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0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科学划分本市房屋市政工程综合风险等级,差别化、精准化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有关工作要求,按照“简化分级标准、优化定级流程、压实主体责任、强化事中监管”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改革举措、提升施工阶段质量安全管控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内容如下:
一、风险分级
本市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根据项目的工程规模、施工难度、周边环境、规划用途及人员密集情况、是否包含超规模危大工程等因素,划分工程项目综合风险等级(详见附件)。综合风险由高到低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四个等级。
二、风险识别
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好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组织参建各方严格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综合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对项目综合风险等级进行识别。在申办施工许可证环节,应按照风险识别情况如实填报项目风险等级。其中低风险项目中,符合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定义的,按《重庆市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实施细则(修订版)》(渝建管〔2021〕159号)执行。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开展首次监督工作时,应复核项目综合风险等级识别情况。
三、压实风险管控主体责任
各参建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综合风险等级,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配备的项目管理人员除满足国家的相关规定外,尚需满足《重庆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渝建质安〔2021〕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T-157-2022)要求。其中总监理工程师尚应具有建筑学、工程学或建设工程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经判定工程项目综合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的项目,不再强制要求委托监理,法定监理职责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实施差别化监督检查
市、区(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综合风险等级,开展差别化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员应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相应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中风险项目质量安全监督负责人需具有2年及以上监督工作经验;较高风险、高风险项目质量安全监督负责人需具有5年及以上监督工作经验。
工程综合风险为低风险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员同时到场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总次数原则上不多于3次(抽查次数不包含上级部门的各项督查、抽查,下同),对于新建、改扩建项目宜在工程结构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开展监督检查,对于内部装修项目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以及技术特点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其中,符合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定义的,质量安全仅开展1次现场监督检查,不再对竣工验收开展到场监督工作。
工程综合风险为中风险的,鼓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员同时到场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总次数原则上不少于4次。重点加强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节能保温等部位,竣工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
工程综合风险为较高风险的,监督检查总次数原则上不少于6次,且在基础、主体施工阶段每2个月不少于1次。重点加强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节能保温等部位,竣工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
工程综合风险为高风险的,监督抽查频次在基础、主体施工阶段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其中,本通知附件所列第1. 1项高风险项目中,建筑高度超过250米或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米的,区县监督机构应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时书面报告市级监督机构,市级监督机构“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抽查检查。
五、提级监管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调整监督检查频次,按提高一级风险等级进行提级监管(高风险除外,但应在事故发生后至完成整改前,每月增加一次监督抽查)。
(一)工程发生1起一般安全质量事故的;
(二)未实施技术检查、受到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类行政立案处罚、未兑现承诺、发生影响较大安全质量突发事件的;
(三)经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存在重大风险事故隐患的;
(四)项目建设、施工、监理任何一方累计3次及以上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记录不良行为的;
(五)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环节,填报项目风险等级低于项目实际风险等级的;
(六)应上级部门要求或由下级部门提请提级监管的。
工程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或2起及以上一般安全质量事故的,该工程综合风险等级升级为“高风险”,且该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渝总承包的其他工程均按提高一级风险等级加强监管(高风险除外,但应在事故发生后至整改完成前,每月增加一次监督抽查)。
六、其他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控水平的通知》(渝建质安〔2019〕39号)同时废止。自实施之日起,已获得施工许可的项目,参建单位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委派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和项目监督人员不强制要求按本通知进行调整,但应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监督检查频次;未获得施工许可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
附件: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综合风险等级划分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