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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30号

天涯实施监督 2023-07-10 15:42:12 1303阅读

2023年6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参与广西生态保护修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聚焦重点领域,激发市场活力,围绕构建“一屏两核一带六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格局,加快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筑牢我国南方生态安全屏障,为奋力开创新时代壮美广西建设新局面提供有力支撑。


二、参与机制


(一)参与内容。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


(二)参与方式。


1.自主投资模式。社会资本单独或以联合体、产业联盟等形式出资开展生态保护修复。


2.与政府合作模式。社会资本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基金,投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社会资本参与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且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地方政府可按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


3.公益参与模式。无收益的纯公益性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由承担支出责任的政府及其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实施,鼓励公益组织、个人等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推动全社会共同建设生态文明。


(三)参与程序。


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一般采取如下程序:


1.科学设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规划等相关规划以及有关标准要求,科学确定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核准、备案)。不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内容涵盖多类自然资源要素的,由牵头部门立项,配合部门应当对涉及本行业的相关内容提出明确意见,项目包含子项目的,子项目一般不再单独立项;生态保护修复内容仅涉及单一自然资源要素的,应按其行业管理规定立项。项目区跨行政区域的,应按上述规定报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立项。


2.依法合理制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应由项目牵头部门或立项批复部门组织编制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应当明确项目的任务目标或核心指标、投资概算、支持政策,以及符合规定的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后续产业发展要求等内容,合理确定财税支持方式及资金比例。


3.公开竞争引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项目牵头部门或立项批复部门应当将获批准的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相应的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案、各类指标处置和支持政策等公开,以竞争方式确定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和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人,并签订生态保护修复协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协议,明确修复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4.规范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建设。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应按照经批准的生态保护修复方案,规范编制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工程设计,并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开展项目建设。项目牵头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管,指导生态保护修复主体规范项目建设。


5.严格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生态保护修复内容涵盖多类自然资源要素的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项目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项目整体验收,项目包含子项目的,子项目由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按行业管理规定先行组织竣工验收;生态保护修复内容仅涉及单一自然资源要素的项目,按其行业管理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涉及财政资金奖补的项目,应按相关资金管理规定组织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


6.规范开展生态保护修复产品市场化交易。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与生态保护修复产品的交易渠道,公开发布产品交易规则、企业信用评级等信息,依托自治区、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规范开展市场化交易。


三、重点领域


(一)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聚焦南岭山地、湘桂岩溶石漠化地区、滇东南山地(广西)石漠化区、主要江河源头区等,以山系、流域为单元,实施石漠化防治、水土流失治理、河道保护治理、湿地保护修复、人工商品林建设、低效林退化林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程,改善自然生态系统。


(二)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以桂中盆地、南流江三角洲、浔郁平原、桂北、右江河谷、桂西南等六大农业主产区为重点,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实施污染土壤修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垃圾与水环境治理等生态修复工程,鼓励种植乡土珍贵树种,改善农田生境和条件。


(三)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以北部湾城市群(广西)和柳州、桂林市等为重点,建设城市内部生态廊道、城郊生态防护绿地和郊野公园;实施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治理、水环境综合治理,保护修复城市绿地,扩展蓄滞空间,构建生态基础设施体系;完善公园体系和绿道网络。


(四)矿山生态保护修复。以来宾合山—兴宾片区等16个矿山生态修复区为重点,采取自然恢复、辅助再生、生态重建、转型利用等方式,优先实施高速公路和高速铁路沿线以及河流湖泊可视范围内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五)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以北部湾海岸带为核心,实施退围还滩还海、岸线岸滩整治修复、入海口海湾综合治理、海岸带重要生态廊道维护、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栖息地保护、互花米草治理以及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等。鼓励在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中增加海洋生态系统碳汇储量。探索在不改变海岛自然资源、自然景观和历史人文遗迹的前提下,对生态受损的无居民海岛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允许适度生态化利用。


(六)探索发展生态产业。鼓励开展木、竹、果等制品加工和利用,发展种养结合循环农业;积极发展清洁能源,推进水资源综合利用;引导发展“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地域特色鲜明的农产品品牌;支持发展生态旅游,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七)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修复。依法依规开展自然保护地管护设施和生态廊道建设;开展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恢复,对自然保护地内的低效人工林进行生态修复;参与生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广应用高效诱捕、生物天敌等实用技术;引导自然保护地当地居民和公益组织等参与科普宣教、自然体验、科学实验等活动,推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修复有效开展。


四、支持政策


(一)规划管控。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在编制方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建议,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约束条件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态保护修复区域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项目范围内涉及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需要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的,可纳入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一并依法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等法定审批事项的,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项目完成后,应通过日常变更机制及时变更地类并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据调整土地用途文件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


(二)产权激励。


1.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保护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管控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其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其中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可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从事生态产业开发。给予产权激励的生态修复规模以及激励份额可在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中予以明确。


2.对拟引入社会资本完成生态保护修复的国有建设用地,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约束条件的前提下,可将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方案一并公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按照相关用途最高年限确定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用地经营权,并分别签订生态保护修复协议与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符合新型产业用地政策的,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涉及海域使用权的,可依法依规比照上述政策办理。


3.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后新增的集体农用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权依法流转给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可发展旅游及相关产业,涉及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养殖用地的,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该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4.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后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的,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使用权。


5.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后作为生态用地的土地,应严格按生态用地管理。属于特许经营的项目,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依据特许经营合同开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的经营活动。红树林营造项目经认定合格后,按认定的红树林造林合格面积的40%,给予相关市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6.社会资本参与完成生态保护修复任务后获得的土地、海域使用权和土地经营权等相关权益,可申请不动产登记,并可依法依规进行使用权转让或经营权流转。


7.社会资本将修复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并验收合格后,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优先用于相关产业发展,节余指标可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全区范围内流转使用。修复项目验收合格后有新增耕地的,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报备入库形成补充耕地指标,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将自身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其在全区范围内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需落实同等数量与质量的补充耕地。


8.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开展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试点,引导社会资本科学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投资营造人工商品林面积达5000亩以上的,允许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自治区林业局审批后,可依法依规由生态保护修复主体自主采伐;采伐经济林、能源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依法依规自主决定采伐林龄和方式。


(三)资源利用。按照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对于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如有剩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实行收支两条线,并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合理收益。涉及土石料利用的,可在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中单设章节,明确相关要求,不再单独审批。


(四)财税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本实施造林绿化,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绿化工程项目要求并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同等享受相关政府补助政策。


(五)金融扶持。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信贷评审方式,积极开发适合的金融产品,按市场化原则为项目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支持技术领先、综合服务能力强的骨干企业上市融资。推动利用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的投资力度。健全森林保险制度,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完善灾害风险防控和分散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要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要畅通渠道、听取诉求,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增强长期投资信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工作统筹,制定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政策协同,简化审批流程,加强业务指导,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合力。


(二)优化监管服务。各市、县(市、区)要建立投资促进机制,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加强督察和执法,全程全面依法监管,严格规范行为,严禁借生态保护修复之名行开发之实。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实现跨地区跨部门奖惩联动。生态保护修复过程中涉及地理、生态、生物等方面敏感信息采集、处理和使用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市、县(市、区)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发挥骨干企业的带头引领作用,积极探索总结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运作机制、修复模式,提升传播力和影响力,增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获得感和荣誉感,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生态保护修复事业,共同推进新时代壮美广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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