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然资源厅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5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41号)文件要求,确保到2025年全区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70%的目标任务,切实补齐我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短板,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装配式建筑发展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内容如下。
一、落实目标任务
(一)压实各地区属地责任。各地区要以目标任务为导向,确保到2025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40%以上,其余盟市均力争达到30%以上。2023年起,新建装配式建筑要全面实行装配式全装修;力争到2025年,盟市中心城区商品房装配式装修率达到30%以上。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合实际的管用措施,进一步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
(二)培育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包头市、满洲里市2个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积极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打造特色品牌,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大力培育赤峰市、鄂尔多斯市创建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
(三)培育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和产业基地。在现有国家及自治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基础上,继续培育设计、科研、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等多种类型的自治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持续开展装配式建筑示范,培育龙头企业,逐步贯通上下游产业链。鼓励设计、开发、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等形成产业集团或联合体,通过产业集聚效应降低成本,增强竞争优势,实现市场共享、优势互补。
二、拓展应用范围
(一)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为主。2023年起,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原则上均采用装配式建筑,并逐年提高装配率,推进政府投资的各类保障性住房、业务技术用房、医院、学校、科技馆、体育馆等各类公共建筑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全面采用装配式建筑,确保2025年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筑面积比例实现70%的目标。
(二)扩大装配式建筑应用领域。社会、企业投资的商品房、公共建筑、工业厂房、仓库、大型商场等应优先采用装配式建筑。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地上建筑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项目,装配式建筑规模要达到总规模的20%,以后逐年按5%比例增加。
(三)发展农村牧区装配式低层住宅。鼓励集中建设的新农村住宅小区及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优先采用装配式建筑。加强对装配式低层住宅技术的研究,鼓励农村牧区采用轻型钢框架结构、低层冷弯薄壁型钢结构以及其他低成本、高性能的适用性装配式建筑体系,逐渐转变农村住宅建设模式,提升农村牧区住房品质。
三、强化部门协作
(一)项目立项。对政府投资项目及国有投融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将装配式建造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查范围,组织评估机构对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的项目应按有关造价核定估算总投资,重点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装配式建造技术、装配率和投资等内容。
(二)土地供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主城区,在本区域供地面积总量中落实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在土地供应、开发建设中,可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拟供应宗地规划设定条件,编入供地方案,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管理机制,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各阶段严格把控,加强对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指标落实情况、施工许可、质量监管、施工现场实施情况、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四、明确各方责任
(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依法对所建设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负责,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标准,督促各相关方严格按照承诺的装配式建筑核心指标要求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核心指标变化的,需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图。工程竣工验收时,参建单位应查验项目是否已进行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是否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装配式建筑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是否按照验收规范要求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检验。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批复和相关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对使用装配式建造形式的建筑在编制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同时提交装配式建筑策划方案,明确装配式部品部件使用及按幢进行的装配率计算指标等情况,并纳入报建方案一并进行规划报建。相关专业在设计文件中应有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书及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书,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实施面积、结构体系、适用技术、预制装配率、预制部品部件品种和规格、主要结构部品部件的连接方式、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建筑、结构、外围护、设备管线及内装应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
(三)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所审查的装配式建筑进行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技术审查,复核装配率指标,提交施工图审查报告,报相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对未执行装配式建筑政策,未明确结构体系、装配率、预制部品部件品种和规格等专项设计说明及未实现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装饰装修一体化设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关于装配式建筑存在的相关问题且不得出具合格书。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注栏中要注明所审查项目的装配式建筑面积。
(四)施工及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施工的装配式建筑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对要求复验的建筑节能材料、设备,无复验合格报告的不得使用。监理单位要加强对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进行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制止,督促整改。对实行非必须监理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或监理服务实际实施单位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