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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吉自然资规〔2023〕4号

规划小兵编制审批 2023-07-12 15:28:30 2968阅读

2023年6月9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审批行为,加强临时用地监督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以第三次区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 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2023〕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印发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九台区、双阳区、江源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一、严格临时用地审批权限和层级

临时用地审批由市(州)、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涉及临时使用林地、草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草地、耕地等地类混合的,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以第三次区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 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2023]53号)执行。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


二、依法合规作出临时用地许可

具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约束临时用地使用条件、申请单位范围,严格审查准入条件,临时用地许可中应明确用地单位、项目名称、批准面积、土地所有权性质、取得方式、土地用途、土地坐落、宗地四至范围、使用期限等内容。临时用地使用人必须按批准使用范围、面积、用途使用,变更需要另行申请。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准擅自改变用途或转让、出租和抵押临时用地。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


三、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临时用地使用人(即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具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临时用地使用人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具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临时用地使用人组织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临时用地使用人限期改正,处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四、层层落实监管责任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临时用地监管系统中及时、准确填报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复垦、还地以及四至坐标信息。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审核,发现不符合批准条件、不符合填报要求的,责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整改。具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公示临时用地审批信息;每季度末汇总超复垦期限未复垦临时用地信息,按照生态修复、耕地保护、执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定期抽查,重点对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使用和复垦情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通报;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所在市(州)、县(市)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根据其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五、提高临时用地信息化监管水平

强化临时用地信息系统数据管理的权威性和唯一性。2022年度及以后的国土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的临时用地数据套合与图斑合法性判定,应以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填报信息为准。严格审核临时用地信息,对超出规定范围批准、超出批准有效期的临时用地,不得按临时用地变更。

具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坐标、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已填报系统但不符合临时用地范围、超期未复垦的不属于临时用地,要依法依规认定和处理。属于临时用地但未按要求填报系统,经具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证为合法合规审批,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可以在系统中补录。对于补录数据量大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


六、加快处理存量临时用地

对2021年变更调查认定的临时用地图斑,具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023年11月30日前在系统中完成相关批准文件、合同、土地复垦方案和矢量数据等信息的填报工作,按耕地、其他地类等分类核实规模、摸清底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重点核查复垦完成情况,对于已经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超期未复垦等情形,具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专门台账并依法依规处理到位。


七、加大临时用地违法处置力度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制止、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审批、使用临时用地,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用地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复垦等行为的,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查处程序,依法处罚到位,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依规依纪移交问题线索,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监管、查处及土地复垦验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为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工作,省厅制定了《吉林省临时用地审批操作规范(试行)》(附后),请各地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临时用地审批操作规范(试行).docx


吉林省临时用地审批操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审批行为,制定以下操作规范:


一、临时用地的界定

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二、申请临时用地的范围

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1.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2.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3.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抢险救灾等使用的土地。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临时用地使用人的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人。除此之外,不得擅自扩大临时用地使用人范围。

1.项目主体,即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确定的项目施工、地质勘查实施主体,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2.施工单位,即具有相应资质,通过招投标确定的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其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人时,应提供项目施工建设《中标通知书》。


四、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算,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交通、水利、能源、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经批准可以重新办理一次,总使用期限不超过四年,并将相关临时用地信息填报系统。除上述可以重新办理使用的情形外,不得通过多次审批方式延长临时用地期限。

对油气资源勘查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临时用地和部批准的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内的临时用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保持一致。


五、临时用地选址原则

1.临时用地选址应当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科学合理选址,坚持节约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

2.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3.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有关规定执行。

4.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应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有关规定。

5.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领域专家进行实地踏勘,专家组应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出具论证意见。临时用地使用人在出具《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可避让论证报告》后,方可纳入选址范围。

6.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7.申请临时用地选址涉及使用或占用林地的、铁路和公路等交通项目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历史建筑和文物控制范围内土地、城市绿地和道路等土地,应依规定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进行使用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并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8.不得影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害历史文化资源,应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区或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的用地。

9.卫片执法等发现的疑似违法行为,经核查确认为违法用地的,需经查处处置到位后,确保地上无永久建(构)筑物且符合临时用地办理条件,方可纳入选址范围。


六、临时用地审批的办理流程


1.审批权限

临时用地审批由市(州)、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涉及临时使用林地、草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草地、耕地等地类混合的,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以第三次区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 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2023]53号)执行。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

2.受理申请

临时用地使用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有批准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的决定。申请材料如下:

(1)临时用地申请书。应包含使用人信息、用地事由、位置、面积、使用期限、利用情况、所有权人信息、所有权人意愿、现状地类、复垦时间,其他必要的内容;

(2)临时用地使用人单位法人资格证件(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3)临时用地使用合同。临时用地使用人根据土地权属,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属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用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4)项目建设依据文件;

(5)土地复垦报告表;

(6)土地权属材料;

(7)勘测定界材料,包括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勘测定界图、四至范围坐标;

(8)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9)如涉及临时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需提供实地踏勘论证报告、专家组论证意见;

(10)如涉及临时占用林地、草地、湿地及自然保护地的,需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审批结果;

(11)其他必要的材料;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2)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附图;

(13)如涉及临时用地使用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临时建设工程项目,还需提交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14)涉及环境污染、安全防护、交通影响、日照影响、历史文物影响等,需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

3.审查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受理临时用地申请,要建立内部会审会签制度。利用处(科)牵头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应会同调查、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修复、耕地保护、执法监督等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材料进行会审。审查要点如下:

(1)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2)适用范围和条件,申请使用期限;(3)是否修建永久建筑,使用后是否可以恢复原地类或达到可供利用状态;(4)选址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合理性、必要性,是否采取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5)土地复垦报告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施行三方监管;(6)如需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条件;(7)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8)其他内容。

4.作出许可决定

具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审查后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审查后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5.依法公开

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由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审批文件、进行公开。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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