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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乡村治理示范乡镇认定办法

设计师实施监督 2023-07-05 16:28:06 1223阅读
2023年6月20日,天津市农业农村委为规范乡村治理示范乡镇认定工作,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天津市乡村治理示范乡镇认定办法》。


天津市乡村治理示范乡镇认定办法

为落实落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和《天津市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方案》要求,规范乡村治理示范乡镇认定工作,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全市涉农乡镇(不含街道)。

二、认定标准
(一)党建引领乡村治理责任落实到位。乡镇党委认真落实抓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乡村治理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党建引领基层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调度功能。每年年底向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汇报乡村治理工作情况,将推进党建引领乡村治理作为村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内容。乡镇领导干部全面落实“联点访户”制度和“四个走遍”要求,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乡村治理问题,推进镇、村干部联系服务群众常态化。党委和政府在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方面为乡村治理工作提供保障,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
(二)党建引领乡村治理机制健全。健全党全面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落实村各类组织向党组织述职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依法把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要求写入各类组织章程。推动村党组织书记全部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健全农村专职党务工作者教育管理机制,注重把党组织推荐的优秀人选通过一定程序明确为各类组织负责人。全面落实乡村振兴主题培训计划,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和乡村治理人才队伍建设有力。严格落实“五个一”机制,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取得实效。
(三)基层管理服务便捷高效。加强乡镇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加大乡镇基本公共服务投入,乡镇服务农村和农民的作用充分发挥。对农村公共服务事项内容有明确的权责清单,乡村资源、服务、管理重心有效下移,乡镇、村对农民管理和服务职责清晰、有效联动。建立乡镇一体化综合便民服务平台,在农村综合治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公共服务及农产品产销对接、品牌建设等方面提供服务。按照标准高质量建设村级党群服务中心,为农民提供“一门式办理”“一站式服务”。
(四)农村公共事务监督有效。制定村级小微权力清单,规范小微权力运行,明确每项权力行使的法规依据、运行范围、执行主体、程序步骤。建立健全小微权力监督制度,形成农民群众、村务监督委员会、上级部门、会计核算、第三方审计等多方监督体系。监督落实村级事务“六步决策法”民主决策制度,规范村章镇管、村账镇管,督促落实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
(五)乡村社会治理成效明显。辖区内各行政村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基本建立,全面实行星级管理,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健全。乡镇、村公共法律服务有效覆盖,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法律顾问实现全覆盖。大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司法救助,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农村基层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深化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所建设,推动所辖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常态化开展活动,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传播正能量。完善乡村信用体系,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增强农民诚信意识。广泛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好公婆好儿媳、最美家庭等选树评比活动。辖区内行政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健全完善。全面推行移风易俗,不存在婚丧大操大办、高额彩礼、厚葬薄养等不良习俗,不存在赌博、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加强农村先进文化载体建设,优秀传统文化得到充分发掘、保护传承,因地制宜开展农民丰收节、全民健身等活动,乡村特色文化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深化农村全域清洁化工程,高质量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组织开展村庄清洁行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健全,实现矛盾纠纷100%排查、100%化解,无非法上访事件发生。

三、认定程序
乡村治理示范乡镇认定工作由乡镇自愿申报、区级初审推荐、市级复审评议、发文认定等环节组成。
(一)乡镇申报。有申报意愿的乡镇对照《天津市乡村治理示范乡镇认定评分表》进行自查自评,得分90分及以上的向区农业农村委报送《天津市乡村治理示范乡镇申报表》《天津市乡村治理示范乡镇认定评分表》和相关佐证材料。
(二)区级初审。区农业农村委汇总乡镇申报情况,会同区组织、宣传、民政、司法等部门对申报乡镇进行初审,对照《天津市乡村治理示范乡镇认定评分表》进行打分并形成初审意见,按照市农业农村委下达的年度示范乡镇创建指标择优等额推荐上报。上报材料包括天津市乡村治理示范乡镇推荐报告、《天津市乡村治理示范乡镇汇总表》《天津市乡村治理示范乡镇申报表》《天津市乡村治理示范乡镇认定评分表》和相关佐证材料。
(三)市级复审。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办、市民政局、市司法局组成联合评审工作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验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对申报乡镇进行审查评议,提出拟认定天津市乡村治理示范乡镇名单。
(四)发文认定。市农业农村委将拟认定天津市乡村治理示范乡镇名单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市级各相关部门印发文件公布认定结果。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涉农区要高度重视乡村治理示范乡镇申报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申报程序,确保申报质量,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择优申报。如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立即取消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实施动态管理。天津市乡村治理示范乡镇实行动态管理,各涉农区在推荐当年天津市乡村治理示范乡镇的同时,对已认定的天津市乡村治理示范乡镇进行复核,对出现乡镇领导班子及成员违纪违法、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群体性上访事件、黑恶势力、邪教组织、黄赌毒枪、生态环境污染等情形的,列入复核不合格名单,与年度天津市乡村治理示范乡镇推荐报告一并报送。经市农业农村委审核后,与新认定的天津市乡村治理示范乡镇名单一并公布。
(三)发挥示范作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注重加强对乡村治理示范乡镇经验做法的总结提炼,采取召开学习交流现场会、发布乡村治理典型案例、媒体平台宣传推介等多种形式,宣传推广示范乡镇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1.天津市乡村治理示范乡镇汇总表
2.天津市乡村治理示范乡镇申报表
3.天津市乡村治理示范乡镇认定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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