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资讯>实施监督 >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吉林省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的通知》吉自然资办发〔2023〕137号

天涯实施监督 2023-07-26 12:16:24 1394阅读

2023年7月25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规范省级以上(含省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吉自然资发〔2021〕1号)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印发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九台区、双阳区、江源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一、建立省级项目储备库

项目储备是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实施项目的基础,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省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储备库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建。具体入库流程如下:

(一)初选申报。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局”)结合地质灾害风险普查成果、汛期排查成果、应急调查成果、重要隐患点分布情况,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确定初选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概算后,报市(州)自然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州)局”)审核。

(二)现场核查。市(州)局对县级局初选项目组织现场核查,形成核查意见后,向省厅统一组织申报。对拟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按照《中央财政自然资源领域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相关要求组织申报。

(三)评估审核。省自然资源厅对市(州)局申报的项目,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评审,通过评审后纳入省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储备库。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省级专项资金一般不予支持,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突发情形除外。

(四)动态调整。省级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市(州)局有成熟项目可随时申报,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至少评审一次。对项目治理责任主体已发生改变、已实施完成并履行隐患点核销程序以及因客观因素不具备立项条件的项目调整出库,形成“建成一批、退出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


二、加强项目过程监管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在属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一)组织相关资质核查。县级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认真核查项目参建单位资质,确保承担专项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对同一项目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不能为同一法人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

(二)开展项目设计审核。市(州)局要严把工程项目设计审核关口。在项目设计方案中,应明确项目实施各阶段的资金分配比例,做好投资控制;应明确工程现场勘查、测绘等影像资料,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应明确工程运行的质保期,原则上质保期不低于3年,质保期内发现较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质保期顺延1年。县级局应及时将市(州)局审定的设计方案提交当地财政部门,完成工程招标控制价审定工作。

(三)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县级局要监管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审定的设计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和不超预算。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设计方案且不超出原预算的,应当由勘查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方案,报经原审批单位组织评审并批准实施;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预算的,县级局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需增加省级以上专项资金投入的,变更设计方案经市(州)局审核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四)督导项目执行进度。县级局应督导并协助参建单位严格按计划进度实施。原则应当自项目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2年内完成竣工决算,因施工条件、不可预见等客观因素确需延期的,县级局须向市(州)局书面说明情况,一般延期不超过1年;同时,县级局要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按时拨付资金,确保项目有序施工。


三、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实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严密组织项目的工程复核、竣工验收、竣工决算以及资料整理建档等工作。

(一)开展工程质量复核。项目现场施工结束后,县级局应及时组织整理项目管理文件,委托第三方技术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复核并出具工程复核报告,同时督促参建单位组织整理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资料。经工程复核各方无疑义后,由施工单位向县级局提交《工程质量质保书》,质保书应明确工程质保期内的日常维护措施、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以及具体技术支持人员。县级局向市(州)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二)规范组织竣工验收。市(州)局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按相关要求严格履行竣工验收职责,依据回避等原则随机抽取专家(专家建议从省厅专家库中抽取),成立专家组实施竣工验收。经专家组验收不合格的,县级局应督促参建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申请验收,对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及时提请竣工决算。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级局要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交当地财政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开展项目财务竣工决算专项审计,完成专项资金尾款拨付。

(四)加强资料归档工作。县级局应自项目申报立项到竣工决算各环节,持续加强项目资料的归集和整理工作,不断完善项目全流程档案,备查备检。 


四、加强工程运行管护

项目竣工后,县级局要加强工程的运行管护监督,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和运行管护单位,履行好工程运行管护责任,延长工程有效运行年限。

(一)加强工程运行管护管理。县级局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的15个工作日内,与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或相关责任单位,签订《工程移交接管协议书》,由当地政府或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后续管理和维护。由县级局组织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防护区内设置标牌,载明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管护等单位相关信息,进一步加强工程运行的全周期管护。

(二)指导做好工程后续管护。县级局要在工程质保期内,加强对工程运行情况的日常巡查排查,协助管护单位监督《工程质量质保书》执行情况,做好工程质保期内维护管护。工程质保期满后,由县级局指导管护单位按照管护协议约定,做好工程后续管护工作。

(三)及时履行认定核销程序。经工程治理后的隐患点,由县级局根据《吉林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工作程序》相关要求,及时组织该隐患点重新认定与核销,并更新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

省级以下政府设立的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可参照本通知相关要求进行项目管理。

(联系人:程飞,联系电话:0431 88550087)

免责声明:
        本站资讯内容均由网友提供,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作参考。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登录 后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