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1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进一步健全土地供应体系,保障急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需求,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起草《关于进一步明确短期租赁用地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短期租赁用地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土地供应体系,保障急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需求,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现就我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急需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场站、环境卫生、电力、燃气、气象、通讯、水利、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公安等项目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情形。
二、申请主体
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申请主体应为市、区政府职能部门或经市、区政府同意的其他政府部门。
三、已取得临时用地手续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以下简称“临时用地项目”)办理要求
(一)办理条件
临时用地项目申请办理短期租赁用地手续的,除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必要性意见。
2.涉及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备案要求。
3.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应符合农用地转用手续备案要求。
4.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控要求。
5.临时用地已到期的,应取得所在辖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支持项目办理短期租赁用地手续的意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
(二)办理程序
1.规划用地核查
临时用地未到期的,临时用地项目单位应在临时用地到期前三个月内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提交规划用地核查申请。
临时用地已到期的,项目单位应在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派出机构提交规划用地核查申请。
派出机构受理申请后,应核查项目范围的规划、权属、地类等情况。经核查规划用地方面具备短期租赁用地手续办理条件的,派出机构应函告临时用地项目单位下一步需要开展的前期工作。不具备短期租赁用地手续办理条件的,按临时用地管理规定处理。
2.前期工作
临时用地项目单位取得派出机构书面意见后,应在30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必要性意见。其中,需要增加用地规模或建筑规模的,应一并取得增加规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意见。
(2)取得辖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支持办理短期租赁用地手续的意见。
(3)完成临时用地、临时建筑测绘工作;完成临时建筑的房屋质量、消防安全论证工作,并取得住建、消防等主管部门同意意见。
(4)取得发改部门出具的立项文件,但临时用地项目已取得发改立项文件的除外。
3.申请
临时用地项目单位完成上述前期工作后,可凭上述材料、项目用地范围图(附坐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第四、五、六项材料以及临时用地项目单位出具的关于自行承担安全生产的承诺书等材料,向派出机构提交临时用地项目短期租赁土地申请。
4.审核
(1)临时用地项目用地范围调整、建设规模增加的,派出机构应结合核查情况征求生态环境、水务、安全等管控线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在短期租赁用地供应方案中明确规划设计条件。但临时用地项目用地和建筑规模不变且此前已经征求的除外。
(2)其他审查要求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5.用地报批
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由派出机构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拟定短期租赁用地供应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临时用地项目已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在用地批准后重新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监督管理
临时用地项目单位未提交短期租赁用地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派出机构应督促其按临时用地管理要求完成清场、土地恢复或复垦等工作并办理土地移交手续。逾期未完成清场、土地恢复或复垦等工作或拒不办理土地移交手续的,由派出机构移交辖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查处。
(四)其他事项
1.临时用地项目占用农用地且已预存土地复垦费的,在办理短期租赁用地手续后,由派出机构出具土地复垦费支取通知书,临时用地项目单位凭支取通知书向银行支取土地复垦费,银行同步解除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的监管。
2.临时用地项目的短期租赁用地使用起始时间自临时用地到期之日次日起算,租金起算时点为短期租赁用地使用起始之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管理办法》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