收。


(二)强化转为经营用途安全监管。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需审批经营活动的审批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在办理行政审批前,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建立市场主体住所登记负面清单,清单内房屋一律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进行登记,引导申请人重新选址。各区县应强化日常安全巡查,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严处一起,坚决杜绝新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


三、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一)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要加强统筹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规经营自建房的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擅自改变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或者未取得用地、规划、建设和经营等审批手续,擅自改扩建、非法开挖地下空间,违规动火动焊,在外窗、疏散通道安装防盗网、广告牌、铁栏栅,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等封堵占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以及未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按职责依法从严从快处置。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提供违法线索,情况一经查实,予以奖励。


(二)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秩序,指导产权人和有关部门严格按要求从重庆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推荐名录中选取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加强鉴定行业监管,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安全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和仪器设备配置、安全鉴定行为、安全鉴定报告的符合性,依法严厉打击不具备能力条件开展鉴定活动、出具虚假报告、以局部安全鉴定代替整栋房屋安全鉴定等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安全鉴定报告实施信息化管理。用于隐患排查、办理许可、产权登记、改扩建、改变用途、遭受灾害、到达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解危整治等房屋安全管理的安全鉴定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鉴定机构将有关信息和鉴定报告归集至重庆市“智慧房安”信息平台。


四、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制


(一)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各区县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城镇房屋和农村房屋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强化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充实城镇房屋专业化管理力量,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强化监管执法保障,定期对一线执法人员开展培训,提升基层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要积极探索创新房屋安全管理方式方法,先行先试开展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试点,总结创新经验做法,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乡镇(街道)应逐栋明确隐患房屋管理措施和工程措施整治负责人,负责督促指导整治工作,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基层监管力量,确保取得实效。


(二)全面落实行业部门和审批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教育、经济和信息化、民族宗教、民政、城市管理、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电影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安全监管责任,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安全自查和隐患房屋安全鉴定、管控、整治等房屋安全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要求,落实各审批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的闭环管理机制。


(三)推行信息化监管。各区县要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要充分利用国家“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和重庆市“智慧房安”的信息化功能,开展自建房排查整治、日常安全巡查检查、工作督导,建立数据台账。充分利用“大数据+网格化”等技术手段,加强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提升数字化监管水平。


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在集中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存量隐患的同时,强化源头治理,严控增量。要抓紧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相关具体措施,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经营性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和经营审批管理,探索构建房屋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加大资金、人员和技术等支撑保障力度,及时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保障整治工作扎实推进。要组织发动群众参与,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着力健全隐患发现机制和隐患治理机制。要利用网络、电视、广播、自媒体、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小区公示栏等进行广泛宣传,做实做细群众思想工作,做好民生保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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