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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规定》穗规划资源规字〔2023〕5号

规划小兵法规政策 2023-07-16 21:05:18 3590阅读
2023年7月14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规范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管理,印发《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规定的通知》穗规划资源规字〔2023〕5号。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含)500平方米的非住宅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规定配建停车场(库),属于《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危房原址重建或者改建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配建停车场(库)是指建筑物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所附设的面向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库)。

第四条 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按照人口规模和密度、土地开发强度、机动车保有量、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和交通政策等因素制定,进行分区管理、合理布局。

第五条 停车泊位配建指标实行分区域差别化管理,不同管理分区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当按照所在管理分区配建指标进行规划建设。

市行政区域内划分为三个管理分区,其中:

一类区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指标采取上下限控制,范围包括广园快速路-科韵路-黄埔涌-新港路-昌岗路-珠江西航道-内环路围合区域。

二类区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指标采取下限控制,范围包括华南快速干线三期-广州绕城高速公路-广明高速公路-广佛行政边界围合区域(除一类区以外区域);黄埔区永九快速-凤湖一路-广佛快速-人才东路围合区域;花都区许广高速-三东大道-凤凰北路-新街河围合区域;从化区从城大道-从化大道-北星路-旺城大道围合区域;增城区新村路-增江-爱民大道-增派大道围合区域、京港澳高速-环城路-新沙大道-穗莞行政边界围合区域;番禺区南沙港快速-东环路-富怡路-西环路-市桥水道围合区域;南沙区下横沥水道-S111-亭角大桥-进港大道-金岭北路围合区域。

三类区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指标采取下限控制,范围包括市域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管理分区划分见本规定附图。

第六条 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应当根据建筑物类型、项目所处停车规划管理分区、建设项目规模等进行取值,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具体指标值按照本规定附表执行。

第七条 同一建筑物具有两种及以上功能的,其配建停车泊位数量按照各类建筑性质及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泊位总数的前提下,可以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考虑停车泊位的共享和高效利用,对于不含住宅类功能、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且其次要功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0%以上的建筑物,其配建停车泊位规模可以小于各类建筑性质配建停车泊位总数,但不应低于总数的80%。

第八条 研发基地、研发用房等科研建筑应当根据实际建筑功能确定配建停车泊位数量。

第九条 二类区及三类区内,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已建成或者已正式立项批准建设的城市轨道站出入口300米范围内的办公类、商业类建筑,可以按照以下标准配建停车泊位:

(一)办公类、商业类建筑机动车停车泊位配建指标可以在本规定附表基础上按照不小于80%的比例配建停车泊位;

(二)具有两种及以上功能的同一建筑物不得在第七条基础上重复折减停车泊位。

第十条 住宅类、办公类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商场、餐饮、娱乐等配套设施应当按照配套设施的建筑物类型计算配建停车泊位数量。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在用地红线范围的适当区域内配建装卸货泊位、临时接送车位(含出租车上落客泊位)、旅游巴士停车泊位、救护车位,具体指标值参照本规定附表执行。

第十二条 中学、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建筑物应当按照本规定附表要求设置临时接送车位(含出租车上落客泊位),少于5个的按照5个设置,并结合场地整体方案统筹布局,不得占用市政道路用地。

鼓励上述类型建筑物依据需求增设临时接送车位(含出租车上落客泊位),增设部分可以计入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总数。

学校类建筑鼓励在交通等专项论证、人车隔离等环境安全可行的前提下利用地势高差、采用全地下或者半地下方式在操场等室外活动场地下方建设停车场,并且相应设置学生接送场所。

第十三条 一类区范围内城市更新单元改造项目,原则上按照一类区上限值配置停车泊位,具体配置值由详细规划确定。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按照配建技术指标要求设置的停车泊位原则上不应采用机械式停车形式。

具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住宅类建筑,按照配建技术指标要求设置的停车泊位不应采用机械式停车形式。

改建、扩建的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公益性建筑,确实受建设条件限制的,可以配建机械式停车泊位,设置比例不宜大于配建停车泊位总数的50%。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停车场,或者利用自有用地增建的停车场,或者建设项目超配建部分的停车泊位,其机械式停车泊位占比不作要求。

第十五条 对层高有特殊要求、涉及多倍计容的工业仓储类建筑物根据实际建设情况,可以按照单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配置停车泊位。新型产业用地上具有两种及以上功能建筑的,其配建停车泊位数量应当按照各类建筑性质及规模分别确定。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规定附表的基础上结合专项规划设计或者交通研究成果,综合确定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数量:

(一)城市重点功能片区等重要地区,可以按照总量平衡、资源共享的要求,根据片区功能定位、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情况,在详细规划阶段一并研究论证,经过论证确定的停车泊位配建标准纳入规划设计条件。

(二)大型的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大中专院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游览类、工业仓储类等建设项目,政府投资类在方案联审决策等立项前阶段确定配建停车泊位数量,非政府投资类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或者规划许可阶段确定配建停车泊位数量。

(三)受流砂、暗河、基岩埋藏深度很浅等地质条件因素限制的建设项目,可以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或者规划许可阶段确定配建停车泊位数量。

第十七条 各类建筑物应当配套固定专用的无障碍停车泊位。总停车泊位数在100泊位以下时应当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停车泊位,100泊位以上时应当设置不少于总泊位数1%的无障碍停车泊位,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泊位以小型车为标准车型,地面标准车停放面积宜采用25㎡~30㎡/泊位,地下及地上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宜采用30㎡~40㎡/泊位,机械式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宜采用15㎡~25㎡/泊位设置,核算配建机动车位数量时应当换算成标准车型统计,换算系数为:微型车0.7,小型车1.0,轻型车1.5,中型车2.0,大型车2.5。

非机动车停车泊位以自行车为标准车型,停车位建筑面积宜采用1.8㎡/泊位设置,核算配建非机动车位数量时应当换算成标准车型统计,换算系数为:自行车1.0,电动自行车1.2,机动轮椅车1.5,三轮车3.0。

计算出的停车泊位不足1个的,按照1个停车泊位计算。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在满足绿地率及城市景观要求的前提下,优先考虑采用地面设置形式,方便使用。

第二十条 涉及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第二十一条 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及其充电设施在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用电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新建住宅配建停车泊位应当100%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泊位比例不低于30%。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穗国土规划规字〔2018〕6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规划批准文件且仍然有效的,有关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按照相关批准文件执行。



附表: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技术指标一览表.pdf 


附图: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管理分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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