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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速公路全寿命周期建养融合管理办法(试行)

天涯实施监督 2023-05-10 19:09:30 1015阅读
2023年4月25日,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为推动江西省高速公路全寿命周期建设与运营养护高效融合,统筹考虑并提前解决高速公路运营养护期有关问题,不断提升高速公路运营安全水平,降低高速公路全寿命周期建设运营成本,促进高速公路建设与运营养护管理高质量发展,制定《江西省高速公路全寿命周期建养融合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高速公路全寿命周期建养融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江西省高速公路全寿命周期建设与运营养护高效融合,统筹考虑并提前解决高速公路运营养护期有关问题,不断提升高速公路运营安全水平,降低高速公路全寿命周期建设运营成本,促进高速公路建设与运营养护管理高质量发展,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新建、改(扩)建及运营高速公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指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指定负责项目具体建设管理的单位(项目办)。本办法所称养护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养单位”),是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指定负责项目日常养护、养护工程等养护管理工作的单位(部门)。

高速公路新建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前,应明确管养单位。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管养单位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全寿命周期“建养融合”相关协调机制。

第四条 项目设计建设阶段,建设单位应深化建养全寿命周期成本管理理念,充分考虑管养单位的合理化建议与需求。

第五条 项目运营养护阶段,管养单位应充分保障年度养护投入,做好日常养护管理,推进常态化预防性养护全覆盖。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省高速公路全寿命周期“建养融合”管理工作,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管与指导。

第七条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在项目设计建设期间,组织设计文件中“养护说明”(含图纸)的编制,组织召开“建养融合”沟通协调会。高速公路管养单位负责对设计文件中“养护说明”(含图纸)结合相关技术规范及运营养护需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跟进“建养融合”有关工作开展。

第八条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养单位的上级管理单位负责对“建养融合”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将“建养融合”工作执行情况纳入考核体系。

第九条 在高速公路设计建设及运营养护各阶段,各有关单位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力量,邀请高速公路养护专家参与和指导。养护专家应立足养护运营视角,为省内高速公路项目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以及运营阶段提供技术支持,参与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养护相关环节,在项目设计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并提出解决运营养护阶段有关问题的建议及措施方案,促进建养高效融合。

第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专家分为路基路面工程、桥梁隧道工程、机电交安工程三个专业,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并能胜任图纸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二)熟悉有关高速公路建设、养护、运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

(三)当前从事高速公路养护相关工作满一年以上,且累计从事高速公路养护相关工作满三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条件)或累计从事高速公路养护相关工作满五年并具有中级职称。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社会公信力高,具有较高业务素质及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三章 高速公路设计阶段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设计阶段是有效降低全寿命周期成本的重要阶段,应综合分析高速公路建设与运营养护全寿命周期成本,在项目设计阶段充分考虑运营养护作业的可行性与便捷性,降低养护难度和费用。

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增加“养护说明”章节,在项目设计总说明书、各专业说明书中对后期高速公路运营养护、清障救援、安全应急管理等方面相关考虑予以充分说明,相应设计要求及工程量应同步纳入设计图纸。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养护说明”(含图纸),应充分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规划布局。针对高速公路运营期的运营成本降低及养护便利性提升,在养护所站、收费所站、服务区、应急基地、综合执法、清障救援、道路信息采集传输的区域布设、设置规模等方面的考虑。

(二)设计建设。针对高速公路相关构造物、设施设备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可能发生的损害原因、类型、规模及后果,提出运营期维修保养建议;针对后期可能开展的养护维修工程对高速公路相关设施的影响,提出应对措施;针对交通运输部有关专项提升工程,在桥隧安全防护、重点桥隧监测等方面的考虑;针对新建高速公路过程中的临时设施,在后期养护需求中“永临结合”方面的考虑。

(三)技术标准。针对便于后期养护、降低养护作业成本,采取的设计标准化、施工标准化、材料通用性等措施;针对特殊设计、特殊工艺、特殊材料等在后期养护中需关注的重点及措施;针对桥涵、隧道、高边坡、建筑物等养护检查、维修等作业项目,在所需的设施和工作条件等方面的考虑;针对桥梁、隧道土建、隧道机电设施,在智能化巡检方面的考虑。

(四)运营安全。针对高速公路相关构造物、设施的运营安全风险,对主要风险源、风险敏感点提出风险分析及预防性措施;针对高速公路所处地理条件、气象特征等,在气象监测布点、团雾诱导、行车唤醒等方面的考虑。

(五)绿色生态。针对环境保护与景观协调,在保护沿线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防止水土流失、降低污染等方面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批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就设计文件中的“养护说明”(含图纸)征求管养单位意见,并组织管养单位及有关高速公路养护专家对相关内容进行初步核查。管养单位应在七日内书面回复意见,管养单位出具的意见及建议应科学合理,切合实际。项目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管养单位及养护专家意见,并对设计文件进行优化调整。

施工图设计专家评审会,应邀请管养单位及高速公路养护专家参加。


第四章 高速公路施工阶段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坚持科学施工、规范管理,以治理和降低质量通病、安全隐患为重点,构建项目建设标准化体系,积极推广集约化生产、桥涵工业化建造、装配式结构施工等,提升工程内在质量和外观品质,为后期高速公路运行安全和养护管理提供良好的基础。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管理中,应强化关键施工工序及隐蔽工程的管理,推行隐蔽工程标准化影像资料管理。

第十六条 为便于“建养融合”及后期养护工作开展,管养单位可指定技术人员跟进了解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相关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单位每年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建养融合”沟通协调会,邀请管养单位参加(必要时可邀请高速公路养护专家),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章 高速公路竣(交)工阶段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项目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开展质量缺陷调查,并邀请管养单位参加,形成缺陷清单、制定维修计划并按期完成修复,缺陷清单及修复情况应经参建单位签字确认。

项目交工验收并通车运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项目相关基础文件、图纸等档案资料提交管养单位,组织管养单位开展养护技术交底并形成会议纪要,为其日常巡查及养护等提供参考依据。

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尽快形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清单,并会同管养单位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数据录入工作。高速公路固定资产的相关文件、存档图纸、新技术等档案资料,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移交,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实现电子化。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内,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成交工验收时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含未完工程)及试运营期出现的质量缺陷处治工作;管养单位应按规定开展道路巡排查,及时做好日常养护工作。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满前两个月内,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接养等单位共同开展质量缺陷调查,并在缺陷责任期满前完成缺陷处治。缺陷责任期届满时未完成处治的质量缺陷,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管养单位处治,相关费用经建设、施工、监理及管养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委托建设单位支付给管养单位,管养单位应及时做好质量缺陷接收及处治工作。施工单位不参加质量缺陷调查的,应认可建设单位组织的缺陷调查结论。

第二十一条 按本办法第二十条开展缺陷调查及完成修复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后因施工质量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按合同约定的保修责任处理,其它缺陷由管养单位处理。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交工、竣工验收会,应邀请管养单位参加。竣工验收会应邀请高速公路养护专家作为验收评审专家。


第六章 高速公路运营养护阶段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运营养护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预防性养护,保持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后一年内,项目建设运营的上级管理单位应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管养单位对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养护各阶段“建养融合”有关工作开展情况、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总结,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全寿命周期“建养融合”总结报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召开高速公路全寿命周期“建养融合”交流会,总结推广相关成熟经验及技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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